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爱宗:司法独立,还是人治重来?—-杨佳案会不会像段义和案那样速诉速决?

杨佳杀警案7月1日案发,半个月之后,7月17日就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了,香港星岛媒体7月19日的消息称,本案有可能在奥运会之前审理,可见非常之高效。这个时候,距离奥运会开幕不到二十天。

杨佳案启动时的高效,似乎前面有个案子可以”参照”,就是济南人大主任爆炸杀情人案,案发到被枪决不到两个月时间,其速诉速决的高效,前所未有。

2007年7月9日17时30分左右,山东济南市市区建设路发生一起轿车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据了解,发生爆炸的车辆是一辆挂警用内控牌照的私家车,死亡的女性车主为山东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的情妇。7月13日,段义和被纪检部门双规;7月16日,被开除公职和党籍,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职务;7月20日,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7月25日,提起公诉;8月6日,出庭受审;8月9日,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段义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陈常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23日,二审驳回,进入最高院复核阶段;9月6日段义和和陈志被处决,法学界专家对此争议很大。

从案发到死刑判决,段义和爆炸杀人案仅仅用了54天,双规、被抓、侦破、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也就是两个月不到,速战速决。如此快速办案,足以让人吃惊公检法机关如此特事特办,如此高效率?

再看杨佳案,2008年7月1日袭警,7月17日就被提起公诉了,而以往作行为人有无精神病鉴定,都需要一个月时间,而现在他们上海警方”特事特办”,一天时间就有结果了,同样是高效率。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闸北袭警案被告人杨佳提起公诉,指控认为杨佳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复核了主要证据。检察院称”现查明,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因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杨佳因其提出的精神赔偿等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竟预谋并携带犯罪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办公场所,持刀连续故意杀死正在工作、赤手空拳且猝不及防的六名民警,还杀伤其他毫无防备的三名民警和一名保安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上海司法机关强调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但实际上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受杨佳父亲的委托后,表示将免费为杨佳提供刑事辩护,但两次被拒,警方的口供是”杨佳说自己自父母离异后,父亲已多年未来看他,也无经济往来,只希望由母亲出面请律师,父亲请的律师不作考虑”,可7月1日起上海警方找到杨佳母亲称”协助调查”,但至今二十余天没有音信,记者也找不到,7月19日北京京华时报报道称北京警方开始寻杨佳母亲,”曾被上海警方带走”。目前,杨佳姨妈王丽(化名)已报案失踪,上海警方仍不愿就此事做出回应。

更为诡秘的是,2007年10月5日晚,杨佳因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6小时的盘查真相没有公开,还有杨佳被山西警察打坏牙齿获赔三万元,而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要求,上海警方为什么愿意赔1500元?这些真相未明之前,怎么就这么快要移交公诉了呢?假如杨佳所指控接受审讯时曾在上海芷江西路派出所遭到民警推搡和殴打属实,可众多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及事后要求查看杨佳去年10月5日在派出所5个多小时的录像,为什么遭到拒绝呢?在7月7日上海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警方称并不存在对杨殴打的情况。警方的依据是,执勤民警的录音和派出所内的监控录像,这经过剪辑的4分钟录音片段似乎并不能说明什么。

杨母失踪了,杨佳是否有律师现在不清楚,上海司法机关似乎要速诉速决了,但这符合司法独立精神吗?是否政治化刑事案件?

笔者看到很多律师也就此案进行发言,北京一位曾为刺杀城管的小贩崔英杰辩护成功的律师夏霖也站出来,他愿意为网上指杨佳被上海警察打伤生殖器的苏州青年郏啸寅免费辩护。这些都是好现象。

基于一些律师的观点,笔者归纳如下:

一是对杨佳案件的审讯过程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全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以使案件侦查程序及证据取得经得起检验,公审时应该像张君杀人案一样接受媒体旁听,最好由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庭审;

二是此案上海市公安机关是受害人的所在单位,也是受害单位,上海市的检察、审判机关是上海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单位;为了避免杨佳遭受报复及出现倾向性审判之嫌疑,建议上海市主动回避,将此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移交至杨佳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省区司法机关审判;

三是既然杨佳”曾多次以书面、网上形式投诉闸北区公安局,并与该局交涉索赔”,该局应将杨佳索赔的函件及电子函件向社会予以公开;杨佳投诉中曾要求开除侵犯其权利的警察的公职,其要求开除的理由与被投诉的警察应向社会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和审查;

四是杨佳一案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充分保障杨佳的辩护权利,应允许杨佳在全国范围内愿为杨佳辩护的律师中挑选辩护律师,而不应由上海方面指定律师辩护,更不能由已成为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

毕竟,司法应该有独立的空间,事关人命也必须是非常慎重的事。所谓司法特事特办,速诉速决,谈不上司法独立,更谈不上司法公正,而是伤害司法公正,最后还会导致失去正义和公理——尽管段义和和杨佳都是杀人,但法律也应该保护被告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法律下的法治所确保的,而不是无法无天或”朕即法律”的人治所随意乱来的。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