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个国家行政机关发现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当然有义务严格地执行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不过,最近我们看到了一起蹊跷的事情。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地认为一些书的出版存在着”违规”的事实,但是该署却没有对于相关作品加以查禁。下面是《侨报》2月1日的一篇报道片段:
就近日网上流传”总署查禁8本书”的消息,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不存在查禁的问题,这次我们一本书都没有查禁。”
据《联合早报》报道,该负责人向该报表示,总署确实在1月11日于北京大兴区举行过一次内部工作会议,在会议上有9家出版社被批评。9家出版社涉及的问题包括买卖书号等。该负责人说,没有所谓”8本禁书”的事情,但是确有5本书在会上被点名批评,包括《一个普通中国人的家族史》,因为有读者投诉该书美化了侵华日军。湖南文艺出版社因出版《伶人往事》,在这次会议上也受到了批评。
该负责人转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在内部会议上的发言说:”作者怎么写、写什么,这属于作者的创作自由。我们不搞因书废人,或者是因人废书;但是出版社应该遵守国家关于出版的法令规定。”
另外,据台湾《中国时报》2月8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也否认当局近期查禁八本书。不过,阎晓宏表示,他们的确有按法例查处八本书,原因是当中部分涉及色情,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但最终并无查禁,仍然可以在书店买到。”
情况很清楚,就是总署对于”美化侵华日军”以及”部分涉及色情、部分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八本书仅仅查处,但非查禁,任由其在书店里销售。而且,总署的行为对于这八本书的销售起到了广告作用,近来在不少书店里,这些书大多进入了畅销书排行榜。
查处而非查禁,看来政府部门对于这些书籍的态度足够宽容。然而,这样做却明显地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问题的要害在于那些书是否构成总署所指控的”罪名”。如果构成,则必须查禁书籍,而不能任由流通,危害社会。如果没有构成,则任何对于出版社的处罚都是不正当的。当查禁不查禁,则属玩忽职守,放纵恶行;不当查处却查处,则是政府越权,滥杀无辜。
所以,新闻出版总署眼下必须做的事情是:具体地公布这些书究竟哪些地方美化日军,哪些地方会引起民族及宗教问题,涉嫌国家安全秘密的是哪一类国家安全秘密。在此前提下,刻不容缓的是,必须马上对于这些有害书籍加以查禁,对出版社同时也对于作者进行处罚。
末了,我对于新闻出版总署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在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神秘兮兮的做派也颇感不满。书籍违规,处罚出版社,不发书面文件,偷偷摸摸的,好像是在干见不得人的事情。当事情闹大,总署要对于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但是奇怪的是,却是透过新加坡的《联合早报》进行所谓”权威澄清”,你处罚的出版社、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都在国内,你不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的国内媒体说明,却不远万里跑到新加坡在一家资产阶级的报纸上搞什么权威澄清,这算是哪门子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