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下一个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自从发生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和河南濮阳林州钢铁公司恶性刑事案件之后,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讨论重新浮出水面。现在,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正在组织对国有大型公司进行税务稽查和外部审计,国有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上个世纪90年代推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在被重新评估,改革留下的后遗症正在困扰着中国当今社会。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被决策者界定为生产关系改革。无论是所有制改革,还是价格体制改革,都是试图通过引入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改变传统的生产关系,建立多元化的所有制形态,并且通过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打破传统的按劳分配收入格局。在这个历史时期,企业的经营者成为改革的主角,他们要么被政府赋予改革重任,要么成为政府改革的对象。许多企业经营者积极配合政府推行所有制改革,政府论功行赏,把国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资产转让给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这种以股份制为名义,以”管理层收购”(MBO)为手段,以私有化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城市国有企业改革的起步问题,为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提供了原动力。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劳资之间的矛盾、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全部浮出水面。发生在吉林通化钢铁公司的群体性事件,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因所有制改革和劳动关系纠纷所引发的经济案件乃至刑事案件在全国此起彼伏。以至于一些经济学者认为,中国进入多事之秋,国企改革秋后算账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结局。

在笔者看来,改革生产关系加快发展生产力是中国改革矢志不移的目标。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决策者设计的改革方案极为粗糙,无论是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方案,还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都很难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体制改革为中国未来社会动荡埋下了伏笔。

部分学者看到了中国改革存在的深层次危机,认为应该分层次、分阶段克服前一段时期改革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他们认为政府主导的改革必然存在民意不足的问题,当国有企业的职工组织起来进行集体抗争,那么,企业的经营者必然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决策者应该注重改革的民主性,通过吸收职工参与,强化改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是,这些学者把中国的民主分为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政治民主,认为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应当充分发展经济民主,千方百计地调动发挥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在社会公共领域改革中应当发展社会民主,按照社区自治的原则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在政治领域改革中应当发展政治民主,让人民群众真正能按照宪法当家作主。这种把民主的各个元素割裂开来,在不同的领域采取不同民主的改革理论,很容易被决策者所接受。事实上,当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出现职工集体抗争局面的时候,当地政府就是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有关股权改革,让职工参与决策,通过企业经济民主,谨慎调整企业的股权结构。

但我们必须指出,这种暂时的妥协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企业,通过利益的相互博弈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比较容易,但是,如果把企业的经济民主放大为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民主,那么,就会出现非常荒谬的现象。这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企业都属于国有企业,全体国民都是所有权人,如果只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或者由企业职工按照民主决策的方式,占有国有企业的股权,那么,其他所有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样的改革模式和占山为王的强盗行为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密不可分,一旦把它们区分开来,那么,经济民主非但不能实现,反而会派生出许许多多的问题。譬如,在一个国有企业中,由于职工团结一致,争取到更多的利益,那么,其他企业的职工是否会群起效尤,整个社会是否会陷入到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之中?

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不能就事论事,更不能把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社会民主割裂开来,试图用经济民主来平息矛盾。企业内部的经济民主是整个社会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假如没有社会政治民主,那么,企业民主就无所依归;假如企业内部的民主不具有常态性,那么,整个社会的民主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们既要看到企业民主决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性,但同时更要看到政治民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统揽全局作用。

在私有化条件下,企业内部民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合同谈判。企业的投资者为了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与企业的工会团体进行直接谈判;而企业的职工为了争取更多的利益,也会寻求以积极的方式与企业的经营者达成协议。这与其说是企业的经济民主,不如说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所以,不要简单地把强化企业职工的参与权,看作是一种经济民主的表现,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企业的投资者不仅会通过谈判与企业的经营者达成劳资协议,甚至会让出部分股权以求获得更大的效益。所以,夸大企业经济民主的作用,甚至试图以企业职工的广泛参与,来化解中国改革中所出现的社会问题,那么,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在缘木求鱼。政治民主是一切民主的基础,经济民主只不过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特殊形态罢了,假如试图利用企业的经济民主,来弥补社会民主之不足,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导致经济民主彻底失效,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状态。

