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最后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会见王伯祥先进事迹报告团时强调,要着力造就高素质县委书记队伍。(新华网,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初,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4月,中组部一系列文件指向解决县级区域内重大社会矛盾及事件、县委书记腐败、任期不稳等问题。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县委书记选拔任用、培训监督等重大调整。
另据12月29日《大河报》报道,2006年河南省县级党委换届以来,河南共查处贪污受贿犯罪的县委书记22名,其中9名是在县委书记任上被查处,13名是从县委书记岗位上提拔或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不到一年被查处。这些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贿赂,二是在建设工程、企业转制中以权谋私。鉴于这种情况,河南省委组织部表示,要把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列为2010年组织工作重点,重点管理、重点教育、重点培养、重点监督。
县委书记违法犯罪并不是河南特有的现象,而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他们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权力太小和素质太低,而是恰恰相反。河南查处的22名县委书记,能够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收受贿赂并且在建设工程、企业转制中以权谋私,足以证明他们的素质或者说是政治智慧不是太低而是太高。当高素质的县委书记大权在握、缺乏监管的时候,更有可能出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权力失控现象。
郡县制作为行政区划制度,定型于战国时代的秦国商鞅变法时期。中国社会在长达2300多年的时间里,一直以县级政权为整个国家的政权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单元,“郡县治,天下治”,一直被奉为国家治理的政治宝典。用孙中山的话说:“事之最切于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
孙中山关于现代中国的制度性构想,从一开始就是以县政约法与县域自治为切入点的。1905年同盟会刚刚成立不久,汪精卫就以《民族的国民》为标题,记录了孙中山关于县政约法与县域自治的谈话:
“察君权、民权之转捩,其枢机所在,为革命之际先定兵权与民权之关系。……定此关系厥为约法。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此军政府既有军兵专权,复秉政权。譬如既定一县,则军政府与人民相约,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其荦荦大者悉规定之。军政府发命令组织地方行政官厅,遣吏治之;而人民组织地方议会,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也,第监视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他日既定乙县,则甲县与之相联,而共守约法;复定丙县,则甲、乙县又与丙县相联,而共守约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咸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利。……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
100多年来的中国历史充分证明,孙中山所设想的县政约法及县域自治并不具备充分的可操作性。但是,他所关注的确权、限权的约法原理,在现代社会却具有普适性的生命力。随着扩权强县政策的逐步推行,如何针对大权在握的高素质县委书记实施制度性的确权限权,已经成为不容迥避的政治课题。
以河南省为例,被查处的22名县委书记在没有出事之前,一直是组织部门关心爱护的高素质对象。要不然,他们是不可能走上这样一个专门管人却少有人管以至于贪污腐败、权力失控的重要岗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组织部门关心爱护这些县委书记的同时,有没有相对独立于组织部门之外的既正大光明又坚强有力的制度性监管机制。借用毕文章写在《如何遏制县委书记腐败》一文中的话说:“我们现在实行的官员选拔官员、官员监督官员的机制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左手’如何能选拔‘右手’呢?‘左手’如何监督‘右手’呢?只有群众选拔官员、监督官员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新华报业网,12月30日)
在笔者看来,假如现在的县级人民代表会能够像孙中山所设想、所希望的那样,承担起与上级政权约定权利义务、划定权力边界的责任,进而依据为县委书记开出的具体明确的“权力清单”,针对上级选派的高素质的县委书记实施切实可行的民主监督与立法监管;假如县级法院和检察院能够归上级单位垂直管理,从而相对独立于县级政权;一部分县委书记所面临的“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权力失控局面,就有可能得到行之有效的纠正与改善。换言之,要想对县委书记实施真正意义上的从严监管,就需要把上级任命与县级人大与县级法院和检察院相对独立的依法监督,以及公共媒体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的公开透明的权力监管体系。
生活在县域社区的人口大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0%左右,县级行政区划酝酿变革和突破,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关系着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因此,为了实现县域社会的和谐发展,扩权强县的权力配置需要与确权、限权的制度性建设配套实施。只有随着现代县政制度循序渐进的改革完善,整个中国社会均衡和谐的持续发展,才有可能得到确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