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全能体制的法制:形式完备与党权掌控
自中国改革开展以来,日益复杂的经济体系、公社制和单位制的逐步解体,使得原有的全能体制不敷应用,而需要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因此,从改革一开始,法制建设就被提上了日程。1992年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经济和社会更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得以保持的同时,私有部门的发展更加迅速,多元经济格局已初步形成;与之相应的,则是数以千万计的新兴社会阶层的浮现,和数以亿计的流动工人群体的涌现,所有这一切,也都凸现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相关的法制进程也就随之加快了速度。近20年来,立法速度显著加快,司法体系也更加专业化,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逐步建立了起来。
在法制体系迅速完备的同时,原有的社会治理手段也大体保留了下来,并有了新的变化。在1980年代,党政分开和大社会小政府一度被看作是政治体系改革的目标,但是,近20年的中国政治实践并未沿着这样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改革前的权力模式得以“复归”,党政一体的领导权模式进一步巩固,权力对经济、社会的全面介入得以保持,且大体保留了改革前体制的动员机制。如果根据林茨等人提出的标准,也就是其对现代政体的主要理想类型及其判定依据来看,在动员、领导权、多元主义和意识形态等主要方面,当代中国政治体制依旧更接近于其所提出的所谓后全能主义体制。因此,尽管中国法制的发展异常迅速,但是,中国的法制体系更多地应被看作是后全能体制的一个新增部分,依旧从属于后全能体制,并受到党政权力的强有力掌控。
于是,后全能主义体制下的中国法制就呈现出如下两个面相:一方面,日益完备的中国法制提供了新的社会治理手段,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和重的作用;而在另一方面,由于如上所述的中国政治体制走向大体围绕着改革前体制的延续与变化而展开,指向所谓的后全能主义体制,因此,当代中国法制对于执政者和新兴社会力量也就有了不同的意义,对执政者而言,作为新社会治理手段的法制,为后全能主义体制带来了更多的效能,而新兴社会阶层在经济社会多元化下产生的政治诉求,却很难在后全能主义体制下直接得到表现和落实,在这样的情形下,作为社会治理新手段的法制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了新社会力量寻求政治变革的手段。
二、法制进程中的政治尝试:司法独立与个案维权
具体而言,这一追求也因为各自的侧重,而出现不尽相同的图景。从侧重法制的一面,是将相对完备和专业化的法制体系,看成是政治体制变革的可能先导,即通过逐步实现司法独立,而创造全社会尊重法律的文化和共识,并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创造条件,直到“通过法治走向民主”。这一图景不仅体现在诸多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律人的相关论述中,也体现在实践中, 2002年之后,不断尝试的宪法司法化努力,就大体体现了这一思路。
而在更注重经济和社会多元化的一侧,个案维权受到了更多的重视,由于现行法制在程序、权利等方面仍有诸多不足,因此,通过对具体而又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的介入,有可能推动法制的改善,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被媒体报道,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收容遣送制度被正式废止。近年来,各种近似的个案维权活动日益活跃,也在进一步推动着法制的完善。
同时,对经济和社会多元化的注重,也隐含着公民社会建设的追求,个案维权不仅被看成是法制完善的努力,也是公民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在当代中国,个案维权主要依托于市场化媒体和网络舆论所制造的影响力,通过一个个的个案维权,可以将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公共知识分子联系起来,并能够影响带动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社会进程中来,这将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进而推动包括法治在内的中国政治转型。
近年来,市场化媒体的兴起、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爆炸性增长,以及两者之间日益紧密而积极的互动联系,共同促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话语空间的形成,依托于这一话语空间,舆论开始形成力量,这不仅体现在一些特定的民生政策之上,也体现在特定法律案件之中,如果说孙志刚案件只是啼声初试的话,自此以来,围绕特定法律案件的舆论介入越来越频繁,参与人群和关注力度也同步放大,而对此也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部分人更注重法制体系的改进,更强调专业化的司法体系的重要性,在这种意见看来,司法独立的优先性应予尊重,因此,对任何有可能危害专业化的司法体系的干预也就尤为警惕警惕,无论这一干预是来自现有的党政权力,还是来自社会的各种舆论压力,对于网络舆论对特定案件的介入,则持相当的保留态度,所谓警惕网络舆论暴力和网络多数暴政的呼吁背后,都体现了这样的忧虑。
而在另一部分人看来,网络舆论对特定案件的介入,被看成是对既有的党政权力的干预的一种“对冲”或平衡。尽管法律体系的完备和司法体系的专业化仍然值得欢迎,但是,在后全能体制的当代中国,司法不可能真正独立于既有的党政权力,因此,通过以舆论为依托的个案维权,可以逐步形成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公共知识分子之间的某种互动协作,促进公民社会发育,最终,这种来自公民社会的关注和压力将有益于包括法制在内的整体政治转型的展开,并最终实现宪政民主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三、司法独立先行论的失落
