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水:异议人士“剥权”追罚现象

出狱三个多月的张林先生,二○○九年十二月三日再被安徽蚌埠警方处行政拘留十日。警方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张林,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於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以来,先后四次在其家中通过电话接受境外媒体採访。”(注:引号内标点为笔者所加)。二○○五年,张林因言治罪被判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简称剥权)四年。此前曾有杜导斌和高智晟在获释剥权期间被藉口收押。张林先生是中国大陆因政治异议而被拘押五次以上的少数精英之一。

安徽警方对张林报复性执法

对异议人士的这种惩处,第一,显示官方强大的控制力和欲望;第二,给当事人和社会制造“罪感”;第三,误导不知情的社会公众。这种超越法律和人道双重底线的管制力,一方面出於实施者极度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将以笔作武器的温和政府批评者当成“敌人”。这同样从频繁发生的网民因言治罪个案,得到佐证,使得社会氛围始终处於官民紧张对立常态,这也因此构成“跛脚强国”的特色。

按照官方逻辑,张林接受“境外媒体”採访,违反“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监管,所以构成被拘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四项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於绝大多数中国人,上述公民权利本就被虚置或被剥夺。而对於“剥权期”的公民,这本身构成罗织新罪名的藉口,甚至扩大化剥夺部分异议人士的出境出国权利。

单就作为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而言,世界上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有此种规定,比如意大利、德国、法国和台湾等等,但是剥权范围没有这等宽泛。而普通法系国家几乎没有此等法规,他们更注重保护人权和尊重人格尊严。

与张林有关的是(二)中的“言论权利”。张林在接受採访时说了什么,不是安徽警方所关注的,仅仅是因为接受“境外媒体”电话採访,这等於完全剥夺了张林说话的权利。言论的核心在於,说话权利是天赋的,任何政府、法律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但是,说话者要为自己的言说负责,亦即言责自负。安徽警方这次拘留张林,恰恰是警方违法在先,所持拘留理由不成立,同时用扩大化惩处掩盖报复性执法。

张林的拘留书上泛指“境外媒体”,实际上是特指“境外反华媒体”,这是大陆官方的特定用词。但是,大陆官方故意无视一个事实:这些所谓“反华媒体”都是经所在国和地区合法註册的法人机构,并且官方并无向公民公示“反华媒体”名单。其实,随着官方的喜恶,这些媒体在官方口中可随时转变身份。众所周知,中国大陆官方严控下的媒体,被禁止採访报道异议人士,这是中国的政治潜规则之一。如果中国大陆官方媒体主动採访张林,并且能做到不删改採访内容,张林没有拒绝的理由。荒唐的逻辑在於:普通网民的诽谤和造谣个案,能在媒体报道,而异议人士被禁止在本国媒体露面,接受境外媒体採访就构成治罪的理由。前者大多出於偶发性和盲目性,后者有明确的公民权利诉求。防止异议人士的权利诉求公开化和社会示范性在民间引致反弹,是异议人士事迹在大陆媒体被雪藏的主因。

普遍制造和散佈罪感文化

不管是境内外媒体,报道新闻事件、关注新闻人物,是媒体的本职所在。但是,需要提示的是,中国媒体本就是官方机构。意识形态宣传和灌输是其首要职责,尤其是有关政治负面新闻向来是被严厉限制的,这本身与媒体属性背道而驰。官方对剥权异议人士严厉追罚,还有个险恶企图:数目可观的陷狱异议人士,大多多次因言入狱,官方存在重复治罪,杨天水、刘晓波均属此例,有效吓阻潜在的在境外媒体发表正当言论的公民。最为荒谬的是,政府首脑接受境外媒体採访被视为理所应当,而公民接受採访却被视为犯罪。

“言论权利”对公民而言是天赋权利,内容宽泛,对中国官方却意味着是没有边界的自我命名、予取予夺的无限权力。上述法律并无细则规定,“剥权期”公民不能接受媒体採访,但是,假借这种藉口的政治迫害屡屡发生。这样造成的恶劣结果就是:说你犯罪就犯罪。官方说了算,而不是法律说了算,但不是说中国剥权期的四项规定就是合理的。

对异议人士惯常採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罪名入狱,同时不乏罗织间谍罪、嫖娼罪和贩毒罪等莫须有罪名,构陷异议人士入狱。近年异议人士入狱主流是因言治罪,这些罪名有效消解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让当事人有口难辩,有话说不出。对异议人士的苛酷处罚,最为可怕的是在社会上普遍制造和散佈罪感文化,从而强化了全能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罪感文化让人们普遍产生愧疚和恐惧心理,从而放弃正当权利,被政治绑架,唯有顺从并依附制度体系。外部制衡缺席和内部竞争不足,官员职业化和终身制,以及追究机制稀缺,都使得体制之恶无所顾忌地尽然释放而出。

不能否认,全能政府也具有自我调节和自我清洗的内在机能,这不是出於纠错的动机,而是出於权力的稳定和操控。安徽蚌埠警方对张林的报复性执法,也正是为了迎合这种自上而下的内部控制机制。由此可见,中国式的“剥夺政治权利”,更多体现预后惩罚功能,而不仅是公民权利禁止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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