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是人的尊严在社会实践中,以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观念为依据的基本权力的诉求。它所争取和得到的,就是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建构和法律程序,其所蕴涵的宽容,以及惩恶扬善的规则和权威。象人们所通常认为的那样,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个体自由的人格价值所应该具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利。人们在建构宪政与法治的社会制度的同时,应该把人权当作一项最高政治道德的权利,让它受到法律程序的保障,而在社会制度的实践过程中,对其它道德、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要求其优先性。这就是人权高于一切的普世价值。
每一个个体,都拥有正常生活与做人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于是,人权便形成了全人类最高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诉求的全部总和。
人权是弱势群体与强权制度在形成迫害、掠夺和镇压时,所要求得到守护的最底线。这就是说,一切人的权利,其要求都是一种最终的政治诉求。只有当人们的权利遭到威胁和否定时,权利的价值才能使人们得到最终的解脱。总体来说,人权诉求的本质在最高的意义上,是超越法律的,特别是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为了自身集团利益所强行制定的恶法。人权的主要目的,就是向现存的暴政制度、独裁的实际行为,以及专制的行动规范,特别是具有恐怖特性的法律制度进行抗争和挑战,并在宪政自由民主框架思维的指导下,彻底根除上述的情形。诸如:前苏联持不同政见者所坚持的人权要求、共产党中国的自由民主运动所抗争和对其践踏人权的挑战的政治行动,还有东欧各国在”人权高于主权”的号召下,所进行的文化政变似的“颜色革命”。
因为完全没有实现人权所要得到的实施和对人权价值的直接享有,所以就必须彻底变革社会中、不适应、甚至是反人权的政治制度。而且,人权的政治诉求越高,同时也形成了人类赖以生活的核心力量,那么所要求的政治革命其范围就越大。
最广泛、最为普世的价值观念认为:人权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创造与演进的唯一合法标准。如果说,国家及其政府是以保障人权为己任的执政当局,那么这一类国家及其政府便是合法的执政集团。人们所要求表达的不仅仅是渴望、建议、诉求和对执政集团的行为和思想进行毫无意义的赞颂。最重要的是对于社会变化,使民众能否适应于该变化,所带来的实际生活与发展创造的切身利益,作出决断性的选择。如果说,执政集团所组成的政府在完全没有实现人权、甚至为了自身政治集团的利益而损害每一个个体民众的实际人权,那么每一个个体的民众都能够对权力滥用的政治制度发起特别强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猛烈抨击。这就是说,为什么拥有宪法赋予每一个个体民众的政治权利,是如此的重要。
人权具备着强大的道德力量,其强大的力量在于对弱势群体的宽容、关爱与呵护。诸如在中国自由民主运动中,那些为弱势民众维权的人士,他们虽然不具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但是其道德力量,在于他们是实实在在地为弱势群体维权时,显示出人格价值和人格道德精神的伟大。事实上,人权的实际效应和真正的道德价值,在于只有当法律的权威和其他派生于法律的规范条例,在一党独裁暴政的掌控中失去应有的道德律令;以及变成践踏民众的恶法时,人权才是最适应于劳苦大众的最伟大的政治保护神。
但是,任何依赖他人力量的乞求,都是无妄之灾的根源。只有真正觉悟的民众,才是人权在危难之时,能团结一致地组成一股摧毁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的最强大的精神、道德和富于实际效用的伟大力量。诸如前苏联暴政的垮台、前东欧各国所掀起的文化政变似的“颜色革命”,在这一非暴力和平革命的浪潮中,将各自国家的独裁政权彻底摧毁的事例,都说明了只有经过彻底觉悟了的民众,在团结一致的诉求与抗争中,人权才是具有真正现实的伟大意义。
法律的权力,是要求将法律程序建构在保护具有法律资格的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这样就最容易在一党独裁当权的国家中,产生类似于“民主集中制”的专政法律,即法律只是服从于执政党团统治意义上的帮凶。而不是保护被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所践踏,而失去了做人的权利的每一个个体民众。因为在暴政的国家中,法律无非就是独裁恐怖执政集团的一条恶狗。