这两种意见有其共同点,即都认为专业化的、分立制衡的司法体系是可欲的,但是,双方对于这一体系在实践中的浮现却有着相当的分歧:尽管双方都把希望寄托在法制进程之上,但在一定程度上,前一种意见认为独立的司法体系可以先于后全能体制的整体转型而浮现,而在后一种意见看来,司法独立更可能是整体的政治改革进程的一个结果,而不太可能是后全能体制整体转型的前提,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权力也是国家强制权力的一部分,是统治者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之一。所谓的司法独立,就其最低要求,需要政治社会多元化的存在,如近代英国,司法独立的存在,离不开国王与贵族,以及王室与地方权力之间政治多元化的现实。而在后全能体制中,并不存在政治多元化,而是党政权力以一元化的方式,自上而下地实现社会治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作为追求目标并不那么现实。
其次,即使实现了政治多元化,司法独立也离不开权力的制衡, 作为强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必然是政治的,而不可能仅仅是专业的,即使在司法独立最受尊崇的美国,司法权力也受到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的制约,最显著的例证就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权来自于民选总统的提名,并需被参议院审议通过,这表明,在政治多元化的情形下,司法权力也需要对民意作出回应,尽管这一回应不必是即时的,但是,从长期来看,迟早“联邦最高法院会最遵从选举报告”,这意味着,司法独立更应该被看成是适应政治多元化现实的宪政安排,这也当然不可能出现在后全能体制下。
第三,在笔者的理解,司法独立可以先行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之所以被提出,受当代中国独特的改革实践——经济改革和法制建设先行——所触发和支持,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一个基本的假设,那就是,已经展开的部分可能也应该是有待扩展的整体政治改革的先行部分,然而,后全能体制的逐步浮现和在近10年时间内的巩固,不仅将经济和社会的变化重新置于后全能体制的掌控之中,也逐步将法制体系整合进了后全能体制当中,如近期提出的“三个至上”等主张,就是这一巩固过程的反映,这也就意味着,司法独立先行论在实践可能性上,也失去了其合理基础。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司法独立先行论还可能是某种无奈心理的反映,由于政治进程被导入后全能体制的巩固而不是全面政治改革的启动,因此,倡导司法独立先行论其实更应该被看作一种改革呼声,一种试图延续1980年代改革梦想的努力。
四、个案维权的意义与可能隐藏的陷阱
而在笔者看来,近10年来,后全能主义体制日益成熟,同时也带来了体制与民间社会的二元对立格局的日益清晰,在这样的格局之下,法制既是体制管制社会的必要手段,也是民间社会寻求有限保护的必要手段,于是,法制就成为了后全能主义体制与民间社会交互作用的场域,诚然,这一交互作用不无冲突矛盾,但交互作用的存在,却可能成为政治多元化萌生的土壤。在这个意义上,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在推动公民社会发育的同时,也给后全能主义体制的转型提供了机会和动力。也因此,应该更积极地看待个案维权的社会动员,而不能因为其介入到法制过程中来,就加以抵触排斥。
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就不需要约束,上面已经指出,无论是哪种意见,其目标应是共通的,都表现为对专业化的和权力分立制衡的司法体系的追求,那么,这就意味着,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也应尊重专业化的司法过程,其压力应主要针对那些干扰专业化司法的因素,尤其是后全能体制下不受约束的权力运行,因此,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更应当作为对抗权力的一种平衡力量,从而,在表现上,就应当更关注公开的信息披露,公平的权利保障和公正的法律运用,而不应局限在特定案件的具体结果之上。
此外,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旨在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但是,这一进程不应以守法文化的养成为代价,无疑,后全能主义体制下的法制存在着诸多不足,同时也被权力所掌握和控制,但必须看到的是,至少在形式上,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和一个相对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不应以整体置疑甚至否定当下法制体系为目标,而应持某种建设性批判的态度,一方面承认当下法制体系的既有成就并推动其更加完善,一方面,则始终坚持权力分立制衡的诉求,以在此基础上展开社会批评和行动参与。
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也要警惕泛政治化,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参与的个案维权无疑都有其普遍的意义所在,但是,在具体的社会参与过程中,目标应该始终集中于法制的完善、权利的落实和程序的公正,而不应将针对特定个案的诉求转化为政治表达,更不应当围绕特定个案而提出整体性的政治诉求,笔者始终认为,维权与异议之类的政治表达有着天然的界限,前者关注程序、权利和规则的正当,而后者更注重制度、权力和行动的可能,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可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发育,为政治多元化创造条件,但是,个案维权的社会参与却不应当是政治反对运动。
结语:
总之,当代中国呈现出相当复杂的面貌,一方面是后全能主义体制的巩固,一方面则是经济社会多元化和相对完备的法制体系的出现,前者在相当程度上否证了司法独立先行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后者却为一个以法制进程为依托,以个案维权的社会动员为内容,以公民社会的发育为目标的进程带来了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