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子游:政治局统治一切才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上一章节留下一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只是字面意义上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还有个领导机关:中共中央。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最高权力当局不是一回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机构。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以取代人压迫人的君主专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在任何一个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立法机关都理当代表人民的主权,是权位先于总统的国家权力机关——可理解为国家第一权力机关(1)。但在中国,尽管全国人大被定义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却并没有执掌实际权柄。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百度]网上的表述堪称一语中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活动,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在党领导下行使职权,是我国的政治特点。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一手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国情。”(2)西方是政党小于议会,中国是”议会”小于政党。中国就是要与西方主流文明反着干,不倒行逆施就不是”中国特色”!然而,”议会”(全国人大)既然得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么?肯定不是!这样理直气壮地宣扬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必须服从共产党领导,是对民意机关代表国家主权的篡夺!事实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不是中国的最高权力当局!因为在它之上还有个领导:中国共产党。

这里有必要区分两个貌似一样,实则截然不同的词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无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都是等级思维范式的外在表现。按这种思维范式,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按不同职能实行分权治理,而是从高到低的命令与服从体系,把公共权力严格按从最高,到高、中、低编组成一个完整的权力等级系列。在这个系列中,高、中、低可以有许多,但”最高”只能有一个。”最”是唯一的,排他的。在这个等级体系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是一个国家里唯一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该机关的决定是终极性的。既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机关,在它上面自然就不应再有对其发号施令的机关。如果有,这个机关就不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了。最高权力机关应当是那个有权对其发号施令的机关。然而,恰恰在这里,中国现行政制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并非”最高”.表面上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指同一机关,然而,这里实际上隐藏着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天大秘密。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指的是中国所有”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最高”机关,并不排除还有非国家权力机关——执政党——居于该机关之上。现行《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际上只是宣传策略,是一个阴谋诡计。它让人觉得在这个国家里人民代表机关大权在握,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仅只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中的最高,还必须服从非国家权力机关——共产党的管制。

二,只要你是中国人,就得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前面我们作过说明,人民主权作为公理不予置疑。人民主权,就意味着人民是”最高立法者、最高法官和最高指挥官,同时又是终极的合法性源泉和终极的正当性基础”(4)。那么,1949年以来的中国,人民是不是”最高立法者、最高法官和最高指挥官”?不是!

1949年以来,中国号称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然而,由于实行多层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成员,这些拥有制定法律大权的人们无一由人民直接选举,人民对由谁来制定法律没有选择权;由于实行舆论管制,人民对什么是法律什么不该是法律没有发言权;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委员会、”一把手”决策一切,人民对与自己切身利害相关的政策没有决定权,人民不是立法者。法院号称人民法院,然而实际情况是,司法大权掌握在宪法中没有的中共政法委员会及所辖的审判委员会手中,并进而受到各级党魁的遥控指挥。国家最高行政指挥官,无论叫作党的主席,还是总书记,还是国家主席,全由中共党魁党棍把持,人民根本不得与闻。有充分国家主权的人民对于要或不要党的领导,本该有权决定,人民若无权决定谁是领导谁不是领导,就没有当家作主。但现在这个最为根本的权力却由不得人民,也不似过去皇权那样由上帝决定,改为由马克思列宁两具洋人尸体加上枪杆子决定。在中国,党的绝对领导地位不予论证,不由分说,不许质疑,更不能挑战,违反者轻则结束政治生命丢掉饭碗,重则坐牢杀头。

人民拥有主权的另一个证据是人民的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障,不会受到政府侵犯。但在中国,人民不仅对国家大政方针没有决策权,甚至自身的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人民手中被赏赐的极其有限的一点人权,随时随地可能被没收。对此,人民一点办法都没有。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人民没有游行示威的权利表达抗议,没有独立媒体可以披露冤情,法律申诉管道经常被堵塞,也无法将中共告上法庭,更无法像西方国家那样可以通过选举将失去人民信任的执政党选下来。人民所能做的,只有准备好随时”听党的话,坚决跟党走”,歌颂”党的好政策”.人民唯一能当家作主的事就是对党感恩戴德。

