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之许:南都应向薛涌道歉

 

南方都市报拒绝使用薛涌稿件一事,已经薛涌自己披露。我以为,在这件事情上,南都应该向薛涌道歉。

一、此事是否有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

在包括我在内的相当多人的习惯用法中,言论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指的是免于政府强制力的过分干涉,或者用我自己的定义:“言论自由其实也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说一个国家存在言论自由,其实不是指畅所欲言无所顾忌,而是指该国针对言论的管制权力本身受到了限制。(http://www.bullog.cn/blogs/mozhixu/archives/32661.aspx,该文也同时刊登在南方都市报本人的专栏上)。因此,从消极的言论自由来看,南都拒绝使用薛涌的稿件,与消极的言论自由无涉。

可是,自由从来都不仅仅是消极的。积极的言论自由与消极的言论自由不仅从来都同时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前者甚至是后者存在的基础和理由。因为,只有我们相信积极的言论自由是有益的,只有我们相信充分的言论表达将有助于改善我们的福利,我们才有足够的理据和信心去反对政府出于自己的专断而使用强制力。也就是说,当我们坚持消极自由的要求时,我们依据的却是积极自由的信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失去积极自由的信念,消极自由也将成为无源之水。在我看来,没有消极自由的积极自由固然是虚假的,但只强调消极自由而忽视积极自由却是虚伪的,南都的拒绝使用稿件,看似不涉及到消极的言论自由,而却一样违背了积极自由的信念,薛涌指称其“违背了言论自由的原则”,如果从积极自由的含义来理解,并无大错。

二、即使在消极自由的框架下,南都的拒绝就权利充分吗?

是的,不应该也不可能要求一个媒体的立场完全中立,言论充分开放。媒体不仅可以依据自己的商业目的而选择内容,媒体也完全有权利依据自己的价值立场而选择内容,因此,对于稿件,媒体应该而且必须保留最后的内容选择权。

可是,媒体采用外部稿件,却与其自采稿件有所不同。严格说来,媒体采用外部稿件,应该事先制定与作者之间的权利条款。但在当前中国的现实中,媒体并未履行这一义务,而作者一般也没有坚持这一权利,双方不过是在模糊地履行某种隐性契约,这就给出现类似薛涌此次的纠纷留下了隐患。在这一问题,我的态度是,在作者与媒体之间,后者无疑居于强势,因此,媒体与作者之间的权利约定不清楚,责任在媒体。而一旦出现纠纷,媒体不得以自己的最终编辑权作推委,以掩饰自己没有履行的义务。

我本人也是南都的专栏作者,长期以来,我与该媒体的关系完全依靠个人关系而维持,诸如我作品的电子使用权等问题,一直没有说法。试问,媒体一方面通过模糊权利约定来谋取利益,如果一旦出现纠纷,又片面强调自己的最终使用权,这是公平的吗?

三、在公共评论中可以使用诛心之论和道德评价吗?

这篇文章之所以被拒绝,涉及到了对茅先生的评价问题,如南都编辑所言:“茅于轼不是不能批评,但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给人家扣上一顶既得利益代言人的帽子,我认为是非常不妥的。”那么,薛涌“扣帽子”的行为真的就那么不妥吗?我以为不然。

依据对方在公共空间的言论表达,合理地推断其立场和动机,乃是公共评论所不可避免的。因为,公共空间的言论表达,其目的在于影响现实,这不可避免地要指向不同的利益得失,因此,任何公共空间的言论表达,最终都将指向特定的利益组合,即使号称是为全社会或者长远利益着想的言论表达,也是如此。因此,针对其利益组合的反驳言论,当然可以指向其背后的动机和立场,甚至,只有一并考虑到其动机和立场,才更可能将围绕利益得失的真相呈现出来。正因如此,我一向以为,对动机和立场的猜测,以及由此而来的道德评价,是公共评论的当然内容,不需要回避。

因此,薛涌对茅先生动机和立场的揣测,只要不是建立在虚拟事实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对其言论的理解和推演之上,就不算出格,尽管其揣测完全可能是错误的,可是,错误的揣测值得害怕吗?所以,以所谓“没有证据”而拒绝使用稿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真按照这个要求,对动机和立场的猜测都需要给出实体的证据,而不是依据其发表的言论,那还是公共评论吗?那不成了私家侦探了?

在文章“张钰老罗李银河”一文(http://www.bullog.cn/blogs/mozhixu/archives/20449.aspx)的结尾我写道:“自由和权利可以隔离权力,但却不可以免于批判,恰恰相反的是,只有充分的批判,才能让自由和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也就是说,唯一需要警惕的是批判和权力的结合,而不是批判本身。或许是我们对于批判与权力的结合余悸未消,所以我们对批判也万分警惕起来,而这未必是正确的。”我当然不赞成薛涌对茅先生既得利益代言人的评价,但我认为,如果这样的评价不是建立在虚拟事实的基础上,就不算出格,当然,这样的评价可能是建立在对言论的歪曲理解上,可这样不就更简单了吗?歪曲理解完全可以通过反驳批判而澄清,也不需要事先的拒绝。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出于对广义上的言论自由的信念,出于媒体的权利担当,还是出于对道德评价的不必要担心,南都的拒绝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不需要指出水平问题,因为一个长期专栏作者可以豁免于这一要求),从而,我以为南都应该就这一事件,向薛涌道歉。当然,这不意味着我赞成薛涌的观点,恰恰相反,我认为他对茅先生的看法当然是不公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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