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海:媒体报道“突发事件”真地不会受到干预吗?

近日,国务院有关部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引起广泛争议,概因《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这一规定,舆论普遍认为,它意味着新闻自由的倒退,体现出政府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同时也将从根本上限制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就此做出公开回应,大致有三点:其一,称“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其二,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其三,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媒体可以揭发。

国务院法制办能公开回应舆论的质疑,这真地是一种进步,因为无论如何它都意味着政府不再视舆论监督为无物。然而坦率地说,汪先生的这个“回应”又真的非常不能令人满意。

很明显,将“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仅仅解释为是对“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规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它无疑是在有意回避“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这个问题。而公共舆论有关“草案”的质疑,从来都不是针对“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而来的,从这个角度说,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回应媒体质疑的态度便很令人怀疑!

何况,“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本身就不是一个能够说得通的句子,难道我们还有根据规定可以发布不实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吗?

而说到增强突发事件信息透明度的主要责任在政府,这当然无可非议。然而,也不能就此便说政府有权垄断突发事件的发布权吧?如此,要媒体还有何用?何况,正象有些批评所指出的,2001年的南丹矿难、2004年的邯郸矿难和今年的左云矿难等着名的例子都说明着这样一些步骤: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查处,司法起诉。在这样的步骤中,媒体明显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而政府的反应则明显滞后。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垄断了突发事件发布权,会发生什么!

最后我们要说一下所谓的“如果媒体在采访中确实发现政府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问题,媒体可以揭发”。对此我很疑惑,汪先生所谓的揭发是向谁揭发?难道象媒体以往对南丹矿难、邯郸矿难和左云矿难等事件的报道不是一种揭发?难道那不是最有效的揭发?而除了这种揭发的方式,真不知媒体还应该通过什么方式揭发政府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的问题。是揭发给上级政府吗?如果上级政府还要谎报、瞒报怎么办?到哪一级政府才是个尽头?

总之,汪先生就媒体对“草案”第57条之质疑的回应,无法解开公众对新闻自由倒退及舆论监督受限的担心。所以,我们有理由期待着有关部门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并希望全国人大慎重对待相关“草案”!

(7月3日《新华网》《国务院法制办: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不受干预》http://news.sina.com.cn/c/l/2006-07-03/2131103215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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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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