把中国现行政体下人民与政党的关系与规范的代议政体作个比较:

规范代议政体:一级机关:人民;二级机关:议会;三级机关:政党。

中国专政体制:一级机关:政党;二级机关:人大;三级机关:人民。

一与三,人民与政党的关系,正好颠倒。事实就是人民不如党员、人民代表不如党代表、党代表不如党委委员,委员又不如党委常委。在中国,只有拥有共产党员身份者,才在事实上拥有政治权利。不入党,就是事实上的贱民,不具备实际上的公民身份。即便入了党,如不能当上委员乃至常委,只是普通党员,政治权利也很有限。

如果单纯看字面,中国的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这个条款理解,似乎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但是,对于国家主权到底归属共产党这个”领导”还是人民,宪法使用暧昧不明的语言,以掩饰事实。实际上,人民当家作主是一剂迷幻药。中国现行政体的国家主权并非属于人民,当然更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的所谓权力全是表面上的。《宪法》序言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是核心。序言中的这句话实际上是主张党权高于人民主权。从《党章》到宪法,中共采取自己给自己授权的方式,赋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的君上之权。按这种宪法,人民在”下”,人民之上还有个”领导”——中国共产党。人民主权仅限于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的主权。人民之上,高踞着各级国家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中共中央,人民被压在九地之下(5)。由于人民无权自主更换执政党,以及党和政府领导人,党事实上异化为骑在人民头顶的异己势力。

前面说”最”就是唯一,最高权力只有一个,要么掌握在党的手中,要么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主权归属也只能是一个,要么是人民,要么不是人民,非此即彼(6)。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不能”既……又……”.人民主权与党的领导——事实上的主权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兼得。”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是南辕北辙的两个原则,根本不能结合在一起。现在将党的领导置于人民当家作主之上,造成的不是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兼容并蓄,而是人民的主权被中国共产党所篡夺。人民是假主权。宪法中载明的人民主权实际上仅仅只是一个假宪法协定。”法”最基本的品质是平等,但是,中国1954年以来的数部《宪法》无一例外规定了中共与人民之间的先天不平等。因此可这样说,这些所谓的《宪法》无一是”法”,不配被称为”法”,因为它丧失了”法”的根本品质——平等。

三,中国共产党的先天领导权来历不明。

中国共产党给这种畸形权力结构提供的合法性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国共产党掌握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真理,能带领全国人民奔向共产党主义这个人间天堂,二是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三是《宪法》序言中极力宣扬的中国人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才获得解放的,共产党是人民的大救星,因此暗指共产党理当世世代代永远拥有领导人民的权力。但是,这三个理由显然都不足以说服中国人民世世代代把政权永远交托给共产党。

第一个理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现在已经被证明是谬误,不是真理,在其产生的本土已遭扬弃。共产党主义天堂只是头脑发热臆造的产物,而非人间实有。马克思列宁是两具洋人尸体,根本无权主宰中国人民的政治命运!更不谈还要主宰世世代代!如果因迷信这两具洋尸把中国的事搞坏了,它们根本无法承担责任。不能承担责任者,就不应该有权力。

