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熟悉的前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记者、现纽约时报职员赵岩先生,已于2007年9月15日上午走出北京的监狱,获得自由。
赵岩先生是于2004年9月被北京有关警方拘留的,一个月后正式逮捕,罪名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赵岩当时是纽约时报北京分社新闻助理。当时外电分析赵岩被捕事出有因:2004年9月7日纽约时报报导前总书记江泽民即将辞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一职,并与胡锦涛进行权力交接的消息,比中国官方媒体早了十天。有关部门认定是赵岩将此一消息透露给纽约时报。但纽约时报和赵岩本人都否认。此时,赵岩一直处于失去自由状态。2006年3月,北京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赵岩的指控,但并未释放他。5月中旬,检察院宣布重新起诉赵岩,罪名是“涉嫌欺诈”。同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公开审理的情况下宣判称,赵岩泄密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欺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7年9月14日周五出版的纽约时报确认,赵岩至今仍然是该报北京分社的一名雇员。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赵岩仍将继续未做完的工作。据报道,2005年3月,纽约时报总编辑凯勒和该报的其他同仁一道,举行了专门的仪式,把赵岩的照片挂到了国际部的墙上,以此来表示报社全体同仁对他的支持。
2006月11月,本人和李劲松、李苏滨和李建强到纽约参观纽约时报社时,还特意将本人参与写作、1999年出版的《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一书赠送给纽约时报专栏作家纪思道先生,并向他表示该书援引有赵岩先生的为黑龙江自由撰稿人、前《人民政协报》记者盛学友受迫害而鼎力相助的文章。2001年秋我在北京与赵岩先生第一次相见,他还提到这个事情。赵岩先生当时为中国改革杂志农村版记者,为了工作需要而化名张行健,他多次为维权农村呼吁,赢得了媒体同行和维权农民的尊重。
另一个明确的消息是,国际组织记者无国界还表示,赵岩出狱后应当重新获得他所应有的各种正当权利,包括做记者的权利。
附1:民族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第四种权力——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治》一书中援引有关赵岩先生为黑龙江自由撰稿人、前《人民政协报》记者盛学友受迫害而鼎力相助的文章——赵岩笔下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因反腐而被捕,盛学友曾任法制日报内参部记者、编辑,人民政协报民营周刊编辑、记者,西部时报记者,现任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
新闻,作为一种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存在,它理应是公开的、公平的、公正的,而不是封闭的、利益的、别有用心的。
新闻记者,作为社会气候晴雨表,作为整个国家的神经触角,他理应是敏锐的,正义的,而不是滞后的、偏执的。
一个国家或人民的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是否“合格”,唯一的标准是:实事求是,坚持正义,相信天理民心,秉笔直书真理。
所以,真正的新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该是完全独立、客观的“第四种权力”。
但事实上,这似乎并不可能……
赵岩笔下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因反腐而被捕是这样的:黑龙江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写过多篇反腐倡廉的文章在全国各大报刊发表,引起读者的强烈共鸣,也使一些腐败分子惶恐不安。在某些当权的腐败分子的策划下,盛学友于1997年2月6日以受贿罪被捕入狱长达15个月之久,近日才被无罪释放。《读者周报》刊登赵岩先生文章感叹:盛学友的遭遇让人沉思!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在全国早已闻名,他所采写的文章在《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检察日报》、《南方周末》、《报刊文摘》等中央和省市级新闻媒体频频发表,共计200余万字。特别是1992年8月关于“七岁小毕强被其继母虐待致死”的系列报道(共计近9万字)和1994年关于同患肌肉萎缩绝症的包氏姐妹的系列报道,引起海内外读者的强烈共鸣。1993年5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联播”节目中播发他采写的《18次特快列车乘务员高价倒卖卧铺票》一文,引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关注,铁道部为此下发第47号《紧急通知》,全国开始整顿路风。
1996年,黑龙江省宾县电业局在两年时间里违反规定,非法向该县宾西板纸厂多收电费50多万元。盛学友得知后义愤填膺,他拿起笔,以《“电老虎”两年吞吃120万!》为题在《法制日报》刊发,宾西板纸厂厂长隋升委托盛学友买了2000份报纸,派人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门前大量散发,一时惊动了政府官员,“电老虎”违法乱收电费成为街头巷尾人们议论的热点。
