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出狱之后,我曾两次到蚌埠市公安局申请护照,出入境管理科把我推给国保支队,国保支队又把我推回出入境管理科,害得我拖着病腿颠来倒去,最后才三方面谈。出入境管理科徐科长的看法是,能否给我护照,取决于国保支队的意见,如果他们认为我出境后有可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那么根据护照法可以拒绝发给我护照。很明显,出入境管理科既把拒发护照的责任推给了国保支队,也把决定权交给了国保支队。
但是另一方国保支队的大队长胡同君却宣称:拒发护照与国保支队无关,完全是出入境管理科依据护照法——拒发护照条例的第三条:服刑期间拒发护照。而我尚有4年剥夺政治权利期,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一种刑罚,故可以拒发护照。
两个职能部门的解释完全不同,可见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来拒绝发给我护照,对自己胡乱解释法律也感到心虚。我当时就向双方索要正式的书面解释,我打算据此控告他们任意曲解法律并且不作为,但是他们坚决不给。有意思的是,出入境管理科徐科长以前就是国保支队的副支队长。
我咨询了许多法律专家,包括流亡美国的著名律师高光俊、项小吉、李进进和宪政学者王军涛、王天成。他们清楚地告诉我:剥夺政治权利既不是管制,更不意味着可以剥夺我的旅行权利和治病权利。不仅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领取护照,即使公安部内部办公会议的九条规定也没有提到我不能领取护照。而依据法律,法无明文规定的就可以去做。由此看来,蚌埠市公安局明显是在曲解法律,渎职推脱。
拒绝发给我护照意味着:我们国家漏洞百出、根本不是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所谓的国家法律,人民没有参与制定,而且纯粹是用来愚弄民众的。当局可以任意曲解操纵法律,可以任意剥夺民众权利。
当初我作为中国公民从美国返回自己的祖国,却在深圳罗湖海关遭到非法拒绝。而当我思家心切、随后翻墙进入自己的祖国之后,当局却又以非法入境罪处我3年劳教。那时我就愤怒地质问:如果把我当成中国公民,那你们当局就无权拒绝我入境;而如果把我当成可以拒绝入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那根据规定就不能处我劳动教养。连基本的逻辑概念都违反了,你们怎么可以自圆其说?怎么还可以声称自己有法律法规是法治国家?
首先我要求蚌埠市公安局给我一份明确的书面解释,然后我将按照司法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直至告到公安部或最高人民法院。当局非法剥夺冯正虎的公民回国权而导致冯正虎在日本成田机场长期抗议,是个好办法。受到他的启发,我也将寻求一种有效的抗议方式,直到拿到护照。
2009-11-18 于安徽蚌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