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产阶级专政”:困惑与反思——马克思主义的嬗变之分析
无产阶级专政,在马克思的浩瀚著作中论述得并不多,但却是马克思的“新贡献”。1852年马克思在致约.魏德迈的信中,概括了他的学说的基本思想:“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⑵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⑶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17)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更郑重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8)从马克思的自我表述中,可知“无产阶级专政”是他学说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因为,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而达到无阶级社会又必须经过无产阶级专政。所以,列宁把是否承认无产阶级专政作为马克思主义还是修正主义的试金石。他说:“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19)
马克思在世时,除了仅存在72天的巴黎公社外,他没有看到无产阶级专政在各国实践的情况。之后,以列宁为首的苏联共产党以及第三国际的各国共产党,都切实地实施了无产阶级专政。今天,我们翻开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记录,怵目惊心的事件比比皆是。斯大林统治时期,上个世纪30年代,以专政的名义进行了“大清洗”。据苏联晚期负责冤案平反的官员说:“在肃反中受到迫害的达2000万人(占苏联人口的十分之一)。”党的领导人托洛茨基、季诺维耶夫、布哈林等人以及大批党政军高级干部遭到杀害(苏共17大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有98人被杀害;军队中767名高级军官中,有512名被镇压;6名元帅中,有4名被处决)。毛泽东统治时期,继1957年对知识分子全歼性的整肃后,1966年又发动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史称“文革十年浩劫”。刘少奇、彭德怀、贺龙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劫难逃,迫害致死;从中央到地方的大批领导被指控为“走资派”,遭到不同形式的迫害。据叶剑英1978年12月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的说法,“文革”整了一亿人,死了2000万人,浪费了8000亿人民币。波尔布特执政的红色高棉,在短短的3年8个月(1975——1978年)时间里,对本国人民进行大批屠杀,竟使柬埔寨人口骤减了三分之一(据《国际统计年鉴》1995年版)。当时柬埔寨人口约700余万,据此数计算,被杀戮人口在200万左右。这在死亡人数与国民人口相对值上创造了空前荒谬、空前血腥的记录。波尔布特在“文革”期间几次来北京取经,学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毛泽东曾向他推荐了张春桥的《论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一文,并盛赞他“你们做到了我们想做而没有做到的事情”。(20)
上述发生在三个国家的历史事件,说明无产阶级专政带给人民的是恐怖、迫害与灾难!这一切都是在革命的名义下干的。正是:试图将其变成天堂的东西,却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的地狱。作为后人,责备这一理论的提出者无济于事,但是,既然这一理论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一理论的不完备性、局限性是不容置疑的了。研究和廓清这一理论中的缺陷应当是我们的责任。
1、“阶级国家”与“阶级专政”概念的虚幻性。
说“阶级国家”、“阶级专政”是个虚幻的概念,因为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国家权力为一个阶级所占有、所行使的情况。人们所看到的,国家权力总是为某一“统治集团”所占有。这个“统治集团”,或者是以皇帝为首的皇族集团和官僚阶层(如中国自秦以来的专制集权国家),或者是通过大选获胜的某个政党(如近代以来的民主国家)。即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阶级专政”也只具名义的意义,落实到国家权力的实际操作只能是党的上层领导者(如苏联与中国)。所谓地主阶级是封建专制国家的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级,未免言过其实。虽然在某种生产方式下,必然有一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主导生产活动,成为经济上乃至政治上的强势者,国家的内外政策因而往往向这一阶级利益倾斜,但这一阶级与国家权力的操控者(统治集团)不能划等号。列宁坦言:“在革命运动史上,个人独裁成为革命阶级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21)寥寥数语,反叛了“阶级国家”和“阶级专政”概念的虚幻性。
2、“阶级专政”对象(客体)的非科学性
要实行专政,首先要科学地界定专政的主体与客体,即由谁实行专政与对谁实行专政。在应当对谁实行专政的重大问题上,既缺乏科学依据又缺乏法律条文。
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通常认为是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如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分子。但是,对被推翻的阶级为什么要实行专政?众所周知,革命胜利后,经过土地改革,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地主的土地及家财,资本家的资产都被剥夺了。地主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资本家也成了普通的市民。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对他们实行专政,就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强势力量对已经失去土地和资本的普通公民实行专政了。如果说,土改后的地主,工商业改造后的资本家与其他公民尚有区别,那么,“区别仅仅在于历史”。至于他们的子女,“区别仅仅在于血统”。阶级,按马克思的理论是按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划分的,只有“种姓”才是按血统划分的。因此,之后几十年中所进行的“阶级斗争”与“阶级专政”,实际上是一种“种姓迫害”,它在“文革”初期“血统论”泛滥时达到鼎盛状态。
