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的次贷危机已经演变成为相当全面的金融危机,且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和经济体系。很多人据此断言,次贷危机表明,自由市场或者说资本主义制度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危机。然而,如果考察这一危机在美国形成的制度环境就会发现,次贷危机是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尽管这一调节过程是痛苦的,但美国已有的解决危机的宪政安排,有能力把危机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而不至于演变成全面的制度危机。
普通法与金融创新
次贷危机是可怕的,然而,这么可怕的游戏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制度创新的意外后果。这种类型的危机只有可能发生在英美这样以普通法治理社会的国家,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国家,才有可能容许种种大胆的、有时是莽撞的创新。
在今天的中国,人人都在谈论创新,但有一个现象似乎被人普遍忽视了:过去几百年来,几乎所有领域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市场制度创新,金融产品与制度创新,企业组织制度创新,都出自英美这样的普通法国家;政治领域、社会治理领域的种种制度创新,同样主要出自这两个国家。个中原因在于,普通法所隐含的关于社会治理的思路,为人们开放出最大的创新空间。
人生活于一个悖论之中:制度规范人,制度又是人创造的。于是,关于人与制度的关系,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进路:第一种的经典表达是孟德斯鸠说过的一句话:“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人可以做的事情,由法律、制度事先明确界定,人只可在这其中进行选择。
按照这样的理念,民众要从事某项事业,首先需要政府批准、得到政府发放的执照。否则,政府就可以认定其为违法。如果这样的法律比较宽厚,那这样的治国模式至多只会增加制度创新的困难,抑制人们的制度创新精神,进而抑制人们从事一般性创新的活力,欧洲、日本似乎就是这样的情形。假如这样的法律比较苛酷,那就会严重限制、剥夺人们的自由,从而导致社会、经济、文化无法正常运转。
普通法及其背后的政治思维方式对人与制度的关系持有一种相当不同的看法。普通法确实强调,自由乃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但此处的法律却就是由这些生活于法律之下的人创造出来的。
按照普通法的法理学,法官、立法者并不事先规定人们可以干什么,相反,如哈耶克所说,普通法作为一套正当行为规则体系,主要由禁止性条款构成。它只禁止人们实施已被事实证明显著有害的行为,除此明确界定的范围之外,人们可以自由地进行创新,而不需要法律和官员的事先授权。人们可以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由法官、立法者事后来判断其中所蕴涵之规则的合理性。
因而,在普通法的治国思维下,法律规则及各种制度,是人———主要是民众———创造出来的。民众基于对权利、利益、正义、公平的理解和共识,基于自然法,基于相互的同意而进行特定的交易、合作。在这些交易、合作行动中,包含着某种规则。其中有些人会采取自认为能够增进自己利益的新行动,这些新行动中包含了新规则。这些人可以说是“立法企业家”。如果该行动增进了交易双方的福利,就可能被他人模仿,其中所隐含的规则就扩展开来。
民众在创造这些新的交易、合作规则的时候,可能注意到了既有的法律、政策,但也可能根本就不去注意它们。甚至,在不少时候,生活于不合理的制度体系之下,民众是有意地忽视、违反、突破现有的法律、政策,而创造出更加合理的新规则,若干新规则就构成了一项新制度。
当然,如果这种新行动给交易、合作对象带来损害,受害者当然会提起诉讼。到了此时,法官才会对双方当初所遵守的规则之合法性、合宪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法官认可受害者的诉讼请求,等于禁止了那一创新性规则。但这种禁令并不会缩小人们创新的范围,因为,这个范围本来就是无限大的,它仅仅取决于人们的想象力。
因而,在普通法治国思维下,人具有广泛的制度创新空间,这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得以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法律只会导致社会的停滞或专断。
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美国涌现了无数“立法企业家”,也即创新规则、制度的企业家,金融产品、制度创新不过是表现最为突出的一个领域。金融企业家要开发某种金融新产品,不需要先从监管部门获得执照,相反,他们可以先做起来,让交易对象、让市场过程来决定这种产品及其中所蕴涵的金融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只有当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官、监管机构、立法机构才会介入。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金融企业家可以发挥其聪明才智进行产品和制度创新。但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这样一套机制中,是存在着发生危机的可能性的。
