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泳:梁宗岱的离婚判决书

 

《万象》今年六月号有台湾蔡登山先生谈梁宗岱一文:《多情应笑我——梁宗岱的反叛与追寻》,其中涉及梁宗岱早年与何瑞琼离婚一事。蔡先生所言大体准确,但具体判断稍嫌简单。

其实关于梁宗岱离婚事,有一个重要史料来源是北平朝阳学院办的《法律评论》(江庸主编)。我曾在《杂书过眼录》中介绍过这本杂志,其中特别提到第十一卷第十二期上曾原文刊出过当时梁宗岱离婚案的判决书:《北大教授梁宗岱离婚案北平地方法院之判决书》。

法律文书,在判断事实方面一般说来是较为可靠的,所以在研究梁宗岱生平时,当时的判决书应视为第一手材料。有一年广州胡文辉兄过太原,我曾执意把此杂志送他,因为文辉兄的文史研究最重兴趣,最重从杂书中获取材料,如今文史界能有这样兴趣的研究者极少,大而无当是普遍学风。文辉兄非常客气,印象中只是复印了一份。(这本《法律评论》的合订本,今年七月间,我送给了贺卫方兄)

婚姻关系中,通常最能看出一个人的品质,而女性在离婚案中处于弱者地位是较为常见的事实。一般来说,离婚案中对女性过于苛刻的男性,在个人私德方面较有可议处,虽然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从梁宗岱离婚案中,可以看出由传统婚姻向现代婚姻转变时所表现出的个人德性,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此类事甚多。胡适、鲁迅、闻一多、郁达夫、田汉、周扬等等,都曾遇过此事,我个人认为以胡适、闻一多处理的最好。

因为传统婚姻中的契约关系,多从习惯,转到用现代法律判断事实时,确实有相当难度,多数情况下要凭良心。梁宗岱一开始先是不承认他和何有婚姻关系,没有办法了,才说结过婚而未同居,这样就连梁宗岱的同乡同学,当时北大史学系的主任陈受颐都看不过去了,才和胡适一同为弱者作证。

从那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梁宗岱在这方面确实有些问题。因为他一开始不承认与何瑞谅的婚姻,最后竟让法院当庭用辨识字迹的方法来确认相关事实。梁宗岱还就当时的法律用语进行了一番辩解,而法院在判决书中说他:“被告身任大学文科教授,虽其所教科目为法文,究不能谓于本国文字之通常文义,亦不能了解,其用语错误之主张,显难凭信。”

当时梁宗岱的月收入是四百元,何瑞琼要的抚养费是一百五十元。法院认为:“惟被告收入月仅四百元,原告请求月给一百五十元,已超过其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殊难认为相当之额数,斟酌原告之需要及被告之经济能力,判令被告月给原告生活费一百元,而将原告其余之请求驳回,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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