第二个理由,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观点,以一种过时的理性主义专政理论为前提。这种哲学把人民授权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视理性为统治合法性的主要甚至唯一基础,认为一个时代的精神不会在每一个人的意识中显现自身,也不会现身于主导民族或社会集团的每一个成员,世界历史发展的精神在其发展的所有阶段只在少数头脑中展现,因此在每一个阶段总有”一支世界精神的先头部队、一个发展和自觉的顶端、一个先锋队,它有采取行动的法权,因为它拥有正确的知识和意识”.结合无神论,这种理性主义专政思想把无产阶级视为历史发展中的核心要素,并进而认定无产阶级中的精华是世界精神的唯一合法代表。由于这种理论把人按智力分为高低不同的对象,实际上承接的是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思想。先锋队要成为先锋,就必须脱离无产阶级大众,而凌驾于无产阶级庞大庸众之上,因此实际上是一种公开主张不平等的、贵族化精英专制和反无产阶级的理论——这种打着无产阶级旗号的专政理论,实际上自相矛盾,却成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无不沦为少数党魁残酷专政对象的理论依据。虽然这种理论在近代通常也挂着民主的招牌,实际上违背民主的根本原则。民主的原则是基本政治权利不得以智力或道德高低因人而异,而是人人拥有平等一票。民主制度构想的前提是,与被统治者相比,统治者并不具有质的优异性,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质,而是仅仅出自被统治者的意志、委托和信任,理想的统治是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自己治理自己,人民自己统治自己,从根本上否定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一切统治的合法性,也否定建立在统治者或治理者优越性基础之上的一切统治(7)。从生物基因学说的视角看,这种先锋队理论毫无道理。共产主义的任何信徒,无论是所谓的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列宁,还是曾经被吹捧上天的毛泽东邓小平,以及现在还活着在主政的胡锦涛,或者政治局领导集体成员,与人类其他成员相比,既不天生多长一个脑袋,也无任何基因优势,凭什么就是”先锋队””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没有道理可言!自己把自己吹捧成”先锋队””先进代表”,也违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谦卑精神,是狂妄,也是无耻!

第三个理由更不通。按共产主义理论,”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人民而非救世主才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把自身打扮成中国人民须臾不可缺少的”大救星”,严重违背了自己的根本信条。即使当年共产党确实”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也并没有承诺永远把国家执政权让渡给共产党。退一步说,上一代作出过让渡和以枪杆子夺得政权接受让渡的人们死去后,到了后代,是否允许共产党继续当领导,自然也应该重新授权,重新订约。缺乏这种重新授权,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的权力就来源不明。

对比中国与美国的权力结构,不能不感慨系之。美国建国先贤们在设计国会权力体制时,惮精竭虑,既维护国会代表人民主权这个核心原则,又将国会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体现出”民有、民治、民享”的立国原则(8)。反观中国,从1949年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一干中共党棍的”著作”中,从中共《党章》和1954年《宪法》中读到的,却是深藏的机心,是处心积虑、耍尽阴谋诡计,以满足其既冠冕堂皇、又集一切权力于自身的野蛮与贪婪,以及对宪政民主的高度无知和抱残守缺!

四,实际上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统治一切。

既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里人民并没有当家作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这个国家谁在当家作主,谁才是最高权力机关呢?

对此,《宪法》序言含含糊糊地有所表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宪法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是全称判断,不仅包括人民,也涵盖了人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的逻辑结论正是由此推论得出(如前所述,所有人和团体地位一律平等是宪法与法律必须具备的根本原则,是建立公平正义秩序的基础,违反这一原则的宪法、法律不具备构建公平正义秩序的能力,不能称之为”法”.用这个原则来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反宪法,反法治的。)。但是,中国共产党拥有7000余众,偌大的一群人不可能实施领导。真正对中国实施”领导”(说白了就是统治)的权力机关,根本不受《宪法》约束。它游离于宪法之外,高踞于宪法之上。

实际上统治着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宪法里是看不到的,它隐身在《中国共产党党章》里。《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它又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共中央委员会平时不开会议事,负责中国共产党经常性决策工作的机构是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政治局也不天天开会,统治分解到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日常管治工作交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及其下辖的中共中央书记处负责,另一个层面是实行所谓的集体领导制,把统治权分解给各个政治局委员,实行”分工协作”——迹似水泊梁山式的分路把守权力隘口——以实现对国家的严密控制。通过梳理现在可以在中共精心设计的权力迷宫中找出深藏不露的中国最高权力当局:全体国家机关管理全体人民,全国人大统领全体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统领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统领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级到一级的集中——偷梁换柱,中国最高权力就这样被交给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才是中国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

可见,在中国制度体系和权力结构中,国家实际的权力制度并不由《宪法》规制。规制偌大中国的”最高法”、”根本大法”是《党章》。《党章》高于《宪法》,因此才有党中央高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谓的最高权力属于”虚晃一枪”,实则子虚乌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架空。党的权力野心,主要是党魁们的权力欲,使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力落了空。全国人大所享有的只是象征性的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大在权力系列中的地位,仅限于”树牌坊”.中国共产党需要借助于这个牌坊以给自身的专政统治获取人民主权的名义和形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实际政治生活所扮演的角色,只是给中共中央”背书”、”补遗”.这就是它为什么被人们称为”橡皮图章”的真实原因所在!