此前,隋厂长给盛学友1万元买了一个手机。此后,按当时的市委书记索长友批示,市纪委与市农电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宾县电业局多收电费问题进行调查后,称“盛学友的文章是失实报道”。5月18日,索长友在该报告上批示:“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抓好落实,然后将情况及时报省委办公厅。” 6月20日,《中国电力报》几乎用了一整版的版面刊发了该报记者反驳盛学友的文章。不久,隋升厂长找到盛学友,请他委托律师代理该厂状告宾县电业局违法收费一案。并留下1.5万元诉讼费。
盛学友为该厂找到了黑龙江省颇有名气的主任律师张孟奇先生做其诉讼代理人。法院给予立案,收了诉讼费并开了收据。不久,市法院以“市纪委有了调查结论”为由口头驳回宾西板纸厂的起诉。退回1.5万元诉讼费,暂存在盛学友那里,准备作为上诉的诉讼费用。隋升又为盛学友送来6000元钱作为办案的其它费用。包括坐车、吃饭等差旅费。“1996年5月,盛学友赴京采访了全国人大经济法室、国家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同时在《法制日报》刊发第二篇报道《哈尔滨发生首起行政机关状告股份公司案》。这篇揭露在哈尔滨市发生的这起极不光彩的事件的报道在哈尔滨市再掀波澜。正当市中院准备开庭审理这起股权纠纷案时,市委书记索长友做出批示——由市纪检委牵头、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的专案组进驻宏业公司清查宏业公司所谓经济问题。由于专案组的介入,该案被迫中止审理。
1996年末、1997年初,盛学友与省政协《北方时报》社记者等人接到检举揭发呼兰县检察院成立反贪局向社会各界敛收钱财的举报信。经调查核实:呼兰县检察院成立反贪局时向各界发出请帖,不要送鲜花,不要送牌匾,请给予大力支持;在召开成立大会时鸣礼炮18响,收贺礼钱款仅帐面上就有13万元,当日设宴数十桌,盛学友等人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市纪检委第五执法监察室主任刘星明。原哈市反贪局局长王发得知盛学友又出现在“雷区”,迅速向索长友汇报,并就盛学友从宏业公司帐面上取出1.5万元差旅费一事同时做了特殊的解释。
索长友当即指示王发和市纪检委的有关人员,先抓人,后定罪(注:在王发指令下,检察机关对盛学友采取强制措施不到一个月时间,王发就被中纪委和省纪委以涉嫌受贿罪撤职查办)。1997年1月13日,刚刚从呼兰采访归哈的盛学友,一进家门岳母就告诉他妻子得了严重的甲肝,盛学友立即把妻子送到了传染病院。
1997年1月16日下午,市纪检委吕某传呼盛学友,吕某说:“请你谈一谈呼兰反贪局成立时的违纪情况。”半小时后吕某和两个身穿检察院服装的人来到了医院,强行命令检察院的人把盛学友带到专案组。1997年2月6日(大年三十),盛学友以受贿罪被逮捕。1997年5月,索长友因涉嫌受贿罪和其子女大量侵占国家财产及突击提拔王发等一批贪官等违法乱纪问题被中纪委和黑龙江省委撤职查办。
1997年11月末,哈市新任市委书记李清林收到一封群众来信,信中揭露了贪官索长友既是法盲却又专制霸道、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丑恶嘴脸。李清林书记立即召开有关调查此事的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并认真听取了汇报。
11月29日,检察机关迫于原市委书记索长友旧部的压力,以受贿罪为盛学友打印起诉书。12月3日,盛学友收到起诉书。12月初,李清林书记在多次听取汇报后批示:一定要慎重处理,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理此案。
1997年9月3日,本案公诉人——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耿建忠和哈尔滨日报社记者张鸣霄、张春燕在同一个报社的两份报纸《哈尔滨日报》、《新晚报》上同时刊发长篇报道《一名“自由撰稿人”的沉沦》、《盛学友绊倒在钱堆上》。全国多家报纸纷纷刊发转载了此文,闻此不幸消息后,盛学友的母亲当即双目失明,姐姐精神失常。
看到报纸后,自称“穷秀才”的盛学友的几个朋友为营救盛学友,先后几次找到全国著名的黑龙江十大杰出律师之一孙少波先生,请教盛学友是否构成犯罪。孙律师回答:“就本案公诉人的耿建忠与哈尔滨日报社记者张鸣霄与张春燕1997年9月3日在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一名”自由撰稿人“的沉沦》仔细分析,我看不构成犯罪。”孙律师认为:该文作者不懂“自由撰稿人”的概念;盛学友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从主体资格上看,盛学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曾被东北亚经济报社临时聘为三个月的试用记者。
二、宾县宾西板纸厂和哈尔滨市宏业公司付给盛学友的款项,都是两企业为其遭受的不法侵害讨个公道,请盛学友为他们采访、报道预付的差旅费等费用。上述两个单位的款项均为工作之需要。
三、盛学友所接受的这两家企业的款项没有进行最后结算。作为自由撰稿人,盛学友付出了,理应得到回报,恰恰上述请他的两家单位至今也没有进行结算,盛学友应得多少报酬,请公众评说。
孙律师和李律师得出结论——盛学友是无罪的。要求撤销此案,将盛学友无罪释放。
