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历来是普世价值的核心,是不受任何权力侵犯的神圣的公民自由和权利。中共建政之前就在中共延安机关报《解放日报》及中共南方局机关报《新华日报》上歇斯底里地鼓吹民主、人权与新闻自由、出版自由,1949年执政后更是立法保障这些公民自由,从《宪法》、《著作权法》再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都明白无误地提出要予以保障这些自由和权利,可是,六十年来,中国公民名义上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但具体落实到公民成立私人、民营报社、出版社,却一直遭遇关山阻碍,新闻出版立法也成为“老大难”问题。出版自由实际上是解除“报禁”,自20世纪80年代新闻出版界及知识界提出《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立法以来,相关草案都有多个版本,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也都多次讨论多次,邓小平也曾说过“要特别抓紧立法,包括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新闻、出版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但1989年“六四”后慢慢被束之高阁,最后只出台一部《著作权法》,到如今近三十年了,《新闻法》、《出版法》却依然石沉大海,再无下文。
一、《新闻法》、《出版法》立法之路处处不顺
中共1979年末邓小平上台提出拨乱反正后,到1983年前后就有新闻出版界及法律界、知识界人士提出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前提就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制定具体法保障公民这些的自由,此后知识界人士及官方起草了多个法律草案版本,便于讨论和修改。当时的理由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已提上了日程”,并“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新闻法的制定工作由1987年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牵头负责”。
1988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起草小组成立,并于1月13日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新闻法起草小组由新闻出版署、中宣部、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全国记者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到1988年底,在全国人大常委胡绩伟等人的主导下,新闻起草小组办公室已拟出了新闻法初稿,后来中国社科院和上海各起草出一部草案,提供各方人士讨论。1988年,由于赵紫阳等领导人的开明,中国新闻舆论监督也曾出现了一段“昙花一现”的好现象,比如1988年1月7日的270次列车火灾事故、1月17日黑龙江客货车相撞事故、1月18日重庆空难事故、1月24日80次列车颠覆事故、3月24日上海市郊火车相撞事故导致铁道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等事件,都在事发的次日或第三天就公开报道。广东省纪委还专门致函《南方日报》,支持该报对违法行为的揭露和批评。有的企业还给报纸设立“舆论监督奖”、“批评风险基金”等,这说明当时新闻立法恰逢其时,新闻舆论监督当时也势头很猛。
不过,很快就赶上“六四”事件,遭当头棒喝。当时新闻界人士提出要新闻自由,要新闻法,“六四”后中共执政者立即打压,紧急掉转船头,据称是中共元老陈云担心中共制定新闻法会导致政权失守竭力阻止,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万里此后公开宣布当届常委会停止新闻法立法工作。1998年,李鹏出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时接受德国《商报》记者采访的时候对外披露说,我国正在起草《新闻法》,只听打雷,不见下雨。如今20多年过去了,中共“两会”以及很少有人提及制定新闻法了,有关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只有一部宪法,公民只能暂把宪法当作新闻法、出版法使用了。
几乎与新闻法立法同时起步,1985年,著名作家王蒙就公开呼吁“应有出版法”,1988年4月1日和2日,新闻出版署主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起草小组在北京成立,同时召开第一次会议,当时的署长是开明的领导人、现《炎黄春秋》杂志负责人杜导正。1994年9月20日,时任总理的李鹏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会议确定,《出版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按照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第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新闻出版署署长于友先对《出版法(草案)》作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提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需要根据宪法”而制定,草案共分7章55条,对出版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等等,作了规定,比如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草案》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公民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早在1985年,文化部主管的原国家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出版法,1994年8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局又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115个单位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南京6次召开座谈会,对送审稿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草案)》。这个历经10年,先后修改近20次的《出版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虽然中共自“六四”后恐惧新闻法,但当时似乎对出版法还“网开一面”,眼看1994年就可能出台《出版法》,最后出于同样的原因,因为中共顽固元老的干预,《出版法》被指“政治不正确”被扼杀,据称祸首同样是陈云的“钦定”和邓小平的支持,以及当时主导政局的江泽民及宣传口的李瑞环的收紧政策和具体操控,导致出现这一最坏结果。此前的1994年1月24日至29日,中共召开了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江泽民出席会议并作讲话,全国思想文化宣传部门作为“圣旨”进行学习,江对宣传思想工作提出了所谓“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四条,时任中宣部长的丁关根也要求“在宣传工作中,要帮忙,不要添乱;要唱响主旋律,不要搞‘噪音’;要注意社会效益,不要见利忘义;要遵守宣传纪律,不要各行其是;要‘聚焦’,不要‘散光’;要狠抓落实,不要搞花架子”,所以出版自由成为“敏感问题”,谁也不敢碰了。到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再次提出“要把新闻舆论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忠于党、忠于人民的人手里;新闻舆论单位一定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即政治家办报,更无“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可能了。
到了胡温时代,比江泽民时代退步的是,每年人大、政协“两会”几乎不大听得到“不合时宜”的呼吁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的议案和提案声音了。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得不到切实保障,新闻自由和监督权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成了家常便饭,殴打新闻记者、拒绝记者采访、破坏采访器械等事件时有发生,而实际上进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主体正是党及政府部门。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回应社会上要求制定《新闻法》的呼吁,他却认为公民已有了言论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认为“现在还不适合制定《新闻法》,新闻立法需要等待更合适的时机”。按照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中国政府于2009年提出所谓第一份人权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提出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以及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至今没有《新闻法》、《出版法》,这就足以证明中共实际是在回避新闻法,不让公民永远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更不让公民保障其基本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