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冥:许霆案,司法与人性的遭遇战

许霆案并不是一件大案,却比无数大案更引人关注,我想,这并不只是因为许霆案陷于刑案还是民案的纠葛;也不只是因为许霆案是判重还是判轻的尖锐对立。更重要的原因是在中国开放数十年来,人性逐渐自觉之后的一次传统司法理念与人性觉醒之间的必然遭遇和冲突。同时也表明,传统司法理念和手段,已经严重滞后于现代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尤其是滞后于人性觉醒之后,人们对尊严、人道和个人权利的强烈需求。

许霆案中,法院和公诉人只是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出发,认为刑法是用来杀一儆百的,所以需要从重来判,以起到震摄作用,却没有想到,那种需要杀一儆百的刑案是能够被复制、在社会上构成重大危害、经常有可能发生的案件,根本没有考虑到许霆案根本不具备这些特征,其震摄的作用几乎等于零。另外,如有人已经提出的,公诉人是从有罪推定的角度进行思维的,有罪推定从法理上来讲,早已不合时宜,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无论是在执法还是司法领域的实践中,大多还被奉为圭臬,不肯放手。

许霆案的独特性最初并没有引起司法人员、公诉人员的重视,原判之前,根据并不充分的证据和并不严格的法律界定,轻易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并判其重刑。鉴于初次遇到这样的案例,出现问题尚有情可原。但是当媒体和法律界开始普遍地强烈关注,并提出一系列的疑问、质问之后,在中级法院的重审中依然没有看到任何纠偏纠正迹象,根据相关报道,庭审中所表现出来的法官、公诉人司法素质很成问题,比如郭国松指出的检察官在描述许霆到取款机前取款是”窜至”取款机前,好像他事先就知道该取款机有问题一样。社会上强大的质疑声根本就没有影响到他们。从司法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如果他们确实秉持了正义,在充分研究和考虑了民众与法律理论界的声音之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那么他们这种不为所动的精神着实可敬。然而,从庭审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公诉人还是法官,依然坚持有罪推定的原则,对案情的复杂性丝毫不理睬,对法律界的各种评价和法理分析、案情分析无动于衷,他们似乎审理的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在拆卸一台需要报废的机器。这种社会上的强烈关注与司法人员的无比麻木和无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令人感到非常震惊。

假如此案发生在十多年前或更遥远一些,我们很难期望社会如此关注和倾向一个行为和品德有缺陷的人。我们记忆尤深的是,在那个时代,一个品德有问题的人,便是一个罪人,会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唾弃,而一个有罪的人,都恨不得杀掉才解气,甚至对那些小偷小摸的年轻人,民众都认为是杀得少才导致这些小偷们如此猖獗,没有人去思考社会深层的问题,更没有人去从被认为是资产降级腐朽文化的人性的角度来关注这些问题。法律的严酷并不能根本制止犯罪,相比较而言,它更能满足人们对犯罪行为的愤怒的宣泄。使社会充满了仇恨情绪,而缺失宽容和忏悔的理性。

今天,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意识的增强,则使得无论是在网络中还是在社会上,针对此案,人们普遍倾向于一个明显有过错的人,有人认为这只是一起民事侵占案,更有甚者,认为这只是一起道德品质问题,把钱还了就应该没事了。人们对一个年轻人的不慎行为,既表现出理性的同情,又表现出了一种对司法缺失人性关怀的背逆性超常关注。然而这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原则,即越来越对人本身,对人的尊严和权利倾注关怀。这也是现代社会越来越文明的特征,这些对人本身的关怀,近年来越来越多,如全社会强烈关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监狱中犯人的待遇,以及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渐进入到实质阶段的无罪推定原则等等,都是在倾注对人性的关怀,表现对人权的尊重。

所以,这次司法与民间产生的冲突,看似是件个案,其实具有非常普遍的意义。其根本原因就是人性的觉醒,人权意识的增强所导致的。民间无论是懂法还是不懂法的人,都对许霆被判重刑深感到不解和不安,纷纷表达反对意见,人们不再事不关己,高高挂去,而是对社会的道德、法治状况产生强烈的责任感,产生了表达正义的强烈诉求。这也是公民社会成长的特征。这让我们不得不关注我们国家的法制状况与公民社会逐渐成长,公民意识逐渐增强之间的巨大裂隙。在司法这个相对封闭的领域内,以传统的打击、镇压、杀一儆百的过时逻辑进行思维和推理的人和机构还很多,这种行为方式依然盛行,并在这次许霆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这种强烈的对比,或许对司法界会产生震动,促进司法领域的进步。所以我们愿中国的司法,在经历这次案件之后,能够跟上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步伐,更多地使用法律对人性进行关怀,对人权进行维护,而不是只看到法律中的打击、镇压和惩罚的作用,忽略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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