西方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发展民主政治,并且用民主政治来解决市场经济之不足。具体而言,当一个国家企业的并购进入疯狂状态,垄断影响到社会的进步、职工的切身利益的时候,这些国家的公民就会利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举产生国会议员,并且由国会议员制定法律,直接干预市场资本并购行为。换句话说,企业职工不仅仅是利用肉体的抗争,解决单个企业存在的问题,他们还借助于民主的模式在国家权力机关寻找自己的代言人,并且由代言人制定法律,解决整个社会的资本重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吉林通化钢铁公司和河南濮阳钢铁公司职工的抗争,带有更多悲壮的色彩,因为他们的抗争不可能影响其他的群体,而他们自己是否能够最终达到目的,还需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西方国家的企业职工同样会失去自己的工作,变得一无所有,但是,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决定了,他们自然而然地拥有属于自己的选票。在大选来临的时候,他们可以尽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用自己的选票选出自己的代言人,或者至少让那些竞选人停下脚步,倾听他们的声音。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改善社会收入分配体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在我们讨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问题,可是始终不得要领,无论是限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还是提高非国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都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而无法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者随时可以增加自己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他们可以寻找各种借口,减少甚至剥夺企业职工应得的福利。这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的痼疾。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决策者似乎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而只是不断地唠唠叨叨,希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能够严格自律,希望非国有制企业的投资人不断增加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就在于,千方百计地扩大民主政治,让企业的职工利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择自己的代表,并且由人大代表制定严格的法规,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整极端倾斜的劳资关系。

所以,中国改革的下一个目标不是经济体制,而是社会政治体制。决策者应该用民主政治的手段来解决经济体制改革产生的问题。这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更不是选择改革的频道,而是通过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从而使改革接近预期的目标。

观察和思考中国当代社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和方法。但是,归根结底,如果改革得不到公众的认同,改革不能让绝大多数职工获得更多的福利,那么,这场改革就没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以,当一些决策者提出通过加强企业民主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我们只能冷言以对,因为这是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当企业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被写进法律之后,政府官员强迫企业的经营者与职工进行谈判,实际上是迫使企业的经营者撤出资本。改革如果没有稳定的法律规则,决策者首鼠两端,当遇到群体性事件的时候缩手缩脚,那么,这场改革必然会陷入混乱。理性的投资者会选择更好的投资地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就戛然而止,整个社会将不得不承受动乱的代价。

我们主张修正中国的改革目标,不是对30年改革成果的全盘否定;我们提出把发展民主政治作为我们改革的首要任务,不是开展新的阶级斗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遇到了瓶颈,全国各地的群体性事件以及因为企业改制而酿成的恶性刑事案件足以提醒决策者,中国下阶段的改革必须是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假如不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那么,整个社会的矛盾将会彻底爆发,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将会化为乌有。

中共中央即将召开新的中央委员会,讨论中国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相信决策者已经看到了主要问题,抓住了主要矛盾,会及时出台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彻底纠正当前改革中存在的重视经济体制忽视政治体制改革的倾向,抓住政治体制改革的”牛鼻子”,通过加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使中国的改革走上正确的道路。

现在一些学者不怀好意,用前苏联改革的结局恐吓普通民众。他们认为正是由于戈尔巴乔夫的政治先行,使得苏联四分五裂。这是一种极其荒谬甚至危险的逻辑。戈尔巴乔夫的改革之所以失败,不是因为他实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而是因为他实行了错误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他没有仔细地规划改革的政治路线图,而只是一味地责怪过去的执政当局,把批评当作武器,把破坏当作目的。改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破坏,但是,在破坏的同时必须建立新的秩序。当年拿破仑执政之后,曾经非常自豪地说,”我所有的光荣不在于打赢40场战役,滑铁卢一战会摧毁所有的胜利。惟一不能摧毁的,永世长存的只有我的民法典”。到现在拿破仑主持起草的法国民法典仍然有效,熠熠生辉。我国改革缺少的就是这种建设精神,决策者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关系,但是,却没有用崭新的生产关系加以代替。我国虽然颁布了《物权法》,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从根本上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对于西方国家的公民来说,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当归个人所有;可是,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正因为如此,国有企业的职工既无法通过政治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又无法借助司法捍卫自己的财产,他们除了以死相拼,制造群体性事件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所以,我们要加快民主政治体制改革,让更多的中国居民通过合法的、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把自己的经济主张变为科学的法律,从而使整个社会发展呈现出有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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