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的小圈子特首选举,令绝大多数港人痛心,因为香港回归快十年了,民主进程却半途夭折,而且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除了已在市民中广泛议论的各种因素之外,笔者认为如果追究责任,第一个也是最主要的责任人应该是当年中英谈判时的英国政府甚至包括美国在内的整个西方民主阵营,也包括当年尚属幼稚的基本法草委民主派成员.因为他们不懂得对手厚颜无耻的流氓本质和宵小所为的谈判手段,忽略和低估了对手玩弄文字游戏的无赖伎俩,才做成了今天被人对基本法予取予携,扼杀香港民主进程於半途的不幸局面。
试想想,如果当年中英谈判时在联合公报上,或者民主派草委坚持在基本法上列明香港双普选时间表:不是仅规定前三届立法会直选议席由20、24到30席,而是规定以后的各届立法会直选议席如何递增直至全部60席;不是说O七、O八特首和立法会选举「如需修改」,而是规定配合立法会全部议席直选,哪一年实行普选特首。更绝对不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和「最终达至」这些模稜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对手还有什么空子可钻吗?有那么容易在全世界舆论面前玩弄他们的鬼域伎俩吗?英国政府和西方民主世界在此犯下的最大一个错误就是对北京的「糢糊概念」和「绥靖政策」。其中作为世界民主阵营领袖的美国总统,民主理念的动摇背叛者克林顿难辞其咎,这种错误政策的结果,给美国人民带来911的灾难,也让香港的民主进程波折重重。
笔者至今不明白,当年他们之中这么多中外法律专家都忽略了基本法里一个严重的缺陷,也是法律史上罕见的谬误,其自相矛盾之处着实令人吃惊:既然基本法第45条和68条明文规定:(特首选举和立法会全部议席选举)「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那么请问为什么「附件一」和「附件二」里却说O七O八年后(特首选举和立法会选举办法)「如需修改……」?!因为基本法里规定的首三届特首和立法会选举都不是普选,很明显,如果要「最终达至普选产生的目标」,就不是「如需修改」,而是「必须修改」,否则根本就不可能「最终达至」!
英美和香港都是高度成熟的商业化社会,合约条文周密严谨,为了防止中英文语意上的差别,甚至往往规定以英文文本为准,以堵塞一切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何以在如此重大如此严肃的基本法条文上却前后矛盾,以致被人利用?除了对手的奸狡以外,也应该自责。举个例子说,如果贷借双方签定一份还款协议只规定了首三期还款额,以后就「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最终达致还清目标」……,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当年讲民主和重承诺的英美政府,以及幼稚的香港基本法草委以为北京承诺O七O八后香港政制如何发展由香港政府自行处理,只需报北京「批准」和「备案」,很明显主动权在香港手里,事实証明大错特错了!七百万港人的民主权利被你们误导跌落了基本法陷井,笔者相信聪明的香港人一定会经一事长一智,让我们在七月一日回归十周年的那天,一起走到街上向全世界表达我们大多数港人双普选的民主诉求吧!
(1/4/07)
(原刊於「新纪元」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