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之许:权利的陷阱

 

 

记得在某次访谈的时候,主持人要求我用一句话来概括自由主义,我的回答是:自由主义坚持用法治划出强制权力不及的私域。因此,在我对自由主义的理解,自由、法治、权利、宪政,不仅紧密相关,而且是对同样一个目标追求的不同表达。当我们谈及(政治)自由的时候,这种自由是受先在规则约束的(法治),且该规则体系同样也制约了权力(限权宪政),表现为行为人的权利。

 

但是,权利(Right)并不就是正确(right),这些年来,无论是在论坛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有一种普遍的为言行辩解的模式:当某种言行被指责时,“这是我(他)的权利”常常成为自辩或代辩的内容。似乎只需要声称了自己(他人)的权利,则这种言行就可以免于被批评,或者至少可以抵挡一下责难。在我看来,这是误解了权利的含义。

 

权利(自由、法治与宪政)所划分出的,是一个隔绝于强制权力的私域。它所指向的不是具体的选择,而是选择的可能边界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可以作出不同的具体选择。就拿此次南都编辑处理薛涌稿件来说,在(理想中的)言论自由状态下,他当然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采用、修改后采用,加按语后采用、拒绝使用等,所有这些都在其权利范围之内,但是,这些不同的具体选择的效应并不一样,人们当然可以对其具体的选择加以评议,而这种具体的评议(支持、中立或反对)并不会触及其权利范围,事实上,对选择结果的具体评议,与选择的权利范围完全是两个层面的事情。因此,在这个事件中,许多人下意识地将我对具体选择(拒用稿件)的批评,看作是对南都编辑权利的冒犯,就是将对具体选择的反对与其选择权利联系起来,而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对权利的误解罢了。

 

在我看来,权利使人豁免于强制,但不豁免于批评。恰恰相反的是,正因为权利豁免于强制,权利的行使才更加依赖于批评。在法治作为最后约束边界的情况下,所有个体或团体,都与其他个体或团体形成了某种关系,其行为必然根据与其他个体(团体)的互动反馈而进行,以便在合理预期的前提下,实现最有效率和利益的选择。而任何个体(团体)在其权利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必然给其他个体和团体带来不同的影响,而其他团体和个体当然也就有权利回应这种影响,这种双向的互动反馈,乃是自发演进的核心,通过它,将使得社会交往更为有效,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状态。

 

这种不具备强制力的互动反馈,同样包含着一系列的行为(当然,这些行为一定也是在被动反馈一方的权利范围之内),从最强烈的拒绝交往,到比较温和的公开话语评议,到更温和的私下规劝。。。。。。等等,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这样一系列的互动反馈过程,就建立不起个体(团体)之间稳定有效的相互预期,从而会损害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

 

因此,尽管南都拒绝使用稿件,完全在其权利范围之内,但对其拒绝使用这一具体选择,南都的读者、合作者乃至社会公众(因为此事已经被呈现于公共空间),都可以就这一具体选择展开评议,而这样的评议以及进一步的行动,将一并构成对南都编辑此后选择的软约束,而我相信,这种软约束,将给南都和与南都有关系的所有人群,带来正面的收益。

 

这种软约束的最终力量当然是合作者的终止合作,与读者的拒绝购买,但是,最终力量却不是唯一力量,相反的是,以最终力量为后盾的评议与规劝,也一样可以影响甚至改变其预期,从而修正其行为,或者说,最终手段之前的其他手段的行使,恰恰就是为了避免最终手段的行使,从而在不致破局的情况下改善彼此的福利。而最终手段之所以为最终手段,其最大的力量可能反倒是在于它的不被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所有个体和团体,其实都随时在接受外界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改变其预期和行为,这种外界的影响,乃是改进其自身以及其对象的福利所不可或缺的。

 

当然,我之所以评议南都,除了自己作为专栏作者,从而爱之切之外,尚有别的考虑。为了保障言论自由,我们倾向于将公权强制力进可能地排除出言论领域。而现代分工体系的要求,以及传播的特点,也使得媒体拥有了高出于其他个体和团体的话语权力——这甚至被称作为与行政、立法、司法相媲美的第四权力。那么,对于这个在很大程度上豁免于公权强制的权力,我们所能拥有的抗衡手段,难道就仅仅只有拒绝使用这一最终手段吗?我认为不是这样。对于媒体尤其是将公信力作为其立身之本的媒体来说,针对其公信力的评议,将构成对媒体权力的有效制约,这一评议首先来自于新闻共同体的同行评议,当然也来自于媒体合作者(广告商、作者、读者)的评议,最终也包括了其他社会公众的普遍观感,所有这些合并起来,可能是法治社会中,针对媒体权力所不可或缺的制约手段,尽管这当然不是最终的手段。

 

或许还是我的朋友和菜头总结得更为精彩:“没有诉诸于普遍意义层面的人性追求,自由主义就是恶的根源。而看不到自由主义的局限和困境,我们只能从恶过渡到恶,这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个人主义所能开出来的最恶劣的花朵。而且,这一点我们的的确能够看到。应当永远记得一点:自由主义并非最好的价值观,而是最不坏的一种。”

我们追求自由的权利,只是为了更好的选择创造条件,而更好的选择,却不会因为我们有了权利就自动涌现,而还需要更多。而这个更多,当然包括自由的精神(积极的言论自由)在内的诸多内容(普遍意义层面的人性追求),而这些追求,当然也需要而且只能通过公开的评议等手段来实现,因此,我还是借用菜头曾经引用过的一句话来结尾吧:

 

自由主义致力于平等,但它需要优秀;自由主义致力于自由,但它需要美德。
Liberalism is committed to equality, but it needs exellence. It is committed to freedom, but it needs virt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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