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征诉余华侵权案一审被驳

 

日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王长征指控被告余华作品《兄弟》剽窃其作品《王满子》内容,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滨州市公安局干警、作家王长征,将余华、上海文艺出版社、滨州新华书店列为被告,于2006年11月9日向滨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余华所著小说《兄弟》与自己所著《王满子》在故事情节方面存在相同或者说是相似;在人物、情节结构、词句等方面亦存在相同或相似,造成了两本书在整体上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被告余华《兄弟》一书虽在人物设计、部分段落描述上与《王满子》有相似之处,但尚不够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完整意义上的相似且余华作品在表达形式上有其独创性,与原告《王满子》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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