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讲的上访人是指那些采取走访形式的信访人。这个群体的庞大反映着中国社会深层的矛盾,昭示着社情民意。如何妥善解决上访问题,考验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水准。诚如前国家信访局长所言:“(上访)80%是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但也无可否认其中确实有极少数上访人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不那么有道理,甚至没有道理。如何处理好上访群体中的极少数?当然首先要避免简单化与扩大化,即把普遍的上访都视同极少数来抹黑、打压;其次必须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中立公信鉴定机构,以准确区分、定性极少数;再次对确定的极少数也应该分清原委,求得在不侵害人权前提下的化解之道。多年来的事实已经一再证明对上访问题采取“硬”的打压与“软”的赎买,都是掩盖矛盾、推延问题的抱薪救火与扬汤止沸之法,是无益于解决问题的。要想根本解决中国的上访问题,显然不是个简单信访的存废之争,而是必须结束人治、建立法治,使社会有独立于政府权力与民间权利之外的中立公信裁决机制,同时重建中国的道德价值体系,弥合日益割裂的社会两极对抗,扼阻江河日下的社会堕落与腐化,以值从人心上修复社会行止准则,消解上访的社会心理基础。唯有这种制度建设与价值重建的内外合力,才能最终根本解开中国的上访难题。
一、中国目前上访状况
中国上访问题近年来颇受国际国内关注,同时也深深困扰着中国各级政府,甚至在一些地区的某些时期,应对上访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要工作。如何解决中国的上访问题?这成为近年来学界与政府共同探讨的热点话题。
为什么上访问题如此牵动各方神经?从表面看有如下几方面原因:其一、上访群体人数之多——每年数以千万计,行业之广——几乎囊括社会各个行业,涉及面宽——几乎全国各县市甚至乡镇都能看到上访者的身影;其二、中国政府为了促成地方各级政府解决上访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考评地方政绩的政策,大大拉紧了各级政府的神经;其三、中国近年的一些重大活动及会议(如奥运、人大与政协两会、中央全会、60年庆典等等)与一些例行节假日(如五一、十一等),中央有关方面为了维护北京的“稳定与祥和”,临时性要求各级政府将各地上访人员严加控制,以致使中国大地掀起一波波截访大潮。
要想认清中国的上访问题,首先当然要认清上访群体的状况,即不仅要对上访群体的冤情、人员结构的普遍情况把握,同时也要对其中小数特别的上访人进行认真分析,以期找出解决之道。
1、上访群体总体状况
中国目前的上访群体状况:据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5年3月人大会上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透露“单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本身,2004年所办理的信访案件人次,就比前一年增加了将近四分之一,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办理的群众信访案件,达到了422万件人次,比前一年上升6.2%”;另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在《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一文中披露:“官方统计,中国去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考虑到其中许多都是群体性(如征地、企业转制、复转军人、民办教师等等)诉求中的代表上访,这1000万件背后蕴含的人数,可以想见应是数千万计。
庞大上访群体诉求状况:据2003年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指出:“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周占顺先生的四个百分之八十是较客观地反映出上访群体的诉求状况的。只是后面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这几年基层通过努力,化解了一些问题,进而出现目前有的基层参与信访的工作人员认为“现在信访问题属于基层应该解决的可能只有10%,而绝大部分问题(如复转军人、离退休人员待遇、民办教师、大型国企转制、买断工龄等等)是应该且只有中央才能解决的”。不过,不论中央还是地方应该解决,都说明目前中国公民信访反映的绝大多数问题是应该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
上访群体诉求性质:从目前信访群体的诉求来看,可以归结为:1、参与类。即对一些事关切身生活与工作的公共事务与权力出现的问题的监督性信访,如环境污染、官员赎职等等举报、维权;2、求决类。即对事关切身利益受到侵害,而希望上级部门主持公道的信访,如大量的侵权事件的上访就属此类;3、诉讼类。即对法院判决不服而引起的向上级的信访。
上访群体主要组成:征地、拆迁类(指不愿征地、拆迁或没有得到合理补偿而引起的上访),企业转制类(工人没有得到合理安置与补偿),买断工龄类,复转军人安置类,民办教师待遇类(指多年从事教育,后被辞退而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离退休干部与职工待遇类(随着社会发展没有得到相应待遇改善而上访),环境污染类(因经济发展而带来地方环境污染,民众生活、生产受到影响),历史遗留问题类(60年来历次政治运动所伤害到的人,如反右、四清、文革等等的上访),个体涉法、涉诉类,举报各种腐败赎职类,等等。
上访依法情况:应该说绝大多数上访者都是依照《国家信访条例》中的程序而逐级向上反映的,但其中也确有极小数访民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而越级上访。造成越级上访当然与上访者本身急于解决问题的心情有关,但同时更多的应该是上访人不懂得应该如何走上访程序,对此地方相关部门也应该承担没有很好指导公民寻求依法解决问题的路径的责任。
2、上访群体中的特殊状况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上访群体中的小数个别情况,这也是引起对上访群体较大争议的方面。