果然,香坊区检察院按上级指令对盛学友提起公诉,将盛学友一案移送到区法院。孙律师按照盛学友及妻子之委托作为辩护人带着辩护词和调查到的证据找到香坊区法院办案人(刑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徐立杰,反复陈述其辩护意见。徐院长对其辩护意见和出示的证据十分重视,先后多次与办案人员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认真研究,最后将本案退回到香坊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接到退回的案卷后立即向市反贪局二处进行汇报,经市检察院与其上级检察机关反复研究,最后依照《刑法》第9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规定,于1998年3月20日做出“哈检局侦二撤字1998(1)号”《撤案决定书》。孙少波和李东岩两位律师认为,由打击报复导致的侵犯盛学友的公民民主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权利的责任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国内记者的情况,而外国的记者远比我国的记者还要惨,资料显示:一个国际性媒介观察组织在一份关于新闻自由的年度报道中称,在1997年全世界有26名记者被杀害,至少129名记者被监禁。26名记者中7名死于印度,4名死于哥伦比亚;土耳其监禁的记者最多,达29名。
太多太多的例子,太多太多的委屈,新闻记者一旦踏上了舆论监督这条不归路,就注定要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正义时刻与邪恶和黑暗作战,时刻将自己置于牺牲的立场。壮哉!中国新闻人。悲哉!中国新闻人。自重自爱哉!中国新闻人唯有坚持正义……
伟大的莎士比亚在《一报还一报》中说过:“上天生下我们是要把我们当作火炬,不是照亮自己,而是普照世界!”爱默生也说过:“人文知识分子不应该把对知识的追求当作获取报酬的职业。追求知识与真理是不可能为他带来任何世俗世界中的物质利益的。他只能依赖另一些职业存在,例如充当灯塔守望者。”新闻记者作为“船头的瞭望者”,同样不能把舆论监督当作获取报酬的职业,而只能做真正体现自由意志的自由职业者。——这,也许是作为一名新闻人一生最高的光荣、梦想与使命!
附2,北京《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盛学友的遭遇:撰稿人盛学友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2007年6月 《法律与生活》杂志
盛学友自述:“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青年报》对我这起名誉权案的评价,说出了我的心里话。
2007年3月20日下午2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第一被告)、七台河仲裁委(第二被告)、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三被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四被告)侵犯我名誉权一案。
这场罕见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新闻人名誉权案件,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数家媒体的关注。同时,香港及内地数位证人义务出庭作证,加拿大公民及国内数十位公民旁听了庭审。
佘祥林案件的代理人、北京安园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和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邱柏心两位律师为我提供了法律援助。
我被政府网站公然侵权2004年,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企业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储海峰、徐金萍、冯吉纯等数人。
实际占有煤矿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的冯吉纯,于2004年7月20日被茄子河区法院法官告知“煤矿执行给了徐金萍”,依据是七台河仲裁委的裁决书。
冯吉纯经了解方知煤矿被七台河仲裁委裁决给了徐金萍,但作为煤矿实际占有人,冯吉纯等人对此却一无所知。于是,冯等人开始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执行回转、依法撤销违法裁决书。
煤矿被法院执行回转,又交给了冯吉纯。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作出的3份裁决书被七台河市中院确认是违法裁决,并被依法撤销。
但是,刘铭英却又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一个和被法院依法撤销的违法裁决主要内容一致的仲裁裁决书。
正是这个仲裁裁决书,“煤矿争夺战”开始升级,冯吉纯于2006年7月状告徐金萍等抢矿侵权案也至今未果。
2005年8月25日、9月15日,根据可以采信的录音、录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对这起煤矿纠纷在《西部时报》连续刊发了两篇报道《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煤矿产权究竟该归谁(续)》。
2006年10月13日,刘铭英以七台河仲裁委的名义在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所属的七台河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发表了纠正函。
