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12年漫长的“不可告人”的利益博弈,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总算有了眉目。这该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好事。
《反垄断法》素有一国“经济宪法”之称,之于经济社会其作用之大,由此可见。然而,也有利益集团称“反‘垄断’是全盘私有化的险恶圈套”。如此一论,足让那些苦心孤旨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的专业人士惊怵,因为果真被判明是在设立“圈套”,那么,他们就解犯了“政治上正确”的纪律底线。
此外,中国的制度惯性再一次显现于《反垄断法》草案中,称曰:“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待)”。由于这个“例外”条款,《反垄断法》也就成了一个新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法的垄断”版本。由反垄断立法堕入“法的垄断”,成为中国立法史上的“准丑闻”,尽管它远没突发事件应对法那样引发普遍的质疑——盖由于它较为专业之故,少为普通世人所关注。
果真“除外”条例成为最后通过的立法条款,那可以相信:像烟草、铁路、通讯这样的行业将会少为《反垄断法》限制,而新兴的民营(私企)的新技术含量高的行业(或专门企业)反而会受到钳制。所以说,近些日子媒体炒作的“外资企业加紧预习《反垄断法》”的报道,绝非空穴来风。这说明:1,外企的母国法律背景清晰,知道的《反垄断法》与企业命运攸关的关系;2,深知中国制度惯性——更多的是“言在法外”;3,中国垄断行业与政府存在法定的利益输送关系,甚至说就是政府的一部分,如烟草、盐业、粮食等行业本身既负责市场规制的确定,自己又实行营利经营。
关于第2点,是引发对《反垄断法》大讨论的肇因。2004年上半年,有政府背景的调研专家推出了《在华跨国公司限制性竞争行为报告》;国家工商总局也随之“小狗吠,大狗咬”,发布权威文件《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两个文件引起了外企的“恐慌”,纷纷要求国家工商管理当局对文件做出完善解释…
如此案例,似乎让传统的与政府有利益输送关系的垄断行业有“转移视线”之收获。但是,中国传统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导致了严重的政治与社会后果:
(一)这类行业腐败高发,使高薪养廉之策在此范围内犹如以雪填井。因为再高的年薪也有上限(如100万),而腐败的“合理所得”可能一次就是十年、五十年的年薪。现在亿元大案已经不是“新闻”!
(二)这类行业平均工资畸高,“央企十二强”(如电力、石油等)人均年工资高达12万元,是普通行业平均年工资5至6倍,甚至是小型民企工资水平的20倍。这必然导致托克维尔意义上“分散的、互仇的社会小团体存在”,也是社会崩盘的一个重要诱因。
(三)这类企业效率低且排斥新的市场准者,至少让新进入者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花上一笔相当可观的许可申请费(含寻租),才得进入。如此,推动社会整体腐败。与此同时,作为“二级政府”或曰“代理政府”,他们更愿意操作“壳资源”--出卖垄断衍生权、吸纳民间资本与其“挂靠”。
12年来,《反垄断法》迟迟拿不到“准生证”,这本身就是由政治垄断产生出来的问题。表面的一些利益博弈虽然影响很大,但绝不是核心问题。一党执政必然形成政府作为党的“政治公司”的存在,比方说一个地方(如县级市)的党委书记就相当于这个“第四级政治公司”的董事长,而其县(市)长则是总经理。在政治垄断且公司化的经营下,那些拥有经济垄断权力的行业则:(一)以“国字号”为荣,与政治权力公司密切协作,横向攫取地方利益,转而进行纵向输送;(二)积极寻求“由商而政”的途径,实现最本位化的官商一体。
在现有政治构架瞬时解构之整体社会风险较大即认可所谓渐进政治改革的情况下,那么,《反垄断法》既便是一件法律次品,也不应回避它的私有化导向,因为只有标准的私有化才能彻底解决政治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个过程可能较为缓慢,但它绝对能够中间性地解决“权贵私有化”问题。
简言之,只有彻底私有化才能将“经济--政治”双重垄断下的中国传统垄断行业予以解构,至少能压缩到最小空间。此后的问题则是,一部改进型的《反垄断法》再来约束新技术型私企的垄断行为。
彻底私有化,能够解决社会冲突极端化问题。因为“人手一份的资产”,便生成了“有恒产亦有恒心”的社会。设想,将国有(原叫“全民所有”)企业如石油、铁路、航空等的资产存量人均一份地分到每一个拥有中国籍的人手中,还会出现大量的上访吗?
不会的!初步估计,国有(全民)资产的人民私有化,会使每一个中国国籍人能分到30万元人民币(以现不变价格计)。考虑农村土地实际“准私有状况”,可以适当降低农村的人均货币资产获得量,同时依不同区域的人均地亩量划分等级,决定货币资产的配比。但同时规定每个农民的货币资产分得量不少于10万元的条款。
当然,这是一个理想化的思路,在具体操作上有待全民讨论(甚至确立并启动全民公决程序)及立法确认,比如在《反垄断法》之后推出《私有化法》与《全民公决法》(可先期确立)。
时至今日,反腐败仍是个伪问题。因为腐败的根源就是权力(特别是经济资源配置的设计权力及操作权的)集中,完全私有化则可最大程度地遏止腐败。在行为经济学意义上,专制即政治垄断国家的腐败无非都是“个体主动私有化”行为。每一个腐败者,都想从公有的“大堆”上及早拿回自己的那一份。只不过,就像精细化刑法之前的血族报复那样,计量不准而已。
所以说,只有私有化才能将初始意义上的腐败冲动予以计量化。在唱之已久的“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两律悖反状态下,只有标准的私有化才是唯一的答案。换言之:只有(标准的)私有化才能救中国,只有(标准的)私有化才能救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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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8日上午构思于乡下细雨中
2006年7月19日下午定稿于小城绵逸书房
首发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