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学与公民社会,在我看来,两者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没有密切关系。
没有必然关系,意思就是,文学在公民社会可以发生,可以存在,可以发展;在非公民社会,文学也同样可以发生,可以存在,可以发展。
头脑不清的人常喜欢如此发问:我们现在有李白吗?有杜甫吗?我们现在有“离骚”那样的杰作吗?今天又有哪一部小说比得上《红楼梦》?如果我们不计较这种胡乱比较,现在倒也确实没有李白和杜甫,没有“离骚”和《红楼梦》——取其意义,就是没有《红楼梦》那样等级的小说。而无论李白、杜甫或《红楼梦》所产出的年代,那至少比我们今天离公民社会更远的。
还有一种玩笑说法——美国人说的——西方社会(应该是公民社会了?)取消审查制度(censorship)就一定有利于文学的生长和繁荣?历史上除了那几个举了又举的少数如《恰特莱夫人的情人》、《虹》、《尤利西斯》、《洛丽泰》之外,真还看不出审查制度对文学有太大的害处。要命的是,相反的事例同样可以举出很多,最典型的就是18、19世纪的俄国(肯定是非公民社会)。当时沙皇政府热衷于严密的书刊审查(当然比不上苏联时期),可就在那个时代,涌现了人类最出色的一批天才作家,产生了一部又一部惊人的杰作,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辉煌的文学创造时期。事实是如此的令人惊异,以至于使人几乎要受诱惑地设想,一定程度的压制和审查,可能是为产生一个普西金、一个屠格涅夫或一个契坷夫应该偿付的代价,更不用说一个陀斯妥也夫斯基和一个托尔斯泰啦!
中国文人也有类似的不玩笑说法,最喜欢引用的就是文王什么什么,司马迁什么什么,天将降什么什么,记不住,也懒查,意思大家明白了就是。
不管是头脑不清,玩笑或不玩笑,我只是为证明以上所说,文学与社会公民不公民没有必然关系,也没有密切关系。美国文学评论家诺斯洛普·弗莱(Northrop Frye)曾说过,事实上,文学的繁荣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发生。
(二)
这个题目——我不想称它为命题,想来倡议者也不会将它看作命题——还有或可以含有其他意思,我从中还解读出这样两层意思:
一是:文学从业人员或作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二是:在文学范围内或如何运用文学手段来建设和推进公民社会。
这两层意思如果化为命题或问题,我想不会是虚妄的,是值得我们大家好好说道说道的。
按我的简单理解,第一层意思,就是我们作为作家或准作家或写作人(我们笔会中纯粹的文学从业人员,就是以文学作为职业解决吃饭谋生的人似乎很少)对建设(当它还未出现时)和推进(当它已有苗头时)公民社会的个人的责任义务。第二层意思,就是我们作为作家或准作家或写作人,如何运用我们所掌握的文学手段来建设和推进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还需要维护,但这不是当务之急,因为,大约总没人以为现在的大陆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
两层意思中,第一层是道义上的,第二层是技术上的。
在我看来,两层意思中,第一层意义大,第二层意义小。
如果按辩证法的说法,两个意义都重要的啦,没有道义技术要偏向,没有技术道义无从发挥,诸如此类的,这只要想想大陆对“又红又专”的说法就可以知道这套说词了。
无奈,我很不欣赏辩证法,积郁多年,乃至有点蔑视,我自己总在文章中努力避免这种既这样又那样的把戏,不知是否能撇脱干净?我计划中要重写的一本书,其中一个任务就是破除辩证法的迷障。
所以,我这里就明确分别:第一层意义大而第二层意义小。“红”比“专”重要。
(三)
我做这样的分别,乃是承接我上面讲的文学与公民社会没有必然和密切关系而来的。
不是文学与公民社会没有必然和密切关系么?那么,我们这些自认为在弄点文学的人是否就可以置身事外,不去管它?
当然不是。我相信,我们笔会中的所有人或至少绝大多数都不会赞成的。
但如果在文学和公民社会之间只能选其一呢?
这说法不太准确,换一种更具体的说法,建设和推进公民社会,如果要以我们个人弄不弄文学为代价呢?更放大点,如果以文学不发展不繁荣为代价呢?——尽管这是不太可能的。
那就不去管什么作家不作家,文学不文学,繁荣不繁荣更是小事,还是以公民社会的建设和推进为重、为首要之举。
应该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