创新与危机
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所说,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次级房贷市场曾经让成千上万渴望拥有自己房子的家庭美梦成真。但毫无疑问,现在,它捅了大娄子。
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社会繁荣的根本推动力,因而,凡是能够为创新开放出较大空间的社会,通常都比较繁荣而富裕。全球化的贸易和文化交流体系可以使其他社会分享这些社会的创新。
但是,创新肯定意味着风险,有的时候,甚至会拖累整个经济体乃至全社会。这是由创新的本质所决定的:创新不可能个个成功,创新者不可能事先就精确地计算到创新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可能风险;即便金融企业家自己计算到了这种风险,相关交易者却完全可能不具有这种能力而掉入金融企业家的陷阱中;当然,创新者与相关交易者也有可能陷入集体行动困境,明知有风险,却无法找到解决之道。
总之,人性是有缺陷的,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因而,完全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一项金融产品、制度或者其他领域的创新,尽管短期内给交易双方带来巨大创新溢价,但却损害着他们当下看不见的长远收益,或者给其他市场参与者、给整个社会带来越来越明显的负的外部性。
更进一步而言,即便是金融领域的自我监管体系、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监管体系,或者普通法的司法监管体系,本身也都必然存在缺陷,其运作也必然受到人的理性之局限性的约束。由于监管体系的这一固有弱点,那些具有看不见的负面后果的创新,在蔓延的过程中不可能被完全有效地阻止,结果就酿成灾难性后果和危机。
换一个角度看,危机本身是市场清算创新者的错误的过程。雷曼兄弟倒闭了,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也倒闭或陷入困境,这就是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市场会毫不留情地惩罚犯错误者。这样严厉的惩罚也会警告其他参与者,保留下来的企业家或新兴企业家可能在另一个方向上进行制度创新,即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管怎么样,某些创新确实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但是,一个社会如果要享受创新的好处,就必须容忍这类创新。问题的关键在于,创新乃是指向未知的未来世界的,这在逻辑上就意味着,人们无法事先确定什么样的创新是好的、什么样的创新是坏的。这是人与自由的关系的一个特例而已:一个自由社会必须准备容忍自由的代价。享有自由的个体可能做什么,没有哪个圣明的权威可以事先准确地界定、严格地统制,如果是这样,那人也就没有自由可言了。
当然,社会可以在创新与稳定之间进行权衡取舍。不同社会的偏好可能不一样,平衡点就会处于不同位置。大体而言,偏好安定的国家固然可以避免严重风险,但各个领域企业家的创新空间被缩小,这意味着,这类国家难以成为金融领域、产业领域及其他领域的领先者。
同一社会在不同时间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不同人群的偏好也不一样,因而,创新与安定的平衡点会出现移动。过去两个世纪,在西方每个社会都可以看到,创新与安定的平衡点在周期性地变动。当人们偏好安定的时候,就强化监管,尤其是政府监管。这必然导致创新被抑制,社会丧失活力。于是,整个社会又会形成放松监管的压力,各个领域的企业家获得更多自由空间。这似乎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总体趋势。目前是否意味着进入强化监管、抑制创新的周期,还有待观察。
解决危机的宪政框架
事实上,在美国历史上,已经发生过多次类似危机,最终在经历一番坎坷之后获得解决。根据这些经验可以确定,次贷危机终归是可以解决的,并不会从根本上危及美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
确实,历史上有很多国家经历过危机的连锁反应:严重的金融危机会引发经济危机,进而引爆社会危机、政治危机,最终导致社会严重动荡,甚至整个社会的治理体制被颠覆。一种优良的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地切断这一宿命式的传递链条,迅速而有效地将金融危机的破坏性影响控制在经济环节,不使其继续向更广泛的领域传递。
美国的制度框架大体能够做到这一点。美国有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但其治理体系正常运转的关键是它的宪法条文及惯例所形成的宪政框架。它由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设置及其议事程序,和党派、游说团体、结社的民众等构成。就其本质而言,它是社会就各种问题进行理性辩论、并寻求解决方案的结构和程序。不同群体在这一宪政框架内博弈,它既能吸纳民意,又能激励理性辩论。