“无产阶级专政”相对于“资产阶级专政”,毛泽东说,前者是向后者学来的,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过去你专我的政,现在我专你的政。如此,这不是一种“阶级复仇”!这大悖于无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崇高信念。
更为严重的是专政的泛化与滥用。本来,对已经不是资本家的“资本家”、不是地主的“地主”实行专政,已经是对专政的一种滥用了。以后,领导人又根据主观需要不断地制造新的专政对象,如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等等。这里的一个基本方法是,要把你打成专政的对象,只要与“资产阶级”挂钩,或定一个罪名(如对领袖的思想表示一点疑问就是“现行反革命”)就可。这更是专政一次次的泛化与滥用,它导致专政客体的无限扩大。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被消灭的社会里,资本主义势力反而日益壮大,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更不待说,这里还长期掩盖着一个真理:资本主义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力量。
那些老的或是新的被专政的人是否是国家公民呢?如果是公民,那么与其他公民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有区别,那么在法律上应当有“专政公民”与“非专政公民”的相应规定。可是至今在国家的任何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把愈来愈多的公民群体任意地划定为专政对象从而粗暴地剥夺了他们的公民权利是一种非法行为。我们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长期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
3、多数人可以对少数人实行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通常被解释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它表示这一专政的“正义”性。
多数对少数的专政,在历史上曾有发生,如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时代,一切由多数人说了算(所谓“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曾发生过迫害思想家与科学家的暴行。法国大革命雅各宾专政时期多数人暴政又夺去了多少人的生命。中国“文革”时代,亿万“红卫兵”与“造反派”,喊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口号,以雷霆万钧之势,横扫一切,出足了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威风。这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一种情况。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多数对少数实行专政的更多的情况是,少数人甚至个人,以多数人(如“人民”、“阶级”、“国家”)的名义对多数人实行专政。斯大林与毛泽东统治时期都发生过这类突出的事件。
在理论上还要辨明,多数人为什么无权对少数人实行专政?在现代民主制下,无论多数与少数,都享有同等的法权;任何人不能对任何人实行专政,不管是多数还是少数,都无此特权。在这种制度下,被剥夺公民权的人都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有确凿的违法依据,而不是凭多数人的意志;压根没有“地、富、反、坏、右”的所谓“黑五类”的非法称谓,也不允许杜撰什么“走资派”、“叛徒”、“特务”、“反动学术权威”之类的专政对象。在现代民主制下,选举与决策当然要遵循“多数决定”的原则,如果对问题的认同不可能“高度统一”,反对与弃权的少数(或多数)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少数派的命运在专制制与民主制下截然不同。专制制下,少数派受到歧视、压制与迫害;在民主制下,少数派受到保护,保护他们提出反对意见的权利,决不要求他们“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与多数保持一致。保护少数的意义在于:多数不一定正确;先知先觉者总是少数;少数的存在是纠错的重要动因,从而使错误不会像专制国家那样难以纠正;促使政府决策照顾到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因此,在民主制下,“保护少数”与“多数决定”同样重要。
4、“阶级专政”怎样导致“个人专制”?
“阶级专政”一进入实践的操作层面就遇到了难题:阶级如何实行专政呢?列宁承认“阶级专政”的不可行性,因此提出“无产阶级的专政不能由包括整个这个阶级的组织来实现”,只能由它的“先锋队”——共产党,“才能实现这种专政”(22)。这样,阶级的专政就演变为少数人的专政了。这是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包含着嬗变的因素,因为少数人专政如何确保“阶级专政”的性质不发生变异呢?这一点列宁没有从制度上加以解决。相反,他批评了那种把党专政与阶级专政对立起来的观点。他说:“‘是党专政还是阶级专政?是领袖专政还是群众专政?’——单是这种问题的提法就已经证明思想的混乱到了不可思议的无可救药的地步。”在这里,列宁武断地否认了党专政与阶级专政的某种区别,他因此认为:“群众是划分阶级的;阶级通常是由政党来领导的;政党通常是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被选出担任最重要职务而称为领袖的人们所组成的比较稳定的集团来主持的。这都是起码的常识。”(23)列宁的这段文字一直被认为是群众、阶级、政党与领袖之间的关系的经典论述,由此引出了以下公式:阶级专政=党专政,党专政=领袖专政。“阶级专政”最终演绎为“领袖专政”,这是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又一发展。
之后,斯大林提出了“代理人”的概念,把无产阶级专政更明确地强调为个人专政。他认为:“真正管理国家的并不是那些在资产阶级制度下把自己的代表选入国会或者在苏维埃制度下把自己的代表选入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人。不是的。实际上管理国家的是那些真正通晓国家执行机关事务和领导这些机关的人。如果工人阶级真正想掌握国家机关来管理国家,它就应当不仅在中央,不仅在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地方有自己的有经验的代理人,而且在贯彻决议的地方也有自己的有经验的代理人。只有这样才可以说工人阶级真正掌握了国家。”(24)几年之后,斯大林把党的领导与发挥苏维埃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对立起来,认为后者的“作用愈增大,它们对党的压力就愈显著,它们就愈顽强地力图削弱党的领导,它们对党的反抗就愈猛烈。”(25)列宁与斯大林的上述思想使党和领袖的权力成为绝对无限的权力;马克思主义发生了惊人的嬗变。
5、“无产阶级专政”是临时的革命措施还是长远的制度安排?
