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媒体报道,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它标志着昆明市试图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媒体的采访权和记者人身安全,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应当予充分肯定,它可能是中国开启政治体制改革的的一个信号。
虽然,它并非《新闻法》,仅仅是一个地方性规定,但作为在一党执政下的一个边远省份的云南,能通过人大,出台这样一个文本,实属不易。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重要的是“本条例规定”中,包括了制约“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
据报道,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特别在新闻媒体监督条款上,增加了“有权”两字,进一步确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这一观点,我颇为赞同。
大家知道,新闻舆论监督,在中国走过的道路何其坎坷艰难,早在1979年,现《北京之春》主编胡平就提出了言论自由的问题,并有较为深刻的论述,但其远见卓识并不被政府所接受。就官方来说,中国于1984年才正式启动新闻法的制定工作。邓小平1989年3月曾指出:“要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邓小平文选》第3卷286页)但由于“六四事件”使中共看到新闻自由对其一党执政的危害性,所以制定《新闻法》的梦想成了泡影,反倒冒出了荒唐的所谓“舆论导向”的怪论,以至近年来抓捕记者,殴打记者的情况愈演愈烈,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囚禁记者最多的国家。在2008年世界媒体排行榜上,在170个国家中,中国列为倒数第6位。我认为,正因为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更需要新闻法规保证他们在得到温饱的同时,行使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愿望的天赋人权。我想,这就是云南省立法保护支持舆论监督,出台这样一个文本的大背景。显然,《新闻法》必须体现宪法原则,它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表述。中国现行的新闻体制和管理实现法治化,等待和陷入困局的时间已经太久了!虽然,表面看,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全国各种法律法规已有9000种以上(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各种法律约400种;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法规800多种;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种)。但唯独缺少一部《新闻法》,这使各种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众多条款,基本可以涵盖现有新闻传播活动中出现的各方面法律问题,都执行起来相当困难。由于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社会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官民冲突,警民对立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中国进入了动荡不安的历史时期。我认为,制定《新闻法》是最好的切入点,非它不能解除社会发展的瓶颈。
目前中共面对一种痛苦的选择,或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新闻法》的制定和执行,解除党禁和报禁,成为与其它党派公平竟争的一员,或者被愤怒的民众所推翻,被彻底清算,永远的失去社会地位与附着其上的物质利益,何去何从,蒙头转向,徘徊犹豫,进退维谷,我想,这个地方法规,就是这种复杂矛盾心情的必然产物。
昆明市的举动绝非偶然,他和省政府的的决策有关。据新华网昆明2月9日报道,云南省政府及各部门承诺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他们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了这一规定。有新闻界人士表示,期待这条新规定能够促使更多地方官员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态度会变得开明。我认为,这表明它具有标志性,启发性和试探性。很可能北京高层有意选择在一个偏远地区小心翼翼地进行这一实验。因“八九民运”吓破了胆的执政党还显得信心和底气不足。
最近新一届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的举动耐人寻味,它提议讨论通过了修订的《政府工作规则》,其中规定:“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据报道,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介绍,省政府办公厅建立了“每日要情报告制度”,重要的媒体监督内容将作为“要情”呈报给相关领导直至省长,通常省政府领导都会批示相关部门处理。不久前,云南还颁布了一项以省级政府部门和州市行政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列为对行政首长进行“问责”的依据之一。当地媒体认为“这样的规定接连出台让新闻界感到振奋!”一名驻滇中央媒体负责人对此评论说,它们标志着云南省委、省政府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将走向更加开明,而媒体的舆论监督将更便于实行。但愿他们真正地走出了“躲猫猫事件”的阴影。
显然,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与广东东莞市委宣传部颁发《专用记者证》的伪善做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在现有的社会政治框架中运作起来相当困难,因为“裁判员”和“运动员”是同一个人,政府在自己用条文监督自己,搞不好它也会成为一纸空文,但我认为,有法规总比没有要好,前进一小步也值得鼓励,下一步要看云南地方政府官员怎么做,而且要通过实践促进《新闻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颁布,但不论如何,动辄殴打驱赶新闻记者的情况该有所收敛了吧!
2009年11月1日于多伦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