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档与网民交流的节目中,南京市科技局一负责人表示,为鼓励南京软件企业发展,针对软件企业的相关职工买房买车上是有补贴的,就是对软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在南京买房买车,可以一次性地退还上一年度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办法是,由其所在的单位,向南京市软件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由市财政返还。(《扬子晚报》)
此言一出,舆论大哗。仅搜狐转载此新闻的页面,就有网民评论近千条,且均以批评居多。在贫富差距悬殊的当下,有如此民意反馈再正常不过了。个人所得税本就是针对富人而设立的一项“劫富济贫”的税种,在工资、薪金所得上,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5%-45%)。意即工资、薪金越高,应纳税款越多。而南京此举措,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而行之,将退税的范围局限在一个特别具体的高薪群体。单拿一个“吸引人才”来作注解,恐怕很难自圆其说——领低薪的人群中也不乏人才,缘何就不见针对他们的退税之举?
自古锦上添花多,从来雪中送炭少。若南京方面铁了心要“吸引高层级人才”,因而不惜“锦上添花”,那也得看看该怎样“添”。从依法行政上来说,不光南京市科技局或南京市软件管理办公室无权决定对哪个群体退多少税,就是南京市政府也无此权限。近年来,舆论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讨论较多,争议也较激烈。但所有的民意表达,都指向了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正如我们所知,修法程序极为复杂,从动议到形成议案到提请审议再到表决通过,没有相当时间的酝酿,是不可能进入审议程序并完成法律修改的。修法总是落后于现实需要,这也是法律通常具有保守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那么,为什么不能绕过立法机关,而直接让某个政府部门,比如说国家税务总局来说了算呢?答案就在,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是国家税收至关重要的基石,也是税法的最高原则。这一“基石”的要义包括: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之所以要有如此不容妥协的强硬原则,就在于税收本是国家借用公权力将公民、企业或其他纳税主体的私有财产转征为国有的侵犯性活动。它的直接后果就是加重了国民负担。为使国民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就必须将税收的设定和征收交由代议机关来讨论决定——只有符合多数民意的征税或免税,并在经过法定程序履行必要的形式之后,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否则,人民有权视之为非法并拒绝缴纳。
需强调的是,无论是税收的“征”,还是“减”,均在税收法定的应有之义中。对特定人群的减免税收,同时还意味着对其他纳税群体的不公。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在国家立法层面有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如地方可随意规定减免,国家立法的权威与尊严何在?法制统一与法律公平的原则何在?当然,如果获得了法律的明确授权,又另当别论了。
如果说罪刑法定主义在近现代历史中起到了维护公民人身权的重要作用,那么,税收法定在维护公民财产权上也有类似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不是依地方的土政策治国。税收法定中的“法”,与依法治国中的“法”一样,仅指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立法中若有关于税收的规定,也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才有其合法性。正因为如此,地方行政部门并无自行决定征税或免税的权力,而只有执行现行法律的职责。
回到南京的这一退税举措中来,我们从报道中尚无法得知这是哪个部门,基于哪部法律所推出的何种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但从官员言之凿凿的表态来看,此事不假。而且,其程序是“由其所在的单位,向南京市软件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后,由市财政返还”。这又绕过了税务部门,侵犯了为法律所明确的税收专管权。
毫无疑问,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样,都是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从南京此“锦上添花”式的退税措施来看,至少表明当地的行政法治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对于那些“高层级人才”而言,凭他们的智商一定会从这一事件中产生怀疑:今天有如此自以为是的退税,明天也难保会有如此自以为是的加税。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