根据马克思主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可以理解为“临时的革命措施”,因为马克思说,“革命转变时期”“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而“革命转变时期”自然是一个较短的历史时期。然而,同样是这段文字,我们可以将“无产阶级专政”理解为“长远的制度安排”。因为这一“专政”存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历史阶段;而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阶级消灭、国家消亡、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人类到达这样的社会势必要经过长期的努力。这后一种理解实际上是后人的认识加之于马克思的。在马克思看来,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不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马克思的这种估计,与真实的历史发展存在很大的误差,具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也因此,本来是在短时期中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在后人那里就演化为“无限期”的专政了。这一切,都是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缺乏明确的时间概念所导致的结果。
6、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下,掌握国家权力的人是否不再有人性中的弱点?是否只会行善、不会作恶?
西方思想家根据对人性的弱点的考虑,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中作出权力制约的安排,防范有权人以权谋私或对权力的滥用。马克思则没有对这个专政可能产生的消极性设防。他研究“资本”的罪恶,却无有研究“权力”的两重性;他设想人类社会的远景,却没有思考这个政权会给未来社会带来什么后果。或许,在他看来,无产阶级是“大公无私”的伟大“救世阶级”,他担负着打碎旧世界、建设新世界的神圣使命,因而对自由主义思想家提出的权力制衡思想不屑一顾,反而对“议行合一”的巴黎公社赞扬备至。他认为,无产阶级只有改变其阶级地位才可能改变其生存状况,却没有回答,当这个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后,人性中的自利乃至贪婪之心是否会有所滋长?既然无产阶级起来革命首先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那么,革命成功之后,难道不会首先从胜利果实中索取回报?或许,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对此已有回答。那就是,为了防止政府官吏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公社采取了“两项措施”。但是,略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知道,这“两项措施”在正常情况下是很不切合实际的。对政府官员的“随时罢免”谈何容易!即使对官场进行监督也须有专门的法律与健全的制度保障;真的可以“随时罢免”,也足见其制度的不甚成熟(如“文革”时期,造反派可以任意夺权)。至于公社委员只“领取普通工人的工资”,若转变成制度常规也只能说是一个政治童话。若加以推行,效果如何?——或者不愿去政府服务;或者消极怠工,得过且过;或者籍权力之便捞取灰色或黑色收入。人类为恶的智慧在权力不受约束的环境里,“无产阶级”决不会比“资产阶级”逊色。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都是人。
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导致社会生活中自由的严重丧失,不仅仅限于本文所列的一些理论缺陷。譬如,十分重要的,他还提出要“消灭私有制”,“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代之以公有制与计划经济。这一理论缺陷与所产生的后果,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展开论述。对于这种后果,马克思或许是应该知道的,因为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明确指出,劳动资料—生活源泉的垄断是无产阶级的“依附性及一切形式的贫困和奴役的原因”。既然如此,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一旦变成现实,社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社会的生产活动将产生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度的集中和垄断,那么,生活在这种体制下的人们,对垄断一切的国家势必更加依附,并且更加贫困和更加受其奴役。这已被以后的历史所证实。
《共产党宣言》是以以下豪言壮语收尾的:“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这不过是“打天下,坐天下”的另一种文字表述。至于“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的具体涵义,直到苏联解体4年之后苏共书记久加诺夫才有了经典性的解释,即“三垄断”:垄断权力,垄断财富,垄断真理。可见,这些共产党没有把马克思的经念歪。这里再次证明,马克思理论中的许多重要结论、判断,无意中背离着他的初衷——人的自由解放。
既然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实践中产生种种困惑与误差,那么无论在认识上和实践上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那就是:将一阶级主宰之专政权力转变为民有、民治、民享的公共权力,将暴力为依凭的权力转变为以法律为支撑的权力,将无限、绝对的权力转变为有限的受制约的权力,将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如此等等。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回到马克思理论的出发点——人的自由解放。
注释: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
(19)《列宁选集》第3卷第199页。
(20) 王晓林:“波尔布特:并不遥远的教训”,《炎黄春秋》2008年第4期。
(21)《列宁选集》第3卷第520页。
(22)《列宁选集》第4卷,第404页。
(23)《列宁选集》第4卷,第197、198页。
(24)《斯大林全集》第4卷第324页。
(25)《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142页。
200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