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国最高权力当局的充足理由。

第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面再没有领导,它的决断是终极性的,虽然它的决断缺乏”终极的合法性源泉和终极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实实在在的”最高立法者、最高法官和最高指挥官”.通过多层间接选举,中国共产党从县级开始操纵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确保全体基层人民代表全是忠于或起码不具挑战共产党领导地位能力的人,进而在此基础上再操纵地、省、中央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成员及其常委忠于中国共产党,并通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置”人大党组”,全面控制立法机关,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立法者。通过组织部和全国人大对法官的任免权,确保最高法院法官全是中共党徒,听命于中共中央,从而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法官。中共中央总书记既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成员,也是当然的全国最高指挥官。中共希望对立法、执法、司法三项大权实行全面永久垄断。

第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拥有无限的广泛权力。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的全部立法、执法、司法权力,通过民主集中制,悉数归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所有。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枪杆子为后盾号令举国上下,莫敢不从,这种巨大无比的号令全国的权力,不受任何人和任何机关的限制。”政治局权力范围端赖其自身的裁量,其职权范围不受任何事先的控制和拘束。”(9)由于中共所有法律中都没有以共产党机构为被告的条款,共产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甚至也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拥有专制君主般的权力,丝毫也不过分(10)。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当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方才名实相符。

六,政治局统治一切才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一词是从生物学上借用来的。被称为某事物”根本”的东西,其对于该事物的作用就如根之于植物,须臾也离不开,失去了便会死亡。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开会10余天,在一年98%左右的时间里,它存在或不存在无所谓,文化大革命中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十余天的人大会议一次也没开过,专政制度照样运转。这两个事实足以证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或不开,对国家影响都极其有限。停止召开被人们冠以”全球最大Party”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中央照样”玩得转”.这样可有可无的制度,如何能称得上是”根本政治制度?”可以这样说,将一个可有可无的摆设称为”根本政治制度”,是把全国人民全当作三岁小孩玩弄,是明目张胆的欺骗!

政治制度的根本是”国不可一日无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然是十年可无,这个”君”必定另有其人,而现实中这个一日也不可无的最高统治者,正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如宣传歌词中所唱:”大海航行靠舵手,万物生长靠太阳,雨露滋润禾苗长,干革命的靠的是(共产党首脑的)毛泽东思想。鱼儿离不开水呀,瓜儿离不开秧,革命群众离不开共产党”(11),中共统治至少被中共自己宣传为须臾也不可无。须臾离不开的政治制度是共产党、实际上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专有政权统治一切。这个须臾也离不开的政治制度才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七,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全国人大制、政治协商制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实现专政的四大手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专有政权的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这项制度要运转起来,还得依靠一些低一级的政治制度。这些二级政治制度主要有: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制、全国人大制、政治协商制四项制度。

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中共中央到村一级,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公共机构不实行民主集中制。借助于民主集中制,中共才得以顺利实现从村到中央的一级到一级的权力集中。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赖以实施统治不可缺少的政治制度。关于这种制度的弊端,我们已经作过比较详尽的讨论,讨论得出的结论是:民主集中制是反民主和支撑一党专制的工具(12)。在此不再重复。

集体领导制度是共产党的一项核心制度。这一点,从邓小平上台后在否定个人崇拜时反复强调集体领导的不计其数的讲话中不难看出。胡锦涛上台后,淡化个人权威,突出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用政治局向中共中央全会报告工作来宣示集体领导,国内媒体炒作党委常任制取代常委会决策的合理性,也是”集体领导崇拜”的表现。集体领导是共产党拿来炫示世人的一张”王牌”.共产党一直把所谓的”集体领导”与民主挂钩,似乎领导权力归领导集体所有与归个人所有有本质不同,似乎权力归个人把持是专制独裁,由集体行使就是民主,就正当正义合法合理了。这其实是无知的表现。