这样的宪政框架具有很强的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因为,它为解决公共问题提供了足够丰富的手段。比如,布什行政当局可以提出货币性与财政性救市方案,运用公共资源,拯救市场中的某些重要参与者。人们也完全可以设想,立法部门未来可能制定一些监管性法律,对已发现存在重大风险的金融活动予以严厉监管。在高科技繁荣之后,立法机构就曾经制定一系列监管性法律。甚至更进一步,整个美国社会为了解决十分严重而广泛的公共问题,也可能进入“宪法时刻”,展开立宪政治(constitu-tionalpolitics),也即以行政当局从根本上调整执政方针、最高法院制定全新宪法判例的方式,使整个政府的行动出现转向。罗斯福新政就是这样一次宪法政治的产物,由此,美国的政府形态、市场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
但无论如何,在美国,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的人们,始终是在这一宪政框架下活动的,由此所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足够正当性。因为,自认为与解决方案有利害关系的群体,都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布什行政当局提出的救市方案最初遭到众议院否决的事实就表明了,具有不同关注点的群体,可以把自己的意见纳入决策过程中,并最终反映在决策结果中。由此所形成的解决方案,不论其取向如何,不论是强化政府监管与干预,还是放松监管与干预,都具有正当性,都属于美国体制的自我调整,都趋向于强化那个制度及其背后的价值,而不是削弱那个制度。
基于人性的复杂性及人的理性之局限性,没有任何一个社会能够完全避免危机。判断一个社会之治理是否优良的标准仅仅是,它是否形成了一套及时而有效地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宪政主义的政治结构与程序,在出现问题与危机时,人们能否透过既有的制度框架找到合理而正当的解决方案。
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
近来,不断有国内外专家、媒体谈论,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对中国来说是大好时机,甚至有人谈论,上海取代华尔街的机会已经来临。
上海一直致力于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美国次贷危机确实是上海提升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的良机。有官方人士透露,上海可能抓住这次机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为吸引海外的金融服务业人才,提供一次性的房租补贴、教育津贴、减税20%到40%等。
然而,上述措施固然可以提升上海的地位,但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却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更不要说取代华尔街。因为,只有国际金融创新中心才有资格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而这样的创新中心只能存在于给创新开放出最大空间的法律与政治环境中。
过去一两百年间,真正的国际性金融中心只有伦敦与纽约。日本的实体经济虽然高度发达,东京却没有成为与其实力相匹配的国际性金融中心。原因似乎在于,尽管日本宪法具有强烈的美国色彩,但日本的整体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大陆性。在这样的法律理念与制度下,个人只能做法律许可的事情,国家规定着个人、企业的活动范围,企业家没有进行自发的制度创新的足够空间。
中国的法律制度同样具有明显的大陆性,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而这,显然不是上海所能决定的。
因而可以预料,即便中国实体经济规模不断膨胀,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上海也难以成为与伦敦、华尔街相提并论的国际金融中心。仅仅考虑法律制度的特征,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亚洲,香港、新加坡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概率要大于上海。
中国是否应当转向普通法的治国思路,是一个十分严肃而重大的问题,它关涉国是之重新定位。不过,对于当下中国来说,更紧迫的挑战是,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会产生何种冲击?中国当下的经济困境会演变到何种程度?如果出现严重衰退,能否避免引发社会危机?最重要的问题是,既有的制度框架解决这些严峻公共问题的能力有几何?如何增强这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