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从定义分歧中寻找公民社会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看到,政府并不能充分满足公民的需求,也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放任的市场经济在这里似乎也是无能为力的,于是公民社会理论再度兴起。在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也经过了多次演变,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不过,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找到一个思维的主线,即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社会理论的三次兴起,都与社会经济政治的重大变革相联,包括城邦文明的形成、产业革命和民主社会进一步发展等。每一次“公民社会”话语的提起,都是对这些重大社会变革的回应,从城邦的公民(自由民),到享有经济和政治自由权利的公民,再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公民,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始终是公民社会理论与实践的重心。

公民社会理念孕生并演进于西方社会,它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理性结构出现在社会理论中,既刻着时代进步的痕迹,又印有个人理性建构的倾向。公民社会概念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通常被用做市民社会,最早提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用了“koin nia politiké”一词,用来形容当时的城邦生活;具有公民社会含义的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概念在公元1世纪便由古罗马的西塞罗提了出来;14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越来越多地使用Civilis Societas以表示从封建体制外生长出来的商业城市文明,这继承了西塞罗的含义;紧接着,洛克第一次将公民社会作为逻辑推演中的一个分析概念来使用;黑格尔是西方社会历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他把洛克和孟德斯鸩的观点融入自己的思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马克思的公民社会概念更多的是吸收了黑格尔的用法,用以指称私人利益关系领域,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他把公民社会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哈贝马斯认为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后,公民社会代替市民社会成为一个流行词语。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定义是:“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在给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做上述定义的同时,又指出: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公民社会有社会结构、公民意识、法律完善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指标。这一说法就为后续的研究者做出不分法定义留下了余地。同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又指出:与公民社会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State),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这一说法又为后续的研究者做出二分法和三分法留下了余地。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它在英文语境中本身就有众多差异,由于翻译和文化以及学术倾向的原因,这一概念引进到中国后在中文语境中也引发出来众多差异。在中国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大致有以下几种用法:一是三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治、企业社会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三驾马车中的一驾;二是二分法,它将社会分成政府和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权力之外的权利社会,三是不分法,它将社会看做一个整体,达到一定条件的社会就是公民社会。目前中国学术界的公民社会研究专家们由于自己研究领域的不同,确定了他们各自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使用,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学者采用了三分法的公民社会概念,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学者采用了二分法的公民社会概念,另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学者采用了不分法的公民社会概念。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公民社会研究领域之外的其他学术领域,大概有一半以上的学者是在不分法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而公众则完全是在不分法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概念。

笔者曾参加过一个叫“公民社会成长与中国治理改进”的研讨会,会议的主办方是一个学界朋友,参加会议的是一些维权人士和其他各界朋友。由于警察的妨碍主办方迟迟进不了会场,临时主持人叫大家先就公民社会进行轮流发言。第一位发言者说:“先主张个人权利,再谈公民社会,中国现在根本没有公民,也没有公民社会,研讨公民社会成长没有用”;在下面的轮流发言中,参加会议的几十个人对这个说法基本上是支持的,而且用不同的话语表明了一致的看法。这里面就表明了公众与学者的差异,当学者们在研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应用的时候,公众则是在另一个层面上理解公民社会。

此后,笔者就“什么是公民社会”这一问题在小范围内进行了一个调查,接受调查的都是具有民主意识的社会公众,大约有二十余人。调查结果,只有一人在三分法的意义上理解公民社会,其他人一概是在不分法的意义上理解公民社会。这就说明一个问题,在公众视野中的公民社会是一个整体的社会形态,是民主社会一个新形态和新阶段的新型表述。在一般人看来,公民社会首先要有合格的公民,这些公民享有公民权利,然后去承担了公民义务,然后才有公民社会。对公民社会概念进行这样一种简约的、朴素的和清晰的解释正符合笔者长期以来对公民社会的理解与阐述。

理论对于实际生活而言相对迟滞,但是理论又具有后发先至的特点。究竟该在什么意义上定义公民社会?我想,理论界的理论或迟或早总要跟上公众的步伐,把公民社会概念从ngos形态扩张到一个整体的社会形态上去,将宏观涵盖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这样一来,公众视野中的公民社会概念就呼之欲出:公民社会就是民主社会的最新形态和最新阶段。这样一来,公民社会不仅有njos的考察指标,而且还有综合的考察指标,包括政治结构、经济模式、文化元素、信仰结构和法治指标等等。

公民社会是什么?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在此前发展成果的总和。以宪法约束政治,用政治建设法治,以法治寻求公正,为公正捍卫民主,以民主保障权利,由权利抵达自由,这就是从宪政到自由之间的脉络,这样的脉络就是公民社会的脉络。也就是说,自由、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总和,就是公民社会。正如共产极权社会是专制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一样,公民社会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崭新阶段,可能也是最高阶段。公民社会是以平等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凸显公民价值为目的的民主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

公民社会是什么?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权利平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多元社会。由于公民权利的平等,公民社会将呈现多元平衡;由于社会的多元平衡,公民社会将达到多元共和。权利的共和、信仰的共和、文化的共和、经济的共和和政治的共和,等等,更重要的是生活的共和,这样一来,一个更新的即将从目前的民主社会中孕育出来的公民社会形态即将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现代民主国家都具有公民社会的元素,公民文化、公民经济、公民政治和公民生活在欧美的很多民主国家已经日趋赢得制度上的保障和强化,已经走向成熟。相比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来说,联邦德国、荷兰和卢森堡更接近公民社会;相比联邦德国、荷兰和卢森堡来说,美国更接近公民社会;相对于美国来说,挪威、瑞典和丹麦更接近公民社会。当然,相对于中国大陆来说,香港、澳门和台湾更接近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更加健康的和更加人性的,它不是杜撰出来的,不是如共产主义一样是意识形态的,公民社会的元素在现代民主社会都是可以触摸到的,因而公民社会的理想是看得见的,是可以用行动去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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