由马克思列宁等创立的共产党一党专政政治制度,为规避”专制独裁”之名,获取统治合法性,实行所谓的集体领导,以为权力由数人执掌比一人执掌安全,以为数人统治就能避免”独”夫之裁的一切弊病。这种制度的实质不过是”少数人可以支配广大无权者(或奴隶),而在这个少数阶层的内部又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来决定一切事务。”(13)在此暂且不论集体领导在很多时间内实际上都沦为党首个人专擅。集体领导制度即使得到忠实执行,也不具备正当性,不能视为正义的制度。专制独裁并非指皇帝统治或一人统治(如斯大林毛泽东等)。专制独裁指的是权力不受限制。一切不受限制的统治,都是专制独裁统治,而不管统治者是皇帝、一个强势领袖或多人组成的集体。共产党实行集体领导,无论是政治局这个小集体,还是中共中央全会这个更大一点的集体,都不能避免专制独裁,也不表明这样的集体统治比毛泽东等实行的”一把手拍板”式统治更好(14)。早在两百多年前,美国《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美国开国先贤之一汉密尔顿就深刻地阐述道:”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归于立法机关。把这些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由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君主一定会象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行政权集于一人更易于加以规范;人民的警惕和监督只有一个对象,这样就安全得多;总之,执掌行政权的人越多,越不利于自由。”汉密尔顿洞见到:”若干个人的地位和影响联合到一起,比其中单独某个个人的地位和影响,必然对自由形成更大的威胁。”

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权力由数人掌握比掌握在一人手中更易被滥用,权力被数人滥用比为一人所滥用危害更大,因为一个人掌权,唯其只有单独一人,就会更密切受到监督,更容易遭到嫌疑,也不可能象许多人一起那样联合起来形成较大的影响。如果为了增加统治者人数,给总统设立什么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只能有碍其正确行事,往往成为其错误行事时的工具和同伙,而对其缺点则常起掩盖作用(15)。

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两个中国古代从未有过的、完全是进口货的政治制度,实为今天中国的”朝纲”.然而,民主集中制加上集体领导,结果不是带来民主,而是带来遍布中国的、从中央到省、市、县、镇、村的家长式的专横统治。相比于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只是辅助性的,其作用仅限于让政治局统治顺当,是位居政治局统治一切这一最根本政治制度之下的二级制度,只能视为贯彻政治局统治和让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得以有效运行的表面化辅助手段。维持政治局的统治是政权的根本和全部目的。其它的,往好处说,是辅助,是手段,往坏处说便只是瞒和骗。其中”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更是中共股掌之上的玩物。所谓的”八大民主党派”,实际上全是附庸。任何政党党员应该以自己独有的政治纲领组织成党,如果缺乏自身的政治纲领,转而认同另外的政党并对另外政党的纲领宣誓效忠,这样的党员就只能算是另外政党的成员,由这些成员组成的所谓政党,应该与其所宣誓效忠的那个政党合并成一党。

巴枯宁等人早就正确地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智主义有一种对权威、纪律和等级制的要求,认为恩格斯先生和马克思先生会把国家交给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实行家长式统治(16)。前苏联、前东欧、中国、古巴、越南、朝鲜等所谓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映证了前人对社会主义学说的质疑。在正常的政体中,政党都限于在议会中活动。政党本是代表部分人民表达其诉求的工具,是国家的工具,现在人民和国家反而成为政党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政党对人民和国家发号施令,一党成为人民和国家的”家长”——20几人的小圈子统治(美其名曰”领导”)全国13亿人,在任何政治文明国家这种状况都是不可想象的。它之所以在中国成为事实,只因为它是个”党国”(Party state)。

注释:

