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是正确的破门而入?这对一般人来说可能再简单不过– 既然是破门而入,当然是使用暴力强行进入了。但是,在美国,这个问题是如此的复杂,最终不得不由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投票决定。
1998年8月一个星期四的下午,底特律市风和日丽,阳光明媚。Booker Hudson坐在自家前厅的椅子里,却一点都轻松不起来。
他是一个毒品贩子。这是一个极其危险的行当。他不但要时刻同警察周旋,其他毒品贩子以及吸毒者其实威胁更大,黑吃黑的情形在底特律司空见惯。他已经习惯了枪不离身的生活。此刻,一把已经上膛的左轮手枪,就藏在他的椅子扶手和靠垫之间。他甚至已经不再信任家人以及家里的其他地方,而是选择把几块高纯度可卡因放在自己的口袋里。
即使如此,他仍然感觉到紧张,甚至预感到会有什么事情发生。随着这个念头的出现,他又开始安慰自己:别紧张,你每天都会有这样的想法,可是不都平安无事吗?不要庸人自扰了。
门前突然传来了急促的脚步声。然后有人用力敲门。“警察!搜查!开门!”
他愣了一下。警察?怎么办?逃走?往哪里逃?身上的可卡因怎么办?家里其他的毒品又怎么办?几乎是出于本能,他的手伸向了那只手枪。
但是已经迟了。还没等他拔出手枪,警察已经破门而入,7支黑洞洞的枪口齐齐指向了他。“不许动!把你的双手放在我们看得见的地方!动作要慢!”
他知道一切都太晚了,于是决定保持沉默。很快,他被戴上手铐,一名警察向他宣读了米兰达原则,然后告诉他:“Hudson先生,你被捕了”。警察不但搜出了他身上的高纯度可卡因,还搜到了大量散落在其他房间的毒品,以及那把子弹上满膛的手枪。
人赃俱获,铁证如山。完了,他心想,一切都完了。高墙,电网,黑暗的监狱,全副武装的狱卒。他几乎肯定自己又要在那里度过几年岁月。
Booker Hudson随后被Michigan州Wayne县检察官起诉,罪名是拥有可卡因并试图贩售,以及在犯罪时非法拥有武器。看上去,这个案子证据确凿,好似铁板上钉钉,Booker Hudson已经难逃法网了。
然而,他的律师Richard Korn却不这么想。在法庭辩论时,Richard Korn提出的抗辩却几乎让Booker Hudson无罪开释。
其一,Richard Korn辩称,虽然警察在Booker Hudson家中发现了大量毒品以及非法武器,却无法证明那些毒品及武器属于Hudson。这一点,检方的确难以证明。有些时候,许多不证自明的东西恰恰是最难以证明的。比如我们都知道3等于1+2,但如何从数学上证明这个等式,却令许多大师穷尽毕生精力但最后郁郁而终(这个问题由陈景润于1966年解决)。不得已,检方在这个问题上只好让步,而把精力集中到那些在Hudson身上发现的可卡因上。那些可卡因少于50克,Hudson即使获罪,量刑也会很轻。但是,检方认为重要的是这个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其二,Richard Korn使出了绝杀技 — 他指称,警察在搜查Booker Hudson家时执法不当,已经侵犯了Hudson由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的宪法权力。因此,警察在Hudson家中获得的所有罪证都将被视为非法搜查的结果,不能用于指控Hudson!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简单地说就是,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搜查证并有正当理由,方能对公民的住宅及财产等进行搜查。这样的搜查得到的证物才是合法并且有效的。在司法实践中,第四修正案衍生了两个具体的原则:“敲门及通报”原则(Knock and Announce),以及“非法证物无效”原则。前一个原则规定,警察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敲门并通报,然后等待15-20秒钟之后方能进入嫌疑人的房间进行搜查。后一个原则规定,警察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不能用作证据。很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执法犯法。现代英美法系的一个共识就是,程序就像一棵树,而最终的结果就像树上的果实。如果这棵树本身是一棵毒树,其果实也必然是有害的。同样,如果逮捕和诉讼程序不合法,其结果也必然是错误的或不完善的。这样的结果也许能暂时将少数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但长远来看则不利于司法公正。特别是如果警察非法搜证受到认可的话,会造成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公民的宪法权利可能会受到严重侵犯。
在Hudson一案中,警察敲了门,但只等待了3-5秒钟就强行进入了Hudson的房间。Hudson的律师认为,警察应当再多等至少10秒钟;少等了这10秒钟,就违反了“敲门及通报”原则。为首进入Hudson房间的警察Jamal Good则说,他有多次被嫌疑人枪击并被击中的经历。他的经历告诉他,时间就是生命,多等10秒钟,也许就意味着有警察受伤或者献出生命。他所言不虚。在逮捕Hudson的时候,他们在Hudson的椅子上发现了一把上了膛的左轮手枪。如果多等10秒钟,谁能担保Hudson不会用这把枪袭击警察?
