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第三个凡是”的恶劣后果——兼论中国极左残存势力的政治伦理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中国社会的极左思潮颇有重整旗鼓之势,尤其在改革导致的贫富两极严重分化的情况下,底层社会的仇富心理十分迅速地与高端的极左合拍,甚至说“经济文革”的诉求已经非常明显。

从文化反省方面看,这种现象缘于中国儒教的平均主义,即当下“文化复兴”中的负面效果;就国家管理的技术手腕来论,是因为财政政策方面出现了重大失误,即政府随意支配公共收入导致了社会的整体腐化。但是,在这两个视角之外,我们还应该看到:1980年标志中国意识形态大转型的审判“四人帮”(及所谓林彪集团,下同)事件,存在着重大的法理缺憾,并没有从政治伦理上解决极左问题,才导致今天的极左势力“暗持义理,整装再战”。

对“四人帮”审判的严重法理缺憾可经典地称为“第三个凡是”,即在华国锋的“两个凡是”之后又出现了一个邓小平版的“新凡是”。

第三个“凡是”规定:在对“四人帮”审判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毛泽东同意的事件,都不能定有关被告的罪。作为一个解密事项,这一点及该案更多的政治细节被官方出版物(如王文正的《大往事》一书)披露出来。


一、中央审指的“未审先判”功能

邓小平一派的老革命家们在叶剑英策划的著名政变(逮捕“四人帮”)之后,当然要显示自己的力量。这种显示也可以弥补邓本人及其派别对政变不知情所带来的政治影响力方面的缺失。但是,事隔叶剑英政变之后4年并且华国锋已经被逐出权力核心,要进行一个貌似合法的审判,存在着极大的政治风险。所以,无论办案人员的调配还是对江青等人进行提讯,都是在秘密状态中进行的。这样,派系斗争而不是确立法治的实践就成了这次大审判的特色。

江青等人固然要为“文革”中的大迫害负担法律责任,但是他们的辩护完全为复仇的情绪所淹没,几乎没有一份对他们有利的证词,最有标志性的特色是在法律程序之上设置了一个“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下称“审指”)。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别是:彭真、彭冲、伍修权、王鹤寿、江华、黄火青、赵苍壁。没有江青的力量分布其中,甚至也没有有一个带有华国锋派色彩的人。因为经过4年的政治清洗,左派人物完全失去话语权。彭真作为审指的主要人物也即代表审指,向审判工作人员(当然也是高级干部)指出两点:一要解决敌我性质问题,二是解决党的领导的功过是非问题。

第一个要求是“未审先判”,有了敌我定性,判处刑罚就成为必然之事。第二个要求在后来的审判中显然没有落实,因“第三个凡是”实际上否定了这点。

至于办案人员的组成,审指也提出了硬性条件,其一是“文革”中经得起考验,即没投靠林彪与江青之任何一个派别的人;其二是在“揭批查”中没有问题即经过政治清洗与甄别之后,留下的熟悉法律程序的人士。


二、张春桥被免三个罪项

张春桥是江青集团的智囊,同时也是毛泽东的谀臣与谏臣。尤其是后一个两性相悖的身份,使他成为“两案”的核心人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与其认为审指是面对江青与林彪两大失势集团,毋宁说是整个邓派势力是通过操纵法律程序与张春桥一个人进行决战。

张春桥则表现出极大的蔑视态度,在法庭上一言不发。

1958年,张春桥因写《破除资产阶级思想的法权》一文,为毛泽东所赏识(10月份,毛加批语,《人民日报》转载),直到1975年5月毛迫于邓派的压力,才不得不在他一生中最后一次主持的政治会议上提出针对张春桥的“三要,三不要”原则。毛为自保计,竟然声称自己对张春桥不了解。作为谏臣的张春桥立即反驳毛泽东:我们的认识始于1958年,是柯庆施在北戴河会议上将我介绍给你的。言外之意,十八年的交往,你怎么能否认了解我的事实呢?毛的无赖行为事实上成为张春桥日后得免三罪项的最主要原因。所以,审指很快否定了上海市委在揭批运动中对张春桥的指控。张春桥确实是1966年的安亭事件、《解放日报》事件、后院起火事件(即市委机关武斗)的幕后主使人,但是,由于这三件事受到毛泽东的肯定,并未列入罪项。

这是“第三个凡是”的核心,即“凡是经过毛泽东支持和同意的事件,都不能定有关被告的罪”。相反,张春桥接续《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的“改朝换代论”却成了定罪的核心证据。张的“改朝换代论”并不是颠覆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他是以更原教旨主义的列宁国家学说为指针,决定割除已经变成资产阶级的上层集团。至于相关证据,即1976年2月3日引王安石《除夕》诗(有“总把新桃换旧符”之句)是发泄个人不满的行为,尤其不满于华国锋任代总理之职。后来,华被罢免,恰恰证明张夹杂个人恩怨的发泄“不幸言中”。张在日记中曾写道:“又是一个一号文件,去年发了一个一号文件。来得快,来得凶,垮得也快。”


三、利益集团的恐惧感

从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权争以江青派失败而告终,至叶剑英政变,再到邓小平势力对“四人帮”的审判,出现了一个戏剧性的变化:王洪文起初态度强硬,不认可自己这一方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争权失败的事实,声称“十年后再看”;而当王洪文成为阶下囚时,他的认罪态度最好,因为他有年龄资本,具有东山再起的可能。

“十年后再看”的说法深深地刺激了邓小平,所以在他复出后(1979年7月29日接见海军将领)曾说:“1975年王洪文说十年后再看的问题,现在还有十年后再看的问题。”在此之前,叶剑英与汪东兴等人密谋逮捕“四人帮”之后,消息传到邓那里,他说:“很好啊!我可以过一个安宁的晚年了。”

两相对比,可以说明:邓小平在颇有魄力甚至魅力的政治领袖身份之外,还是一个既得利益的坚定维护者,所以,第二个“十年后再看”问题的十年后,当可能影响他安度晚年的学生运动发生之际(这其中不乏有人利用他这一心理),他决心采取武力镇压措施。在决定武力镇压之前,某些政治细节也表明他要采取“大动作”的可能,比如特里尔的《江青全传》(汉译本)披露:1989年3月,江青的监外软禁生活被当局结束,重送进监狱,直到该年11月(政治风波彻底平息之后),江又得以恢复软禁生活。


结语:政治案件的非法律化后果严重

以中国独特的政治环境而论,政治案件非法律化的处理本不足为怪。但是,可怕的是政治案件借助法律外壳,一直在破坏着中国的法治追求。审判“四人帮”的法理缺憾,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法理缺憾的历史文本:(一)审指的合法性在何处?(二)非三权分立制度下,法官的类“自由心证”操作的伦理支持是什么?在没人过问这样的重大原则的情况下,中国政治案件的审判从未停止对本来脆弱的法治基础的破坏。并且,目前的状况远超过了审指当年尚算谨慎的态度,即对于政治案件已没有“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一些地方利益集团及中央特殊利益集团或是为了自身的“名誉”(如腐败不被揭露),或是为了所谓的稳定,如法炮制,也将一些不属政治范畴的案件政治化。这些都为社会的整体崩溃积累了巨大当量的政治炸药。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对毛泽东所犯下的罪行进行历史性审判,不仅极左势力每每可举利器而欲恢复专制统治,而且最为要紧的是:不审判毛泽东的历史罪行,中国就不能出现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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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13日写于绵逸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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