纠正函中说:“该文记者充当了文中当事人冯吉纯的代言人……该文通篇以诽谤七台河仲裁委为目标,目的非常明确。满足既得利益的需要。”该纠正函还明确指责“盛学友……颠倒黑白……无知与愚蠢……胆大包天”,多处使用了“法盲”、“恶劣用心”、“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等词语,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及人身攻击的贬义色彩。
我以写稿为生,迄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发表文章300余万字,很多被转载,曾获第十六届(200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深度报道类)三等奖、第十三届人大好新闻(通讯)三等奖。安徽卫视《记者档案》节目对我以《秉笔走天涯》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北京电视台《城市》栏目以《为了知情权》为题采访了我本人。新加坡著名作家尤今给我题词:“一笔走天下,正义凝笔锋。”我通过20多年的努力和拼搏,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身体健康,甚至很多报道还冒着生命危险,才形成了社会对我的良好的综合评价,获得了对我来说至高无上的荣誉。
这个严重侵犯我名誉权的纠正函让我的国内外的同学和朋友开始怀疑我的人品,导致我的社会评价降低、工作机会减少、生活困难增加。纠正函使我被《西部时报》社解雇,所写文章很难被采用,重新找单位也很难被聘用。更为困难的是,我有一个脑瘫的儿子,今年15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年卧床不起。如今,我的家庭因儿子残疾而被允许又添了一个孩子,刚刚6个月大。这个严重侵犯我名誉权的纠正函,让我精神备受打击,心理压力极大,头发大块大块地脱落,至今还在治疗中。
我只好以独立撰稿人身份起诉上述四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西部时报》向我道歉,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承担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及我据实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对我提起了反诉,称我在2006年为了帮助第三人冯吉纯,撰写的《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文章严重失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误导读者,同时也有诸如“莫名其妙的仲裁裁决,太荒唐,翻版裁决”等对反诉人进行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语,导致当事人对反诉人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在社会上造成了对反诉人名誉极坏的影响,仲裁案件的受案数量明显降低。故要求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2万元。
我的报道失实吗从一个新闻人的角度出发,我认为,煤矿纠纷案件本身,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储海峰和徐金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到七台河仲裁委解决煤矿产权转让纠纷,并在仲裁庭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愿卖,一个愿买,所以储海峰没理由不履行仲裁裁决。可是,为什么徐金萍还要交纳执行费,申请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呢?
根据我的新闻调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冯吉纯是煤矿实际占有人,并已投资整改,即将通过验收。“说明储海峰和徐金萍明知这样一个事实,是担心我拒绝交出煤矿才申请法院执行的。”冯吉纯在接受我采访时说。
当法官依据裁决书在冯吉纯面前让储海峰签字将煤矿“执行”给徐金萍时,如梦方醒的冯吉纯立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回转和依法撤销违法仲裁裁决书。
第二, 对于七台河中院作出的要求七台河仲裁委重新仲裁的裁定,2004年9月30日,七台河仲裁委给茄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发出了《关于维持仲裁委(2004)1号裁决执行现状的函》。
该函内容是:“贵局依据徐金萍申请执行完结的(2004)1号仲裁裁决,虽然现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三人提出证据为由裁定仲裁委重新审理,但并未撤销原裁决,故原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我委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正在重新审理本案,请贵局在此期间维持原裁决执行现状,并协助通知吴玉勤、冯吉纯、任广明等人到仲裁委举证,参与仲裁审理,主张权利,否则后果自负。”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执行行为是否正确,依法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仲裁委依据什么来认定法院执行行为有无问题呢?仲裁委如此做法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同样,法院该不该执行,何时执行,怎么执行,这些也都是依法由法院自己行使的权力,仲裁委为什么要求法院执行局“维持原裁决执行现状”呢?