从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先生的四个百分之八十,我们可以看到上访群体中绝大多数是有理的,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是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却没有得到解决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还有百分之二十是不那么有道理,甚至没有道理的。这百分之二十的构成较复杂,其中以上访人主观诉求而没有现实政策、法规依据的居多。在这百分之二十的上访群体中,应该承认的确存在精神偏执型的人与以上访为业从中获得一定利益的人,即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或称“特殊上访人”。
所谓极端上访人,就是那种上访诉求一再提升,由最初的诉求得到部分解决甚至全部解决后,随之他又找出某种新理由而提出新的诉求,并且一次次在不断上访中将诉求提高,使得地方政府屡屡无法根本性解决问题。通常这种上访人精神上存在偏执情况,对上访形成一种精神依赖,因而变成了一种极端性上访。
所谓上访专业户,就是以上访为业,通过自己上访而掌握的一些律法知识与上访经验,为其他上访人提供代理性服务,从中收取钱财以维持自己上访的人。
这些极端上访人(或叫偏执型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应该是上访群体中的极小数,当然具体究竟多少,可能无人统计,但估计不到上访群体的百分之一。因为如果有百分之一,全国上访群体以最保守的估计在1000万人以上,那么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就应该在10万人以上。而全国有3000多个区县,这样平均每个区县就有30多个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如果是这样,很多区县的工作将可能陷入瘫痪中,但中国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所以中国不可能有10万以上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据多年关注上访群体的人士分析,这种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大概占上访群体的千分之一二,也就是全国各区县平均大概有那么3——6个人。
3、如何理性认识特殊上访人
对于上访群体中的小数成员,我们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偏执型极端上访人我们应该认识到:首先,极端上访人的偏执性精神问题必须由中立公正的权威医疗机构来鉴定,而不能由地方政府参与截访的相关机构来鉴定;其次,要弄清极端上访人究竟是先有偏执性精神问题,还是因权利受到侵害后,在上访中反复受挫而导致精神问题?也就是偏执性精神问题是在权利侵害前存在,还是权利侵害后产生?如果权利被侵害后产生,那么责任应该要权利侵害方承担; 再次,极端上访人不断变换提高的诉求是否有政策法律依据?是完全无理的要求还是不断发现新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应该得到补偿的依据?也就是说,有的不断变换与提高的诉求是因为不断发现了新的权利被侵害与救济点,从而变换诉求是一种正当权利维护的不断提高,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因此这种变换是合理的。当然也有完全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诉求,这其中包括完全无理而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诉求,与有理但缺乏现实法律政策依据的诉求。
对上访专业户应该认识到:首先,上访专业户给其他上访人提供法律与上访经验上的帮助,这本身是正当的,客观上会帮助上访人有效解决问题。这种工作事实上就是充当了上访法律咨询服务的角色,事实上会让上访人少走弯路,使上访的诉求更合理而易于解决;其次,上访专业户在付出劳动后收取相应的一些钱财,只要是以劳取酬,不存在欺诈行为,那也原本无可非议;再次,上访专业户本身也有问题需要上访解决,他与专业代理上访服务是有区别的,所以他不能算是纯粹商业行为,而只是以上访顺便提供些服务,又以服务所获来维系上访开支。当然上访专业户也与纯粹上访人或群体上访(复转军人、民办教师、转制工人等)代表是不一样的。纯粹上访人只为自己的权利问题而上访,而群体上访代表却背负着某地区某行业某群体的共同诉求,是该群体推选出来的维权代表。
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之所以要特别加以分析,是因为近年来政府与民间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政府截访部门与一批学者以这群特殊的上访人存在为理由,有将整个上访群体特殊化的趋势。如今年3月北大教授孙东东的“老上访户99%以上有偏执型精神障碍”的论断,就是典型的以偏概全,存在将特殊人群普遍化、扩大化,进而事实上抹黑整个上访群体的嫌疑。同时各地政府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重点打击偏执型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的文件,使一些普通上访人被殃及。所以在此我们有必要特别强调,上访群体中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是极小数,而他们的情况也应该理性分析,对其造成的原因,诉求的合理性与上访行为的合法性要具体分析,切忌一刀切。尤其要警惕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控制上访群体而将大多数贴上偏执型极端上访或上访专业户的标签,以期通过简单粗暴的关押、软禁、劳教、判刑的手段,来达到暂时控制的目的。事实证明这样做虽然可以暂时控制、延缓矛盾,但客观上会制造更大的矛盾,为今后解决问题增加困难,是一种抱薪救火的处理方式。如何依法理性解决上访群体中这些偏执型极端上访人与上访专业户的问题?后面将有进一步探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