人权是将道德价值建构在宪政自由民主的政治基础上,只有宪政才能为人权的保护作出无私的贡献。因为,宪政制度是限制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的紧箍咒。在多党竞争与多党制衡,以及新闻舆论和民主的监督下,形成了为人权保驾护航的强大力量。任何政党都无法、也没有资格将自身集团的利益,凌驾于每一个民众权利的头上。更不能违背宪法(这个治国大发是经过全体国民认可的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众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于是,自由的生活方式和自由的发展与创造,便在宪法的呵护下,形成了民众真正渴望的和睦社会。
在共产党中国,为什么直到21世纪的今日,人权还在受到非法的践踏和迫害?为什么每一个个体的弱势民众其生存的资源和生活方式,还在受到中共政治集团的掠夺、压榨和摧残?综述一切,都是因为中国民众没有具备合法的政治上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中共政治集团罪恶的统治下,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政治上的最基本的权利,相反在科学昌明的21世纪的今日,中国民众还生活在当代奴隶的社会之中。在这里,没有自由的个体创造,一切都必须听从党的指导才能算是所谓合法的生存之人。没有民主监督和申述,只有奴役似的臣服和没完没了的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进行所谓的义务贡献。没有制衡强权的机制,只有一党之私的权力的膨胀。并在这一权力膨胀的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生活糜烂和骄奢淫逸的社会现象。同时,在这种社会淫乱的现象中,物价暴涨使民众的生活一天不如一天,这就是人权的丧失所带来的恶果。
在共产党中国,人权被践踏、被凌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件已经是层出不穷。一般情况下,几乎是来自公安警察、城管执法以及各种各样名目的检查、摊派所酿成的侵犯人权的重大事件。由于这一类重大的迫害和掠夺的人权事件得不到司法公正的庇护,绝大多数的弱势民众在无处伸冤的苦难状况下,以上访告御状的类似于封建社会打官司的方式,直接来到中共的皇城──北京,这些无处伸冤的弱势民众,以为共产皇帝会开启皇恩浩荡的大德,为他们排忧解难。殊不知,他们得到的却是另一种更为凶残的兽性的对待。
如今,共产党中国的皇城──北京──,集聚了成千上万的无处伸冤的访民。其争取自身最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利的力量已经逐步形成。中共政治集团对这一股新兴的维权力量如坐针毡,但却又想不出什么办法将这一股新兴的维权力量镇压下去。他们依然采取的还是继续迫害、抓捕和关押。甚至在关押中,对这些维权的弱势民众实施极其非人道的酷刑。
来自公安警察对人权的凌辱和迫害,已经是达到空前绝后的状况。当今的中国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以及公安警察滥用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凌辱人格和凶残处罚的情况已经普遍存在。据报刊记载:河北省有一县份的一个乡镇,那里的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就是一个为非作歹的人,群众称该派出所是“土匪窝”,在这里,执法就是暴打当事人和凌辱当事人的人格,处理就是罚款,如果没有钱交罚款,就将受到非人道的虐待。群众将这些公安警察进村办案称之为“鬼子进村”。
从这些报道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已经堕落成为了当年日本侵略军的凶残本质。民众将他们比喻成日本侵略军,足可以说明,这些中共政治集团的爪牙们早就已经变成了中国民众生活与发展的人民公敌。
人权是完整的,同时也是彻底的作为人应该拥有的绝对的自然权利。
人权,就是具有人性的权利。作为人性而非兽性的人来说,他所得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权利,应该是人道和仁慈的。但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专制暴政与独裁恐怖的统治政权中,这个政权是以践踏人权、凌辱人格、侵略人性和掠夺私财为其生存的匪性难改的政治集团。所以,这个政治集团一切的所作所为都与人权的思想和观念相去甚远。实际上,从中共侵略和掠夺到全中国的统治政权后,这个凶残的统治集团,压根儿就不承认人具有的政治权利。
