致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涪陵区检察院、涪陵区人大的举报信
我,廖亦武,一个户口在重庆涪陵的公民,经过再三思考,终于决定向你们举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科科长卓树明滥用职权,假公济私,非法多次剥夺本人出国权的违法行径。
前因后果是这样的:
1989年6月4日凌晨,北京发生了令人震惊的流血事件,作为一个没亲身经历过政治运动,也不懂得政治为何物的青年诗人,我在内心的极度愤怒与绝望中创作并朗诵了针对北京事件的长诗《大屠杀》;接着在1990年3月,我又组织拍摄了象征性的诗歌电影《安魂》——这导致我随后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最终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的罪名判刑4年。
1994年1月31日,我提前出狱。迄今为止,我恢复公民权利已有13年。在这13年中,我曾9次提出护照申请,都被以卓树明为首的出入境机构无理拒绝。其原因,表面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我被视为不准出国的5种人之间的一种,即”有损国家形象和安全的敌对分子”,可深究下去,却是卓树明对我本人根深蒂固的成见。
卓树明是资深国保人员,当年我们一大帮诗人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之际,卓树明至始至终参予了对我等的审讯,任书记员。他的笔录作为对我等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可能至今或将永远留在安全部门的档案室里。
在我的印象中,卓树明是一个吃苦耐劳、忠于职守、阶级立场鲜明的好警察,他态度和蔼,曾想方设法让我招供。我觉得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完全可以理解。我是一个不记私怨的文人,我懂得换位思考,因为佛教里有句话:人不能失去慈悲心,尤其是对恨你的人与机器,更要慈悲,要将他们对你的恨转化成滋养你成长的爱的土壤。如此,我几乎就被他的职业荣誉感给打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都试图突破警察和囚徒的不平等,上门交流,谈心,我们一道回忆,感叹,甚至还设想抛开各自的职业,找个破茶馆一道喝茶。但是非常遗憾,这一切都是蒙蔽普通人的假象,都是作为一个老资格国保人员的工作。事实上,卓树明内心的那根阶级斗争的弦从来没有松过。他的观念太老了,还停留在专政与被专政的毛泽东时代,他一直生活在涪陵那个小地方,不懂得转换职能,不懂得与时俱进,他的记忆力太好了,居然将我们之间这种警察和囚犯的关系一直维持,他的思维已经定格在1989年,天天学文件,还没看懂”动乱”或”暴乱”等措辞早就成了”风波”,而且风波经历了18年,也早就成死水微澜了。社会已经进入胡温盛世,护照制度已经数次改革,出入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几乎跟想从这个城市迁往那个城市差不多。特别是今年1月,国家为迎接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显示更自由更开放的姿态,又公布了最新的出入境法。作为执行工具的警察若不进步,还要损害奥运会,与中央的开放精神唱对台戏,最终的结果就是离开警察队伍,去做一个保守的靠记忆力吃饭的作家。
但是卓树明当了一辈子守旧的警察,能做一个靠笔谋生的守旧的作家吗?他有良好的记忆力,但是受过文字和爱的训练吗?
虽然很为他的前景担忧,可我还是决定向贵部门举报,原因是:
1,他与我积怨太深,个人之间的历史纠缠理不清楚,这显然影响他对日新月异的时代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
2,他的法制观念淡漠,长期放在出入境部门,会造成海外对中国人权方面的种种误解;
3,他一次次主观判定”我出国后将有损国家利益和形象”,却丝毫没意识到这样做的本身就是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
4,我的户口虽然被有关方面卡在涪陵,可自从1994年出狱至今,我一直与父母生活在成都,我的日常及思想管理均由成都国保部门委派专人负责,多年已形成惯例。我没有在涪陵生活过一天,卓树明为首的出入境部门在没有与成都方面沟通的情况下,连续9次以同样的”敌对”理由拒绝我的护照申请,并且声称”这是上面的事,我迁往北京,法国,美国都与他个人没关系”.那么请问,这个”上面”是谁?有没有你们内定的永远不准出国的名单?这个名单是否可以僭越在国家法律和利益之上?我知道,各地国保部门之间的关系很微妙,你们有你们的潜规则,可公开的事实却是:卓树明没有”管理”过我一天,没有权利判定我的现实政治表现”合格与否”.
5,我已回归社会多年,我不愿意再和卓树明保持警察与囚犯的关系,我已经为自己的所谓政治罪名买过单,卓树明不能强迫我年复一年,永远买单。我要求他回避。哪怕是一个刑满出狱的杀人犯,我已经13年没杀过人,同普通的纳税公民无异了,你凭什么还要像在里面那样,”依据法律”,劈头就断言我贼心不死,依然有杀人企图?公安、国保难道不知道”一事不再罚”、”无罪推定原则”这些法律常识?
6,这起事件一旦传播,将对2008年奥运会的开放形象造成坏影响。卓树明为首的部门显然本末倒置,又不愿意为此负责。
7,按照《护照法》第二十条,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理由,我要求有关部门严肃调查处理涪陵出入境科卓树明科长滥用职权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出入境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中国作家:廖亦武
2007年7月27日于成都
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廖亦武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北巷子24号亦龙牙科诊所
委托代理人:滕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电话:(略)
委托代理人:王怡
单位:成都大学工商管理系教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地址:电话:(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
案由:
申请人于2007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护照,被申请人于7月12日作出”不批准出国(境)申请通知书”.对不批准的行政决定不服,现申请复议。
复议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不清楚。
在被申请人的通知书中,仅写明”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先不批准出国(境)”.未告知其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申请人的情况具体属于第八条”不批准出境”的5种情形的哪一种。
第二、被申请人的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按照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1-6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1-4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而且申请人只是一个普通公民,是一名自由写作者,申请出国是为了正常的旅游和文化交往,被申请人没也有任何理由和事实表明,申请人出境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相反,作为海内外知名的、获得多个文学奖项的作家,申请人参加的文学交流活动只能给国家带来荣誉。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缺乏所依据的行政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第7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5项规定,”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规定:
“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不批准出境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决定。”被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指掌握党和国家政治、军事、技术、经济等重要机密,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各部门和省级党、政、军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出境的。对属于这种情形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出境之前,要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认定某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有关行政决定,是被申请人不批准决定的依据行为。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提供和说明这一依据行为。
第四,《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之规定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符。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这一正当权利,是宪法第37条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的体现。出国旅游也是宪法第43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有休息权的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必须制定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安全因素而限制出国权利的,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公安部的规章,将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从”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下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扩大了公安部门限制公民出国的权力,违背了《出境入境管理法》,也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上述宪法权利。
复议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的不批准出国(境)申请的行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2、审查《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6条之规定的合法性。
此致
重庆市公安局
200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