另外,仲裁委请法院执行局协助通知冯吉纯等人到仲裁委举证,参与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并主张权利,这本是仲裁委的事情,和法院有什么关系呢?这个本来就是因为冯吉纯等人没有参与仲裁而被法院裁定重新仲裁的案件,仲裁委还是在冯吉纯等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第三份裁决书维持了原仲裁裁决。有了这个裁决书,徐金萍抢走了冯吉纯实际占有的这个煤矿,并在这场名誉权案开庭后不久,又将煤矿转卖给他人。
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打架”,不仅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还让双方当事人成为实际受害者,基于这种考虑,我采写了该煤矿纠纷的报道。
但没想到的是,客观报道竟然会惹怒七台河仲裁委,更没想到,同时作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铭英会在该市法制信息网上采用“文革”式的语言对我进行侮辱、贬损和人身攻击。
新闻人如何为自己维权在3月20日的法庭上,被告刘铭英及七台河仲裁委的代理人公然称法院判决是违法判决,其“翻版”裁决书虽与法院依法撤销的裁决书主要内容一致,但这个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而刘铭英依然借其职务权力,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煤矿主管部门和《西部时报》社等单位、个人散发公函。
我通过博客说明事实真相,七台河仲裁委在给通州区法院的七仲函(2007)2号《关于盛学友诉七台河仲裁委一案相关情况反映》中称我是“炒作”。就像我在我博客里说的,如果认为我所写文章严重失实,给刘铭英及七台河仲裁委造成了名誉损失,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甚至可以诉至法院,但绝不能也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使用“无知与愚蠢”、“法盲”、“恶劣用心”、“颠倒黑白”、“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等词语公开对我进行人格贬损、侮辱甚至诽谤。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侵权事实。
既然我对刘铭英等被告已提起名誉侵权诉讼,七台河仲裁委也对我提起了反诉,并且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刘铭英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没有理由不相信人民法院。但令我意外的是,认为自己“趟了这个混水”的刘铭英在电话里对我“大倒苦水”,说她没想到会引出这么多麻烦,事情闹得这么大,“我非常后悔”,徐金萍把她坑得够呛,“徐金萍的事我再也不掺和了”;还在电话里向我抱怨,说要不是原七台河市一位主管领导指令她做,并保证法院不会再撤销其仲裁裁决,她绝不会做这个与法院依法撤销的违法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一致的仲裁裁决书;并给我发短信“同意中间人建议撤诉可以致歉”,通过中间人说撤诉后到北京道歉都行。而她找来的所谓证人徐金萍(煤矿纠纷案件当事人)不仅大闹法院,还大闹西部时报社,写遗书恐吓社会、威胁他人,胁迫报社领导逼我撤诉。刘一边在电话里对我说“我要退休了,无所谓”,一边发公函给通州区法院称“作为国家机关”的七台河仲裁委“严格按照诉讼法法定程序”裁定煤矿纠纷。这些做法,让我想不通,她是不相信神圣法律和人民法院,还是害怕败诉而对这场官司没有信心?
如果按照他们的做法,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媒体客观评说的,法律文书制作单位就都可以像七台河仲裁委那样,到处散发公函反诬报道失实、是污蔑、是为了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吗?
其实,任何法律文书,不仅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还要经得起舆论乃至全社会每个公民评头论足的考验。
和七台河仲裁委的做法完全相反的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谈到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时表示,没有不受监督的政府部门,也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李毅中此番表态,表明了他本人以及他所领导的安监总局接受舆论监督的自信和诚意。
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肢体冲突、栽赃陷害、被滥用诉权告上法庭……我起诉刘铭英和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4被告名誉侵权,就是要向他们讲明一个道理:要善待舆论监督,要善待公民监督,因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依法监督的权利。
《上海证券报》资深评论员时寒冰认为,当前,媒体的舆论监督常常会遭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强烈反弹,甚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媒体在为别人维权时义无反顾,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往往不能积极有效地为自己维权。
“有关法律人士评价,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媒体成被告的名誉权案件,而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青年报》4月6日对我这起名誉权案的评价,说出了我的心里话。
我决定,如果官司胜诉,我将用胜诉后得到的赔偿金,作为创建中国首家新闻人维权基金会的第一笔维权基金。
作者盛学友补记:我上诉了4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通民初字199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纠正函对盛学友使用了“无知与愚蠢”、“恶劣用心”、“颠倒黑白”等表述言辞过于激烈尖刻,且将该《纠正函》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站上发布,七台河仲裁委的上述行为欠妥,应予批评。七台河仲裁委在《纠正函》使用的一些用词用语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对盛学友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盛学友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故对于盛学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盛学友的诉讼请求。盛学友在《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一文中的用语用词不属于侮辱、贬损性语言,且没有侮辱、贬损性内容,不构成对仲裁委名誉权的侵害,故对于被告仲裁委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驳回被告七台河仲裁委的反诉请求。
如此认定和判决,我觉得不妥。如此下去,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无知与愚蠢”、“法盲”、“恶劣用心”、“颠倒黑白”等贬损性语言任意攻击想要攻击的人了吗?
对此判决,我提出了上诉。5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