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常识不会打架?公民拥有言论自由,这是宪法常识。商业资金不得侵蚀政治选举,这是政治常识。可是,当企业以斥资拍摄选举广告的形式,直接支持或反对某个政治候选人时,政府到底是该捍卫宪法常识,还是遵从政治常识呢?2009年9月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公民联盟”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v. FederalElection Commission),就是这样一起案件,由于此案判决可能改变美国民主走向,被媒体认为是今年最重要的一场官司。
2007年,非营利保守派组织“公民联盟”拍摄了一部名叫《希拉里:电影》的纪录片,对希拉里·克林顿极尽攻讦之能事,着力贬低她的个性、品德及能力。影片上映后,“公民联盟”打算在有线电视上推广此片,却遭到联邦选举委员会(F E C )的制止。FEC认为,《希拉里》实际上是一部加长版的“攻击性广告”,目的就是压低希拉里在大选的得票率,再加上“公民联盟”背后有企业资金支持,因此违反了禁止企业赞助选举广告的法律。随后,“公民联盟”以言论自由受到侵犯为由,将FEC告上法庭,。
其实,为防止政治选举被商业力量操纵,从1907年至1971年,国会曾颁布多部法律,限制企业、工会向联邦选举捐款,并成立了专门负责监督的FEC,具体措施包括:限制捐款数额,个人捐款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确保来源公开,谁捐的钱,捐了多少,必须一目了然;限制捐款来源,要求任何公司、工会都不得向国会、总统等各种联邦公职竞选活动捐款。1991年,曾有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捐款给谁是言论自由,政府不应限制,但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政府对企业直接捐款行为的限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2002年,国会又出台了《跨党竞选筹款改革法》,要求企业在初选30天前,大选60天前,不得赞助拍摄任何选举性广告,避免商业资金伪装成“广告费”介入选举。
人们起初认为,“公民联盟”这次挑战的,无非是拍摄选举性广告的合法性问题。但在今年3月进行的初次庭审中,事情开始起变化了。政府律师提出,如果在大选期间,有企业出书呼吁读者投票支持某位候选人,就应当禁止该书出版。保守派大法官们据此认为,对企业捐款的限制,确实关乎言论自由,有必要考虑推翻1991年与2003年做出的限制企业捐款的两个判例,遂决定推迟判决,于9月9日再开庭审理一次。二次开庭在最高法院历史上极为罕见,因为一旦前述两个判例被推翻,意味着政府将不得限制企业对政治候选人提供赞助,这样一来,选举就可能沦为大企业互相砸钱的闹剧,谁砸得多,谁的代言人就能当上总统或议员。
9月9日进行的庭审,诉讼双方出动了全明星阵容。代表FEC的,是新任首席政府律师艾琳娜·卡根;代表“公民联盟”一方的,则是布什时代的首席政府律师西奥多·奥尔森。庭审中,卡根纠正了手下上次的失误,称FEC只限制电视广告,不控制书籍出版。但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却轻蔑地回应说:“我可不希望我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被FE C的官僚们玩弄于股掌之间。”其实,庭审的一大关键,是证明企业与公民个人选举诉求的不同性,进而证明为什么要在选举中限制企业的言论自由。但卡根显然没能够说服大法官们,相反,倒是斯卡利亚大法官提出,全国90%的公司都是小企业,有的甚至只有一个股东,限制他们的言论自由,不就是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吗?
一般来说,联邦最高法院将如何判决,根据庭审情况就能猜个八九不离十。开庭结束后,谁都能看出,五名保守派大法官这次是铁了心要扩大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不过,罗伯茨虽然秉持保守派立场,但他向来提倡做“窄”的判决,不愿法官过多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如果这次选择推翻先例,将彻底改变美国的选举制度,这无疑与他平日秉持的司法理念相悖。可以说,大法官们选择“宽”判决,还是选择“窄”判决,将决定美国民主的未来方向。而具体结果,则要到几个月后才能揭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