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宽兴: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一个不和谐的官场

“和谐社会”这一官方理论概念,应该是诞生于2004年9月召开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此前的十六大报告中,“和谐”与“社会”开始出现于同一个句子,但还没有形成正式的词语组合。也就是说,自2004年9月以后,新一届领导者的执政理念才走进民众的日常生活。

三年过去了,从理论的诞生到“和谐社会”概念深入社会角角落落,依靠的主要是官方文件、会议、口号、标语。借助官方的宣传,“和谐社会”理念迅速普及,如今,就连小学生对此也不感到陌生,可是,中国具有几十年的口号、标语治国历史,简单化的口号、标语形式往往会冲淡理论概念的本义,使其流于空泛。

应该说,“科学发展观”也好,“和谐社会”也好,都基本符合中国当代社会的需要,甚至可以说,“和谐社会”的理论有助于“民主社会”的最终确立,胡锦涛有关“和谐社会”的论述中,列举了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条当中,任何一条都不与民主政治冲突,任何一条我都找不出反对的理由。也就是说,按照词语的本义和有关特征的解释,我愿意做“和谐社会”的坚决拥护者,我甚至愿以最大的善意相信胡锦涛提出“和谐社会”概念的动机。

可我们又必须看到词语、理论与现实悖离的危险。尤其是形式主义的口号和标语,往往使词语的含义走向反面。有趣的是,作为褒义词存在的“和谐”二字,由于社会现实的不和谐性,在网络上已成为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贬义词,比如说,当“红钻帝国”网友被抓,人们会说她“被和谐了”,而如果一个帖子被网络管理员删除,人们也会说帖子“被和谐了”。

看来,如果要恢复“和谐”二字的本义,使之符合胡锦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阐述,就要以严肃的态度审视“和谐社会”的现实基础,而不是廉价地滥用这一概念,使其彻底贬值到可以让网民戏仿出“建设和谐黑社会”这样的可笑句式。

当最高领导人突出地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时,他实际上承认了当下社会的不和谐性,也就是说,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是一种朝向未来的动态生成。腐败、上访、官民冲突等事件的大量存在,为当下社会的不和谐状态作出了充分注解,由于网络传媒的发育,我们可以看清所处社会的不和谐程度有多深,并由此看到“建设和谐社会”这一目标的艰巨性。

问题是,自2004年9月以来,我们是否可以说中国社会正逐渐走向和谐呢?

没有足够的信息支撑这样的判断。至少,象山西黑窑工案、高唐网帖案以及众多无法出现在中国境内媒体上的负面事件的存在,仍然显示和谐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在种种不和谐现象面前,不能简单地强调文化传统和中国国情,更应该看到,和谐社会既是无所不包的容器,也不是事无巨细的管家婆,事实上,它只是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运行的基本规则,无论社会如何和谐,都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全部冲突,甚至,有些冲突恰恰是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比如说,权力内部各组成部分如果失去了相互制衡的作用,而呈现一团和气式的“和谐”,那么,官场的和谐就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根源。

在一般公认为和谐的社会,如北欧社会民主主义国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没有问题,其唯一缺陷是活力稍显不足,这一不足,在新自由主义思想盛行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得以克服,与北欧国家相比,这些国家的缺陷是社会福利政策稍显薄弱一些,社会活力与社会保障在多数情况下是矛盾的,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平衡点。但无论北欧的社会民主主义,还是在英美的新自由主义,都主张政府内部的权力分割和制衡,也就是说,权力在很多时候会形成尖锐的对立,比如议员在议会中毫不客气地当众问责行政官员,比如说,在美国,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则将总统克林顿和莱温斯基小姐的那点事弄得路人皆知,这样的权力冲突看似不和谐,实际上正是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

在转型社会中,甚至会发生议员在议会中的肢体冲突事件,每当有这样的画面传来,都会成为国内媒体嘲笑的对象,可我们慢慢地发现,在发生议员公开肢体冲突的社会中,冲突并不会由议会蔓延到社会上去,恰恰相反,代表不同利益诉求的议员间的冲突,避免了民众直接冲突引发的社会危机。

民主社会中,民众对权力持一种本能的警觉和不信任态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官场的冲突与不和谐,恰恰是民众防止官员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必要手段。相反,当权力和官员一团和气地通过黑箱协调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谐官场的恶果就会由社会来承担,这时候,当然也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

比如说,在陕西纸老虎案中,陕西镇坪地方政府、陕西林业厅、陕西省政府、国家林业局这些权力机构,就表现得十分君子,十分文雅,既没有相互间的公开指责,也没有对同僚们落井下石的冷漠。

同样,当山东高唐网帖案被公开报道后,宣传当局的指令迅速下达到各媒体,一夜之间,有关此事的所有报道都不见了,宣传当局这种做法的后果之一,正象某些网友所言:新闻报道被“和谐”了。在这里,“和谐”很显然成了掩盖真相的同义词,说穿了就是保护下级官员的非法行为,说穿了仍不过是官官相护的传统。

这些年来,人们有一个共识: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只要其主要领导团结、“和谐”,治下就很少有腐败案件发生——不是腐败不存在,而是被处置的几率大大降低;相反,当领导者之间产生了尖锐矛盾,官场黑幕便不好掩盖了,比如说,河南平顶山市发生了新华区区委书记杜欣短信辱骂市委书记邓永俭的事件后,一下就揪出贪污受贿上千万的贪官和几十个曾向杜欣买官的官员。

当然,法治社会中,政府和公民都有责任维护法律尊严、在法律范围内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建立“和谐社会”的责任推给政府,但是,必须看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要素的主要潜在威胁不是民众,而是政府,也就是说,建设和谐社会的挑战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尤其是在权力过度垄断社会资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所以,要建设和谐社会,应当有一个基本共识:必须通过构建权力整体的不和谐关系,形成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进而避免官权一体侵害社会,只有这样,社会才会有自我发育的良性环境,在这种自我发育中逐步达到和谐。

我们还要懂得,对违法官员的宽容更不意味着和谐,如果现实总象我们屡屡看到的那样,官员违法之后,通过一个轻描淡写的道歉(甚至连道歉都没有),就可以换一个位置继续做官,那么,类似的违法现象将不可能被克服。和谐必须是法治之下的和谐,该下台的下台,该进监狱的进监狱,对违法官员的纵容是对整个社会的不负责任。

总体而言,我们这个社会对民众管理失之严厉,而对官员的约束
失之过于宽松。为了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方面,需要权力内部的必要冲突和对立,以形成权力的相互约束与制衡,另一方面,对于违法官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毫无例外地予以处置,不能以任何借口为官员开脱,无论如何,建设和谐社会不等于建设和谐官场。

概言之,只有在一种不和谐的官场氛围中,和谐社会的目标才会走近我们;如果官场仍显得十分和谐,那么,和谐社会对我们来说就只能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这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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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336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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