人权将形成的是,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之中,具有的道德律令所派生出创造的唯一力量。这种以道德律令所派生出的创造的力量,其性质与科学确定的生存需求所定义的人性,完全是处于一种松散联系的关系之中。人类除了为其生活方式以及创造发展需要人权的同时,还为了要过一种具有尊严的人格生活而需要人权。但是,在中共所统治的国家中,这些人权诉求基本被这个凶残的统治集团彻底根除。
司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体现人权的晴雨表。但是,这一体现人权的晴雨表却在制度机制的掌控之中。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就有什么样的人权状况。在中国,所实施的是一党独裁的统治制度,而恰恰就是这么一种专制独裁的统治形式,导致了人权的丧失。表现在这种统治制度下的司法程序,在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中,是极为罕见的暴烈和恐怖。在司法程序中,特别是审讯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一系列的暴力逼供,用尽各种凶残的手段迫使当事人供认不讳。同时,在审讯中,使用暴力似的的惩罚,这些暴力似的惩罚通常都是加之于肉体的。在刑具和暴力合力的作用下,使当事人的肉体遭受到极大的痛苦。由于当事人因挺刑不过而胡乱形成的供认不讳,其结果不仅不能查清事实,反而使案情更加复杂。同时,也伤及了许多无辜的清白人。这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凌辱。在审讯的过程中,专制暴政的司法人员,还专门实施精神上的迫害手段。诸如不让当事人吃饭、睡觉,连续突击审讯的威胁和引诱等,以达到让当事人不堪忍受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而被迫供认不讳的目的。
在当代中国,类似于这样的以刑讯逼供为主要形式的酷刑和其他凶残,以及非人道凌辱人格的司法待遇和惩罚的现象,自1949年共产党执政以来,几乎以逐年迅速递增的速度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对待中国自由民主运动中的自由民主人士,以及维权人士,专制暴政所使用的手段更是凶残无比。诸如中国民主党发起人之一的秦永敏先生,从抓捕到进入监狱的过程中,就遭受到上述各种酷刑和其他残忍,以及非人道和凌辱人格的非法待遇。同时,在服刑期间秦永敏先生被狱警唆使其他流氓刑事犯将其下身部位严重打伤。最近被暴政集团非法判刑入狱的著名维权人士郭飞熊先生,也是从抓捕到入狱的过程中,都受到非人道的司法对待。“6.4”事件在天安门城楼前挑战毛泽东幽灵画像的壮士喻东岳先生,在监狱里被虐待制残而使其生活不能自理。所有这些都彰显出中国人权状况的黑暗和恐怖。
在共产党中国,谁拥有人权?尤其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狂哮中,每一个个体的中国人拥有人权吗?事实上,道理很清楚。
只有个体拥有绝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一切权利后,国家和社会才会繁荣兴旺。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是更大的共同体和社会事业的组成力量。侵犯和损害了个体的人权,就是对人类的犯罪,也就形成了反人类罪的罪名。这就是为什么要将侵犯和损害人权的执政者、独裁者和暴君当作战争罪犯来进行审判的原因之一。
在生活的方式上,在创造和发展的进程中,不存在作为社会主义权利和集体主义利益的特殊形式。社会和集体也许拥有一定的权利和利害关系,国家和社会也许对个体有合法的要求。但是,这些都必须体现在被全体民众所认同的宪法下,才能出现的合法要求。在宪法的规则里,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确实对于国家和社会负有重要的责任。但是,对国家和社会所要求承担的重要责任,并不能被认定为人权。人权只有个体才能拥有,社会和集体只有满足了个体人权的要求后,才能对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赋予重要的社会责任。
人权是人类赖以生活与创造和发展的唯一的生命线。人类只有具备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一切权利后,才能形成创造发展的巨大力量。而在这一巨大力量的驱使下,建立人类美好幸福的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