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腐败案件滋生频率越来越快,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处在调整阶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具体而言:
首先,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独一无二的特殊监管机构。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诞生于自发交易,在金融市场形成的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自发形成了一些交易规则,并且通过自愿协商产生了具有自治特征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序列,但是它们制定严格的自律性规则,并且提请国会批准成为国家的法律。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由政府首脑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但必须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这种特定的金融监管机制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官员不仅要受制于国家的法律,接受政府和国会的监督,而且要受制于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机构、自治团体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督。这种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了金融机构始终处于透明状态,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很难以腐败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
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行政烙印。建国初期实行大一统的金融监管经营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政策管理机构,同时也是金融经营机构。上个世纪 90年代,部分决策者为了尽快将中国金融机构包装到海外上市,满足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将金融监管机构分拆,分别建立了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均不属于行政序列,也不属于纯粹的自治机构,而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特殊事业单位”。正是这种不伦不类的监管体制,导致中国金融监管领域成为腐败案件的滋生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既可以按照所谓的“国际惯例”,从金融商业机构获取监管费用,同时又可以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但是又没有真正与国际接轨的特殊社会组织。
正是这种特殊的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商业机构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金融商业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化特征,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拥有了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特殊的行政权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中国没有真正独立维护商业金融机构正当权利的自治团体,所以单个的金融商业机构很难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他们面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当要求,很难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正因为如此,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一个绝对腐败的机构。近年来暴露出的一系列案件充分表明,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不是个别的,而是群体性的,不是体制之外的,而是体制之内的。几乎所有被揭露出来的金融监管腐败案件,都是工作人员在体制之外贪污受贿的案件。而隐藏在体制内的大量案件并没有暴露出来,如果颁布实施财产申报法,将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财产纳入到申报的范围,人们就会惊讶地发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将会无一幸免。
所以,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体制,不改变目前这种“两头通吃”的现象,那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案件还会越来越多。多年前笔者曾经指出,当初之所以实行金融监管机构分离改革,目的就是为某些执政者侵吞金融国有资产提供便利条件。事实证明,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之后,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中国金融资产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曾经一度有人提出,在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时候,把金融资产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内,但由于这样做将会触及到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建议最后不了了之。
其次,中国特有的立法体制,也是金融监管机构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果说特殊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那么中国特有的立法体制,则是金融监管机构滋生腐败的催生剂。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种典型的授权性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正是这种层层授权的立法体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不但具有法律的执行权,而且具有规则的制定权。最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中国证监会拿出自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类似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不胜枚举。这说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成为自定规则、自我执行、自我解释的独立王国。这种特殊的立法体制,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说一不二,面对社会各界强 烈质疑,中国金融证券监管机构要么沉默以对,要么拿出自己的部门规章作为辩解的理由。世界上除了中国之外,再没有如此荒唐的立法体制。
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其中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干扰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的价格经常性地发生异常波动。这种政策干预市场的做法,使得许多接近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商业人士获取了巨额不当利益。中国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腐败案件最能说明问题,这位曾经在中国证监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利用自己手中的审批权限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获取了巨额利益。
可以设想,假如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没有规则的制定权,只能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中国的金融市场,允许金融机构按照自治的原则组建自律性组织,自行管理金融市场,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现象将会大为减少。早在多年以前,笔者就曾经指出,中国授权性的立法体制已经很难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多元主体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最担心的不是商业风险,而是政策风险,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朝令夕改,或者经常以红头文件干预市场主体经营情况,那么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永远处于非正常状态。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非但不能解决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其自身就是问题。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颁布规范性文件,才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下定决心,尽快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彻底修改《立法法》,缩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和权限,禁止国务院下属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人为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据笔者初步统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近年来颁布的部门规章多达上千部,这些部门规章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自相矛盾,如果不尽快加以清理,那么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还会继续下去。
第三,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特殊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也是诱发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虽然在一些城市银行多于米铺,但是金融市场准入许可证仍然属于稀缺资源。由于法律规定了非常高的门槛,再加上在层层审批的过程中,实行所谓的配额制度,结果导致许多企业无法从事金融经营活动。近几年,国务院意识到中国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有意识地通过发展中小银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解决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但我们必须指出,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许多金融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仍然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制约,部分金融机构动辄得咎。而那些试图进入金融行业的企业,由于无法获得金融经营许可证,不得不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金融支持,但这样一来,又会授人以柄,金融监管机构在查处金融违法活动的时候,可以大捞一笔。
所以,只有彻底放开中国的金融市场,允许更多的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并且通过建立自治组织,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腐败问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取得成效。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腐败问题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监管机构的腐败不是少数人的腐败,而是一种团伙和组织腐败。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已经导致中国大量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中国境内许多与境外跨国公司联合组建的金融机构,已经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中国金融政策的制定。这些金融机构不仅能提前掌握中国的金融方针和发展动向,而且可以干预或者影响中国的金融决策。假如不从体制上解决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大面积的腐败现象将会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