Richard Korn的“非法搜证”动议未被Wayne县巡回法院完全接受。法官宣布,Booker Hudson因持有少于50克可卡因而被判18个月缓刑;因为检方无法证明发现的其他毒品以及武器属于Booker Hudson,因此这些证物不能用于指控Booker Hudson,而被视为“非法搜证”。Hudson上诉至Michigan州巡回法院。恰好稍早Michigan州高等法院在People vs. Stevens一案中判决即使“非法搜证”获得的证物不能视为绝对无效。州巡回法院援引这个判例,推翻了下级法院视从Hudson家中搜到的所有毒品和手枪均为“非法证物”的判决。在随后的上诉中,Michigan州高等法院支持了州巡回法院的判决。最终,Hudson上诉到美国高等法院。
2006年1月,最高法院对这一案件举行了首次辩论。当时,Sandra Day O’Connor尚在位,她倾向于支持Hudson。然而,O’Connor即将退休,这个案子将不得不再次辩论。其馀8名法官力量对比为4比4,势均力敌。这样一来,Bush总统将要任命代替O’Connor的大法官态度就成为关键。这个人就是Alito。最高法院再次辩论时,Alito已到任,他不支持Hudson,而是支持Michigan州高等法院的判决。今年6月15日,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以5:4维持Michigan高等法院的判决,即 Hudson一案中虽然警察事实上违反了“敲门及通报”原则,但他们发现了大量毒品和非法武器也是既定事实,无法更改;这些毒品和武器无论如何(不管警察等待3-5秒钟还是15秒钟)都会被发现,符合必然发现原则(inevitable discovery doctrine),因此应被视作有效。
大法官Scalia代表多数法官写下了判决书,其中说,警方承认在他们喊完“搜查”后只等了3到5秒种,违反了“敲门及通报”原则。但法院认为:“不管开始是否步骤有误,警方是在执行搜查令,并发现了枪支和毒品。” Scalia法官说,如果因为警察的失误就驳回证据,社会成本太大,“如果任何违反‘敲门并通知’规则的行让所有证据无效,那么,会引发潮水般的诉讼,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他说,如果Hudson打赢这场官司,无异于为他和其他罪犯颁发“自由出狱卡”。
同时,Scalia法官认同办案警官的说法,认为在复杂情形下,如果警方像法律要求那样等得时间更长些,可能会遭遇暴力抵抗,警察生命遭遇危险,也让犯罪嫌疑人
有机会销毁或掩藏证据。
Bush总统任命的两位大法官Roberts和Alito在这一案件中的立场很明确,都支持维持原判。难怪左派的CNN说,Roberts和Alito的判决证明他们的确是保守派;这是政府的一个重大胜利,警察也许会在今后行动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度。
美国最高法院成功释宪,将警察如何合法的“破门而入”用判例的形式规定下来。自成文法出现以来,我们看到在检方和辨方的竞争之中,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越来越趋向于“精确化”。这是一个令人忧虑的倾向。首先,任何语言文字都不可否认的具有模糊性,并不总是能充分表现具体解释的思考和决断过程,因为后者涉及大量的无法交流的认知。甚至有的研究者认为,尽管许多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都有正当的原因和理由,但人们无法由此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正确”解释”,也无法构建成为一种客观的、统一有效的、程序化的并因此大致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学。也就是说,司法活动作为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仍具有某些超越人的控制的特质。其次,这种精确化发展到最后,就会构成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甚至于举手投足都会触犯法网。我想这绝不是我希望看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