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报社论:物权法精神倚赖一个守法政府去实现

 

全国人大今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草案,并从明天起正式实施。本报今天以“强制拆迁”作为切入口,点面结合,描摹了物权法缺位时代不无残酷的城市图景,揭示出私有财产权被强制性扭曲乃至遭到野蛮清除的现实。而今,物权法终于来到人间,其实它一出生就被寄予厚望,国民希望用它消弭强拆带来的社会心理创伤,进而匡扶正义,廓清既有的财产秩序。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重要支柱之一,物权法选择在国庆日实施,自然有着强烈的寓意。有关出台这部法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长达13年的8次审议中已有丰富的阐述。应当讲,物权法艰难诞生,遭受的阻力与它隐含的多重理想成正比。正像见报的深度报道所表达的那样,个人、家庭的命运因强制性拆迁被颠覆,行政冲动对私有产权的压迫加重了社会不公,同时也制造了社会不稳定隐患。虽然还无法乐观,单凭物权法并不能彻底杜绝这一切苦难,但它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许诺依旧重要,至少确立了阻拦或防止强制剥夺私产的基本条件,尽管那绝非唯一的条件。

当然,根治强制性拆迁不能代表物权法的所有内容,但中国城市上演的一幕幕惨烈景象,足以考验物权法在现实处境中的耐力、生命力。或许很难断言,目前是国家采取强制性拆迁最多的时代,不过,强制性拆迁所孕育的恶性机理并不会随物权法的实施而消失,反而可能在新的博弈格局中转换成新的反对力量。因此,后物权法时代并非没来由的清平世界,它太需要一如既往的争取了。换言之,物权法能被实践的程度取决于它遏制公权力的信心和能量,取决于它对利益集团强制私产过渡的反制力。不错,物权法提供了将私权从公权中挣脱出来的机遇,但解放的曙光掌握在政府而非公民手中。

不能不予以警惕的是,物权法之前,有关私产的保护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已有充分显示,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物权精神和土地法的规定都被广泛规避。政府拆迁赖以凭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而各省普遍据此制定了拆迁细则,上下其手,强化了政府在私产权让渡上的强势地位,几乎是说一不二,个人基于自有产权的谈判权利极其脆弱,随时面临被强制服从的危险。虽然因物权法的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拆迁条例都要作出修正,调整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部分,但政府与地产商达成的潜规则循例延续,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的排他性控制始终未消,拆迁户用物权法抗衡它的努力前途未卜。

除了政府惯性和既得利益,对物权法的挑战全方位存在,它们像物权法尚未产生时那样威胁着私有财产三原则,亦即:稳定的占有、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履行。以城市拆迁为例,公民虽有权对拆迁提起诉讼,但法院只能审查政府拆迁的文件是否齐备,而不能否定强制拆迁本身。国民无法援引司法救济,实质上意味着个人不能粉碎政府强制实施的财产控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强制性拆迁只要程序合法,事主异议已不重要,政府一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即可先行拘留当事人。私有财产权就这么弱不禁风,它对抗的是已经达成默契的制度的恶,物权法若要落实,无可避免要在其间寻求突围。

无论如何,物权法仍给予民众某种希望:借助于私有财产的独立,私人有望不再属于政府任意调控的资源。但新晋的物权法又要直面乃至击破这样的悖论:个人只有获得私有财产权才能阻吓政府对其滥用强制,然而不幸的是,此种“获得”要倚赖拥有必要权力的当局机构才能保障。如此,一个守法的政府是守护物权法精神不被扭曲、不被异化、不被淘空的必要保证。物权法为这样一种政府的完善提供了参照,一个进取的地方政府不应漠视此种吁求,也应当把它奉为奋斗的目标。

本报报道以强制拆迁去观察物权法的前世今生,七分沉郁三分乐观。一部法确实不足以涤荡所有恶,但物权法作为国家协议也罢、私权宣言也好,无论前路多么坎坷,足以承载人心之向往,虽有重重困难亦不能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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