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鄢烈山在《南方都市报》发文说”依法管理不必等新闻立法”,提及”不要诿过立法,动不动就怪无法可依,就呼吁立法,先问现在的法律资源你用足了用好了吗?”,其实都是说了半天都没有说到点子上,而且有误导之嫌,新闻立法是新闻自由的源头保障,没有新闻自由的立法,都谈不上新闻采访和合法性。他还说”如果立的法是明规则,行的是潜规则,这种’立法’除了败坏法治的信念又有什么作用?”也是多余的,因为了无法治,谈何败坏,败坏什么?没有明规则,其实都是见不得光的黑暗的潜规则当道。
我认为,新闻舆论监督若不从源头谈起,就是一个废话,或是为当权者的非法一叶障目,新闻立法最关键的是立法保障民间办报和新闻自由。新闻立法应当明确”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也可由自然人进行”,即恢复民间办报。
最近一些改革开放30周念纪念的文章披露,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立法机关就开始制定非常具体的新闻立法计划,彭真和万里担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期间,已经实施这一立法计划,具体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前人民日报社长胡绩伟主持推动,1985年7月15日起草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一稿,1988年4月修改后整理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草案第三稿。
此外,国务院的新闻出版署成立后,于1988年1月成立了新闻法起草小组,上海市委宣传部于1988年2月也成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小组”.胡绩伟主持拟定的新闻法草案,尽管受到”左派头子”胡乔木等人的牵制,还是基本上体现了保障新闻自由的指导思想。该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发表和获得新闻,享受和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此种权利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得到保护,不受侵犯。”第七条:”公民、社会团体具有通过媒介对政府事业和其他公共事务,以及这些事务涉及的个人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批评的权利。”第八条:”除国家处于总动员时期外,不得对新闻机关传播新闻、发表言论施行任何形式的新闻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包括:”报道和评论社会生活的各种事件。新闻媒介独立负责批评危害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错误行为和不良现象,而不需经过新闻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批准。””所采写的新闻首先须传送其所属的新闻机关,而不受阻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新闻工作者执行任务时,对其进行阻挠、威胁、迫害,或危害其人身安全。”最值得一提的是,该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报纸、期刊的创办可以由公民团体进行”,特别写上”也可由自然人进行”.
为什么自上个世纪至今二十多年未中国不提新闻立法呢,因为无论是邓小平、陈云,还是江泽民、李鹏,还是胡锦涛,温家宝,都比鄢烈山先生明白,新闻法必须保障新闻自由,因此他们不敢为这个法背书,这个法一旦制定实施,必然会给一党专制带来巨大的冲击,党禁就必然结束,公民社会和法治才有可能实现。当权者十分明白,不能搞新闻立法,可我们的杂文家却说不必等新闻立法,可关键是没有新闻立法,舆论监督又如何依法管理、依法保障?
新闻立法的制度源头问题不解决,合法性问题不正视,新闻自由不争取,民间办报不突破,媒体就只能是喉舌,舆论监督都基本是一种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