1、类似中国全国人大这种民意机关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行使主权意志)的观念曾经相当普遍,是与卢梭的人民不可代表相反的一种思潮。施密特的两句话可视为这种观念的经典表达式:”因为,按照民主制的前提条件,自身同质的人民具有保障由其所表达的意志的正义和理性的所有属性。没有人民是好的、因而人民的意志是充足的这一前提条件,就不会有一种民主制。人民足能做其想做的一切。在议会民主制中,议会的意志被等同于人民的意志。在这里,只要假定议会简单多数的决议包含着人民意志的那些品质,就可以是法和法律。””因而议会的意志直接地就是拥有主权的人民意志”。(卡尔.施密特著《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版,第207页。)
与民意机关代表人民主权的思想和人民主权不可代表的思想有所不同,当代主流的政治学观点认为议会只代表人民的部分主权,近来出现的”协商民主”说既同意议会的代表权,又主张议会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应该充分吸纳民意,凡事多与民协商。关于这个话题,留待后面讨论议会原则时再详细论说。
从分权制的角度看,说现行体制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倒退并不为过。1911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有总统”统治全国之权”的表述,但宣战权由总统议会分掌,在满清君主专制基础上前进了一步。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总统统治全国之权的表述被取消,总统的职权变成了”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家统治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分掌,基本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与目前的总书记+军委主席统治全国的事实上的全权相比,显然更符合政治文明规则。
2、文中所引两段话的网址分别如下: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460003.html?si=6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478834.html?si=3
3、这里关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讨论,受到一位匿名网友的启发。非常可惜,这位网友的观点发表在已经关闭了的[新海川.罕见奇谈]上,无法找到。
4、《政治的概念》,第193页。
5、套用梁漱溟当年”工人在九天之上,农民在九地之下”之说。
6、此处借用施密特的一个表达式:”从宪法理论上看,关于政治统一体内部制宪权主体的问题是按简单的’非此即彼’关系——人民还是君主——来予以回答的。这个制宪权主体不是人民,就是君主。”见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前引书,第71页。以我个人理解,施密特此处表达有欠严谨,不能包含某些赋予总统以立法权的民主政体,但用来指称中国现在党权对人民主权的篡夺情形,却是十分切合的。本文前后对施密特学说引用颇多,就笔者阅读所及,要而言之,施密特的政治学理论包含有一定的极端化成份,把国家,政治等问题放到战争等极端状态的背景中观察研究,容易偏离常态——尽管偶尔他也兼顾正常状态,不过,正常状态在他笔下要么一笔带过,要么只是为了给极端状态作铺垫。方法论上,施米特延袭了黑格尔以来的整体论,从而给其理论带来相当突出的局限性。施米特的国家观多少带有威权主义色彩。这都是其不足,但瑕不掩瑜,其学说中也颇多深刻洞见,如法治方面的论说就被哈耶克誉为”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见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上),前引书,第422页。
7、此处借用了卡尔.施米特的两段论述,见《政治的浪漫派》,前引书,第206页,《宪法学说》,第252页。
8、”民有,民治,民享”是美国第16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名言。”美国联邦和州两级政权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人民,联邦与州形成各自独立的最高权力。”《联邦党人文集》,第197页。
9、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第66页。
10、”君主的绝对主权,不受法律拘束。”见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第121页。
11、谦虚谨慎一面被中共宣传机器宣传为传统”美德”,另一面,中共及其宣传机器却不守古训,自吹自擂极其能事,主张与行动如此乖离,堪称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实在滑天下之大稽,也创下古往今来无耻之最。但这种无耻已越来越为人们所反感,即使是中共宣传机器内部,近来也出现讽刺挖苦的声音。网络上盛传一时的CCTV[东方时空]栏目内部节目视频中,就有对”鱼儿离不开水,瓜儿离不开秧”的揶揄。网址:
http://so.tudou.com/isearch.do?kw=%C4%DA%B2%BF%CD%ED%BB%E1
12、见卫子游:《阻碍中国实行直接选举的种种理由都是歪理邪说(上) —— 〈论人民代表〉之九
》,网址:
http://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42895
13、卡尔.施密特著《宪法学说》,第240页。
14、专制独裁与统治者人多人少没有关系,拙文《中国特色的”多党合作制度”不是专制独裁?》中已作详尽论述,此处不再重复。此文载于[观察]网,网址:
http://observechina.net/info/artshow.asp?ID=46315
15、《联邦党人文集》,第254页,第246页,第361-362页。
16、卡尔.施米特著《政治的概念》,第75页,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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