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新闻机构不能做的由国家来做—-十七大前呼吁尽快出台《新闻出版法》

 

新闻立法,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要紧事。道路及桥梁“豆腐渣”,食品有“毒”不安全,矿难频发,高官前“腐”后继,记者被打,出版物市场混乱,报刊假新闻……这些事件,总是让人们触目惊心,又似乎每天都在发生。我们的社会需要秩序,所以迫切需要一部新闻出版法。

假若一部新闻出版法出台,政府做不到的,或国家无能为力做的,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来做。大众传媒,一方面监督、约束政府权力,同时又依法保障、规范和防止公民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

很明显,民意渠道需要有一个法定的平台来保障,这个平台必须对民意负责,同时受法律保护。

为此,呼吁尽快出台中国的新闻出版法。因为推出新闻出版法,并不是由新闻机构来完成的。新闻机构做不到的事情必须由政府来做,政府做不到的事情必须由国家来做。

前不久,湖南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已经确认为64人。这座投资1200万元人民币的大桥,是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重点建设项目,原计划8月底举行竣工通车典礼。湘西自治州政府证实,一个多月前,大权的桥墩就已出现下沉。假如当初我们的新闻媒体和民间举报人及时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媒体,把大桥桥墩下沉的消息公布出去,就有可能救了这遇难的64人。

交通部还透露,中国目前有将近6300座公路危险桥梁。我们的媒体若都能自由并负责任地曝光存在的问题,不知道又能救多少人,揭露多少丑闻,挽回多少损失,为我们的社会秩序维护多少稳定?

可不幸的是,8月16日,当国内几家新闻单位对湖南凤凰“813”特大塌桥事故进行采访时,却发生了包括《人民日报》记者在内的五名记者被打、其中三人受伤的恶劣事件。这五名记者是:《人民日报》记者王伟健、《中国青年报》记者洪克非、《南方都市报》记者龙志(以上三人被打伤),以及《经济观察报》记者魏黎明、新华社《了望东方周刊》一名记者。经《财经》记者向湖南凤凰县110中心有关负责人证实,与记者发生冲突的人员均来自该县政府部门,其中包括县劳动局一位正科级官员,他们认为记者采访是否“违法违规”。

比这更恶劣的是,“813”事故发生后,凤凰县政府各部门数百人被紧急抽调出来,分组配合现场抢救和家属安抚工作。其中,塌桥现场、医院、停尸场地、“813”事故指挥部等地,均有警察和专职人员把守。随后,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宣传部长周小毛赶到警局,表示代表地方党政部门仅仅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遭遇“不愉快”致以歉意,并转身对其他媒体记者威胁“中央宣传部有规定,除了几个规定媒体,其他不能来此进行采访,否则便属于’违规’”,人为地把记者分为三六九等,以“特权”为名遮蔽真相。其实,这样的恶劣事件,几乎每个调查记者都碰到不少,比如本人前往浙江新昌县采访新合成等几家药厂因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时,遭到新昌县委新闻办公室俞主任威胁,他称本人“到新昌不与宣传部联系,你的安全得不到保证”,这些话与凤凰县宣传部长的威胁“非法采访人身安全不受保护!”可谓异曲同工,都是极其恶劣的,严重败坏了党委及其宣传部的形象。

我还知道,在凤凰“813”特大塌桥事件发生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等领导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各方面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可若没有新闻记者的介入,这些工作到底是如何做的,公众如何获得知情权呢?

早些年,我就在香港《明报月刊》发表文章,对大陆记者被打现象描述为“记者的良知血泪斑斑”,呼吁新闻立法。可多年过去了,仍然没有改观,而且状况更加不良。目前,我国共有560家广播电视局、1930种报刊、75万人的新闻从业人员(其中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人员约15万,剩下的大都属于临时雇员),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信息市场,却没有明确的法定职责准则、充分的权利保障以及合理的管理制度。记者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若无法可依,又该如何管理好呢?我知道,律师有《律师法》来保护,医师有《执业医师法》保护,教师有《教师法》保护,法官有《法官法》保护,检察官有《检察官法》保护,警察有《警察法》保护,公务员有《公务员法》保护……什么时候,记者才有一部《新闻出版法》、《记者权益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目前严峻的形势,说明现在已到了必须对新闻立法的时候了。

执政党中央的十五大报告早已提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财经》杂志主编胡舒立也公开呼吁保障记者所拥有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同时《财经》杂志也站出来公开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当其时”,因为保护记者的这些权益就是保护公民社会本身,就是保护每一个公民。

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和人身权,就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民意高于利益。

可在今天“新闻经济”、“网络经济”的时代,以舆论监督为己任的大众传媒及网络,虽然严重缺位,但已经成为舆论监督体系中促进社会正义的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应到早日促进新闻出版立法,促进其不断地规范和完善,最终成为监督全社会的重要民意力量——即受法律保护又可以制约公权力、防止滥用新闻自由私权利的“第四种权力”。

有了“第四种权力”,国家机构权力就必然得到尊重、信任,同时也受到必须的监督和制约,这样以来社会秩序趋向正规,而我们的大众也对此充满信心。我相信,只要人人都可以做到“在真实中知情,在真实中生活”,那么,这个国家有信心的人民,就可以更好地对这个国家负责任,更好地做好公民,这个国家的前景才有希望,才有美好的未来。

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新闻出版法》早日出台!

中国公民、记者 昝爱宗2007年10月于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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