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一部千辛万苦酝酿出来的法案,又披上了“律师管制法”的阴影。

10月28日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新增以及修改的条文达到0多条,不少方面有突破,但是也有明显的缺憾:特别是针对维权律师的法律条文的出笼,让人忧心重重。

一、律师个人执业终于立法

中国律师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以来,要求个人执业的呼声就开始出现;但是九十年代律师法立法的时候,只规定了国办、合作、合伙制三种形式。鉴于律师业的特殊性以及律师执业理念的差异,很多合伙律师所都流于形式,在实际上演变成个人开业。原来的律师组织形式阻碍了律师向乡镇、社区发展:一方面,城市律师人满为患,很多律师业务上吃不饱,有些年轻的律师刚进入律师业就不得不改行;另一方面,乡镇、社区的普通百姓找不到律师服务。所以律师法对律师执业形式的限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个人开业是律师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仍然是未来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一种公司需求和个人需求的基本分野。但是我国尚缺少个人律师所、小律师所,从而为小商人或者个人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而且个人和小商人的法律事务可能并不那么复杂,他们也没有支付城市大的律师所所要求的那么高的律师费的能力,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服务和需求市场的不对称。律师法修改填补了这项空白。这是值得肯定的。可以预见,律师法实施以后,将会出现很多的个人律师所进入社区和乡镇,律师服务就像超市一样供底层民众选择。

个人开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关部门不可能再通过由律师所解除合同的方式敲掉维权律师的执业资格了。几年来,唐荆凌、郭艳、张健康、杨在新等都曾经这种方式黑掉了饭碗。

二、律师会见权、调查权有所保障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条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有了进步,就是更明确地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不被监听的权利。

但是这一条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笔者认为,监听不是窃听,监听包括公开侦听和秘密窃听两种,既然是不受监听,就不需要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也谈不上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要全面落实上述权利,必须修改刑诉法第96条,使其与律师法对接,否则,这一条的修改将失去意义。

新律师法将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相比以前,都算是不小的突破。但也有个与刑诉法对接的问题,因为刑诉法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显而易见,刑诉法设置了苛刻的条件,不修改刑诉法,调查权仍然得不到落实。

可喜的是,据参与律师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杨明伦介绍,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他们曾就此与负责刑诉法修改的官员沟通并取得一致,刑诉法修改将体现修订后的律师法相关精神,保证律师会见权和调查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有望不派员在场;修订后的刑诉法也将更加有利于保证律师的阅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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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律师管理更加严苛

律师法自制定以来,一直被舆论讥笑为是“律师管制法”而非“律师权利法”,这次修改,管制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但在其它环节,管制色彩也有所加重,突出表现就是增加了对律师的惩罚性条文:本来是保障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第7条,但加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规定与其说是设定了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不如说取消了豁免权。因为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没有客观标准,裁量权完全在法官手里。而且,法庭上有法警,法官主持庭审有制止律师发言的权力,哪里容得了律师发表上述言论?如此规定不过是要为打击与公诉机关意见不同的律师言论(特别是政治案件的辩护人)制造借口而已。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49条接着就规定了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停业个月至1年的处罚,罚款50000元。情节严重地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针对维权律师代理群体事件规定了处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同样也是停业个月至1年的处罚,罚款50000元。情节严重地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想见,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将噤若寒蝉,律师执业也将如履薄冰。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你的那一句话,哪一个行为将触犯律师法的7条,从而根据第9条被罚款、停业、甚至坐牢。

律师法修改引起巨大争议,国内舆论认为,现行律师管理的“鸟笼”体制是最大败笔。舆论强调:立法者在综合考虑现有情况的同时,也有拓展律师执业空间的努力,也在应对情势变化与加强管理之间努力寻求某种平衡。但无论在认知层面,还是在程序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使一部千辛万苦酝酿出来的法案,又披上了“律师管制法”的阴影。

是政府管制法还是律师权利法,这是检验律师法立法成败的关键。对律师的规制不遗余力,使律师权利过度收缩,以至于让本来应该是“保民官”角色的“维权律师”变成了“鸟笼律师”,这就是新的律师法给我们的突出印象。

2007年11月20日于青岛虎山居

转载于《人与人权》www.renyurenqu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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