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副厅级官员的卖淫嫖娼案,竟然有近百名人大代表联名向
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
淫嫖娼案”的建议》。(2006-06-06《南方都市报》)一个副厅级干
部的卖淫嫖娼案,即使有警方滥施职权的嫌疑,但是,一下引来那么
多人大代表为其“鸣怨叫屈”,不免让人心情复杂沉重!这让我想起
湖南省临湘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案。就在各界当时仍在针对“余斌受贿
案”展开激烈争议之时,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笔者
注。)”的终审裁定。余斌对此表示出了遗憾。
余斌的遗憾可以理解。但临湘市纪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员仍然为之惋
惜、同情,甚至为其辩护,就不免使人对官场生态环境的恶化表示担
忧了。
对余斌将私受钱财用于公务是否属于受贿的问题,岳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已于2005年7月7日下达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被告人余斌犯受贿罪”
的终审裁定。至此,原临湘市副市长余斌构成受贿罪已成事实,不容
置辩。然而,在余斌原先工作过的临湘市纪委和教育局里的部分官员
仍对余斌惋惜同情之余赞赏有加,甚至发出了“余斌何罪之有?”的
质问。官员们混乱的思想意识让人匪夷所思。人们不仅要问,这难道
仅仅是法律常识问题吗?在官员们替余斌辩护的背后是否还隐藏着更
深层次的危机呢?
从法理上讲,因余斌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的去向不影
响受贿罪的构成。换句话说,余斌虽然将部分受贿款用于所谓的“公
务”,但并不能抵消其“权钱交易”给国家、集体、公民利益造成的
损害。这一点只要稍具法律常识或者具有理智判断能力的人都不难辨
别得清。可是,为什么临湘市纪委和教育局的部分官员却对余斌的犯
罪事实表现出如此“暧昧”和是非不明呢?笔者以为,临湘市纪委和
教育局的部分官员在余斌受贿案中的“意识判别障碍”,并不是孤立
和偶然现象。官员们同情余斌甚至为余斌做无罪辩护的现实,从一个
侧面折射出目前官场生态环境的恶化。
首先,说明官员腐败已成普遍现象。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的一席话
发人深思:“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
余斌有什么?”是的,检察院指控余斌的受贿金额只有22.5万元,并
且其中的15.47万元被余斌用于“公务活动”。加上余斌平时的“表
现”,再结合现实中官场腐败的现状,这就难免给这位局长助理这样
的感觉:余斌的受贿在当今社会完全是“小巫见大巫”。他的质问
“余斌何罪之有?”恐怕也是基于这种考虑。可见在我们部分官员的
意识中,已经把余斌这样的“小”贪官排在“犯罪”之外了。“小贪
不为贪”的麻木,说明官场腐败已成普遍之势。
其次,说明腐败已成见怪不怪的官场常态。临湘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
任把余斌任教育局长期间老师找他帮忙送红包,朋友、同学、同事送
给他烟、酒的事说得稀松平常,几乎将官场腐败描绘成正常的生活图
景,并且对余斌的做派显得十分崇敬和羡慕。现在我们一些官员不仅
对腐败现象表现得麻木不仁,而且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已经人为的将贪
官“分类”,即把贪官分为“好贪官”和“坏贪官”。象余斌这样的
“另类”贪官在临湘的官场混出了“人缘”并不是偶然现象,它一方
面说明我们部分官员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经发生了可怕的蜕变,另一
方面说明官员们所处的环境已经充斥腐败之气,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
已经成了官员们的生活常态。
第三,说明腐败已经不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至少在官场中已
经逐渐形成了“保护层”。现在贪官的“落马”似乎很难通过正常的
渠道了,越来越需要借助“偶然”的因素。余斌“落马”的偶然因素
是他在纪委工作时太“铁面无私”,用临湘市纪委一副书记的话说是
因为“得罪了个别领导”。言下之意,假如当初余斌能多一点“官官
相护”,多一点“法外开恩”;或者“听招呼”给领导情面的话,那
么他今天就也会得到相应的“保护”了。这让我想起某地在总结“前
腐后继”腐败分子一挖一窝的原因时,特别强调班子不团结、互相
“揭短”的深刻教训。余斌“落马”的教训是什么也许他自己最清
楚,然而,临湘市纪委官员们替他做的“总结”与其说是抱打不平,
还不如说是抱怨官场保护潜规则的“不完善”。当官员们对贪污腐败
分子不是指责痛恨,而是为其“落马”惋惜甚至愤慨时,我们还有什
么理由不对官场生态环境的恶化表示担心和忧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