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吴思老师的《潜规则》一书时,颇被吴思老师独特的史学观念、别具一格的历史审思视角折服。
但是,当《潜规则》一书在揭露了潜规则的祸害时,却在接受过程中,走向了吴思老师审思历史的反面,这恐怕也让吴思老师大吃一惊。
后来读吴思老师给《硬球》一书写的序言(未能公开发表),知道吴思老师把潜规则一词扩展到“有权力就有潜规则”的境地,我好象突然明白了吴思老师的揭露潜规则却反而让人们心安里得的接受了潜规则的根源。
不错,有权力就有潜规则,甚至更可以推而广之,有规则就有潜规则。问题是不同的制度情景中,规则束缚的各方,在面对潜规则时,有没有得选择?
在吴思老师的笔下,专制制度里,潜规则是以明规则为参照。当然这里面还有个制定规则的人是不是想到执行规则的人会玩弄规则(也就是潜规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很值得研究。至少其涉及到谁在制定规则,谁在执行规则。制定规则的人是否把执行规则的人的行为也考虑在规则制定过程中,乃至制定规则的人有没有私利驱动,这些都不是小问题,当然也不简单。
吴思老师认为,明规则一旦成型,专制制度下潜规则必然横行。何以见得,私利驱动也。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术语叫权力寻租。这里,制定规则的人,在专制制度里往往高高在上,扮演规则裁判的角色。潜规则里主要是执行规则的人,与被规则执行的人在玩游戏。吴思老师将之命名为局观史学。犹如一盘棋,棋子如何走是规则,两人下棋,一人裁判,明规则或者潜规则都在其中。那么,若裁判公正,有没有潜规则呢?
还是先说裁判不公正。裁判在这里扮演的是执行规则的人,两个下棋者是被规则执行的人。当然,更好的例子是两人打公司。法官就是裁判,原告和被告就是两个下棋的人。现在红方或者说原告,私下里与裁判达成协议,若判原告赢,则裁判得多少好处,所谓“黑漆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可说是中国古人对潜规则的最通俗注解。
试想一下,一旦这种局面形成,被告输定了是一种符合情理的推测。除非裁判“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就看执行规则的人如何在“局限下取利”了。这里的局限显然有两个要素,一是裁判违规(潜规则当然是一种违规)的机会成本多大,二是原告被告的局限下的利益。三方博弈,都是局限下利益最大化,“局限”当然是一个不能放过的设定。这里面的计算很复杂吗?肯定很复杂,但对于局中人来说,则是很简单。经验与胆识代替了自以为是的经济学家的繁琐的数学公式。
这是裁判不公正情况下的潜规则的简述。这个案例还可以衍变为执行规则的人与被执行规则的人直接游戏,亦即裁判身兼二职,即是原告又是裁判。推理同上。现在也说说裁判公正情况下,有没有潜规则。这事实上涉及到原、被告两方的潜规则。最典型的案例能想到的是足球比赛,若两方队员在比赛的同时又同时参与了局外的一场赌博,他们当然可以在公正的裁判下玩他们自己定的规则(我们这里的足球队有过这样的事吗?好象有过报道,记不清了,反正只是假设,就不去求证了)。这种情况最值得研究的例子大概是比赛双方都有代理人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利益怎样操作成最大化的问题。
但我不同意吴思老师的地方在于:有权力就有潜规则,没有能够揭露出专制制度下的权力潜规则与立宪民主制度下的权力潜规则的不同。说简单点,在专制制度下,通常规则执行者在设租后,被规则执行者没有选择,只能按执行规则的人设下的潜规则来玩。吴思老师的《潜规则》一书讲了很多真实的中国历史中的案例。你当然也可以选择不按他的潜规则玩,但结局往往是更惨。所以说是没有选择,或者说是按潜规则玩居然是最好的选择。何以如此,吴思老师的《潜规则》一书讲得很清楚。
但立宪民主制度下,规则执行者若要与被规则执行者玩潜规则,被规则执行者,有选择。可以进行局限下利益选择,也可以进行道德选择。这里只说利益选择,即假如规则执行者立下的潜规则对局中人都不利,那么,博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不接受这个潜规则,而将之诉诸于更高级别的规则执行者,甚至诉诸于规则制定者,比如在美国经常出现的打宪法官司。当然,如果这规则执行人居然可以玩出一个局中人和规则执行人都能获利的潜规则的话,那么这条规则将被修改则是意料中的事。
总之,吴思老师的《潜规则》一书,由于没有更深入地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揭露专制制度下潜规则横行的原理——被规则执行者根本上没有选择——最终使得原本是揭露潜规则罪恶书,却走向其反面,助长了潜规则被理性接受的程度。再说清楚些:规则制定了,捍卫规则的规则有没有同时制定,而如何捍卫规则才能制止潜规则呢?这些都是可以显现专制制度与立宪制度的优劣的吧。
这同样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的腐败程度。为什么明明是一种罪恶被揭露,却反而是罪恶在社会上被更多的人从其自以为理性的角度,得到了更好的接受。
但毕竟有人不接受了。杨佳不接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