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水:政协委员提案大赦囚犯说明了什么

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重庆发改委副主任吴刚等政协委员在此次全国政协会议上,提交特赦囚犯提案(见3月13日南方都市报A14报道),引发热议。后者提案为《关于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进行大赦的建议》,建言对九类罪犯进行赦免。这算得上一个好提案,如此大胆的提案在历届两会上并不多见。明年是中共建政60周年,提案称大赦囚犯“有利于建构和谐社会,彰显国家恩德。”

中共建政之后,先后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实行七次特赦,历次对象为蒋政权、伪满洲国和伪蒙藏政权的战犯。

“国家恩德和和谐社会”根本上要靠多党制度来支撑,不可能在威权政治下喊口号能够喊来的。从法律角度探讨大赦,其意义在于体现法制文明。法律已经变更,原罪名已废止,但仍关押的囚犯,都应享受减期释放。基于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在关押大半刑期之后,应该获得释放。比如原刑法规设的“反革命罪”,1996年修改的新刑法已取消此罪名,但至今仍有被关押的“反革命罪犯”;高龄囚犯,按照国际通例享有赦免权,比如75岁以上老人。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拥有死刑的国家,统治者历来喜好“乱世重典”来维持社会秩序和统治权威。同时,也惯常采用运动式方式从重从快镇压犯罪。国家暴力色彩非常浓厚,预防和矫治犯罪人性化不足。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司法不独立,司法机构成为行政权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法院的财权和人事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衙门都向北开。中国人向来怕打官司。一旦遭遇诉讼,热衷于在法院找熟人、拉关系,行贿。原因何在?对司法公正没信心是主要原因。北京常年糜集数量众多来自各地的上访群体,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好见证。

国家的义务不是制造源源不断的敌人,而“党政国一体”显然削弱了一个国家的形象,这是独裁制度反文明反人类的致命根源所在,它自身并无法自我解决。我们呼唤司法的人性化,对轻微犯罪实行宽松的司法制度,才是社会转型、构建社会平安的主流,而不是象三反、五反、反右运动无情镇压人民,而这些多年错案都得不到纠正,罪恶得不得惩治。司法扩大化一直被诟病,政治异议者被栽赃受到镇压,劳教和收教制度,未经司法审判而由公安机关剥夺人身自由,这只是中国司法制度丑陋的一个角落。

大赦国际、记者无疆界、劳改基金会、反酷刑组织等国际组织对中国司法政治化、警察定罪权力、囚犯关押条件恶劣等方面多有指责,而由此延伸出的国际社会人权责难,不全是空穴来风。寻求和解和妥协,而不是凶横站在人民的对立面,对一个国家的国格非常重要。

观察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和人民的自由度,通过监狱和囚犯人权最能得以体现。奥运会给予中国千载难逢的机会,大赦囚犯正当其时,而不仅是在中共建政60周年。囚犯人权最能考察执政者的政治清明度和政府的法制文明。

两会大赦提案同时也遭到司法界人士的阻击,具有来自权力阶层的代表性。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表示:“我们如果实行大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的信号。”,完全站在传统的专制和斗争思维理解司法文明,这是“敌我意识”党文化长期教化的悲哀结果。但是,一个常识性事实是,和谐、治安社会不是靠监狱人满为患来证明的,相反,却是司法制度甚至政治制度失败的一个例证。

中国只有以上七次特赦,从没有大赦先例。可供参考的一个例证是,同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近年在国庆前夕都会由国家主席颁布大赦令赦免囚犯。公开的数据显示,自2000年以来,越南每年实行全国大赦,累计赦免囚犯达八万人,既有政治犯也有刑事犯,最多一次大赦12264人。其中2007年10月大赦囚犯8066名, 11人是危害国家罪,13人是外国人。越南大赦条件相当宽松,交纳一定罚金;服刑期至少满三分之一;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服刑期必须至少满10年,被判处死刑后减为终身监禁的囚犯服刑期必须至少满12年。

这才是构建社会全面和解的应有之为,值得中共效仿。社会的神经绷得太紧,就会发生规律性全面动乱,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中共执政59年,也一再验证了了这个事实。专制制度的一个特点是,自身的痼疾并无自我救治和清理功能,往往需要来自遭受压制的底层力量的愤怒刺激,然后政府镇压民间反抗,彼此力量交替上升,那么全社会就释放出恶,而这种双方力量的胶着状态,对社会机能往往带有极大的破坏性。

中国司法机构之所以成为恶的代名词,在于政府权力的恶通过司法部门得以确认。另外,权力失却游戏规则,常常反噬同类,表现为低等动物的狼性,毛泽东对中共政权高级人物的清洗、残杀,就是最好的例证。司法作为普遍的正义诉求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中国往往沦落为权力私器,不关乎正义和公平。在社会动荡时刻,司法被抛弃,双方都会采取最直接最见效的暴力手段。

让人惊讶的是,大赦提案,竟然可以登堂入室在中共最高级别大会被体制内的权力既得利益者公开提出来,并得到较高级别权力人士的鲜明响应。这并不意味着中共的进步,而是彰显维护政权稳定的心态的迫切和焦灼。但联系到中共对作家、记者、律师、宗教和访民等异议人士的迫害,对大赦不抱奢望。如果当局真有诚意,不如取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等因言治罪和政治治罪,释放全部关押的政治犯来得实在。

尽管如此,但不妨碍对特赦和大赦司法概念做一厘清,也重在说明中共的七次特赦不构成政治清明的证据。时间:大赦判决前后皆可,特赦于判决之后;范围: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赦其刑;对象:大赦对象是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不特定犯罪人,特赦是特定的犯罪人;累犯:大赦后可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可构成累犯。

中共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均作了规定,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大,将特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大赦令和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的宪法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由于宪法没有规定大赦,相应的中国《刑法》第65条、第66条中所说的“赦免”即是指特赦。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颁布特赦令。

 

   2008年3月16日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