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真被民意左右了一回?

   近一段时间,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关于国家将对擅自报道突发事件的媒体进行处罚的消息,在各类媒体上传播的沸沸扬扬,遍看各阶层人士的各种言论,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多不予苟同。人们普遍认为,新闻权属于人们的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处罚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违宪;在报道突发事件上限制言论自由者,最终受损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权;所有的新闻都属于突发性事件,若突发性事件的发布都要经过政府管理,那么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就得不到保障了。草案中对于媒体报道的限制性规定,不仅可能导致突发事件中的荒唐现象发生,尤其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有关人士对于新闻媒体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认识上的不足。公众舆论对于权力监督的必要性,在严肃的法律文件中被是非颠倒,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部门对于新闻报道的行政管理,更是十分危险的做法。
  
    舆论呈现一边倒的状况,对此,国家是怎样一种态度呢?对于这一点,公众无疑十分关注。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出面,对问题进行了澄清(7月3日 新华网),他说: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针对近来一些媒体对上述条款所持有的争议,汪永清说,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他说:“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这是个很好的说明。按照汪永清副主任的说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对媒体报道的限制,只是“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媒体真实公正客观的进行报道,就不受此法的限制。如此一来,就没有近期舆论中人们担心的事情发生了。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了地。
  
    石头落地未稳,忽然又萌生了新的担心: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是这样规定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仔细分析这段文字,“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与汪永清副主任的说法显然不同。双方都在强调“违反规定”,但草案第57条在强调“报道虚假情况”的同时,侧重强调“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而汪永清副主任所说“擅自发布”的后面,是“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一个是“报”就有错;一个是只有弄虚作假才有错。
  
    众所周知,一部法律草案至少需要经过三次审议之后才能获得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此次为第一次审议,完全有修改的可能。是不是国家有意要修改关于“处罚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的内容,汪永清副主任才有了这番新的说明?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新华网这篇题为《国务院法制办: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的新闻稿,在发布了汪永清副主任的“表示”的同时,也原样不动的全文刊发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
  
    两个相互矛盾的版本,我们应该相信谁?
  
    如果“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顺利通过三审,未来一旦有违反此条者,是以“第57条”为准,还是以汪永清副主任的“表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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