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邦:法院判决背后的社会价值写真

7月18日是中国司法界一个灰暗的日子。这一天两个倍受知识界、尤
其是网络界关注的案子,在北京由不同法院碰巧同日宣判,并且结果
都与事前学界与网络上的主流分析与预期判断相反,即“王天成诉周
叶中抄袭案”(以下简称“王周案”)与“郑北京诉余杰名誉权纠纷
案”(以下简称“郑余案”)在这天分别由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与北京
朝阳区法院作出判决:前案的原告王天成与后案的被告余杰均判败
诉。

这两案的判决结果出来后,给原本网络上对此两案较热的争论添了把
火。不少法学学者出来从法律的角度著文评议这两桩判决。许多网民
更是从不同角度抛砖掷瓦,一时间把个网络世界打得硝烟弥漫。应该
说,对于“王周案”与“郑余案”,在法理上从贺卫方、萧瀚、杨支
柱、浦志强等法学家及律师的文章中,早已有了极为清晰而透彻的分
析。就是一般的法盲,只要一看,其中的是非对错也是明白的,是不
存在多复杂而难判断的东西的。

如此,从法律来分析这两案不是本文所愿。本文只想谈谈在这样两个
并不复杂的案件判决上,居然出现完全与事理及社会普遍认识相反的
结果,其背后反映着什么样的社会价值趋向呢?

先说王天成先生诉周叶中的抄袭案。原告白纸黑字46处抄袭的举证,
最后被法院分解成:“七处计452字的文字表述与原告的涉案作品并
不相同亦不相近似”,法院不予支持;“九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
史知识的内容”,表述雷同但不算侵权;“九处计1,086字属于对学
术观点的描述,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
身,被告涉案图书对于相关学术观点的借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
的侵权”;另有14处是从别人作品中引用来,至于别人是否是抄袭原
告不在本案审理中,所以法院也就不支持;只有“其中七处计1,398
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四
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
比例较小;该七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
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如此一来,结论就成了“原告关于涉案46处内
容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

同样再看郑北京诉余杰损害名誉权案。郑北京为了招揽学生打出“爆
破作文”,声言能培养学生“快速审题、快速构思、快速修改”等综
合写作能力。余杰看到后觉得是个笑话,于2004年4月22日,他在
《南方周末》上发表评论《作文岂能“爆破”?》指出:“郑北京先
生,‘异想天开’,在他那里‘作文’居然是可以‘爆破’的”;
“鲁迅先生早就说过,那些讲述‘速成’的‘作文作法’和‘文坛登
龙术’的书籍,都是一文不值的垃圾。读着郑北京先生打出的‘暑期
作文班’的广告,我在一笑之余,又感到十分愤怒:用一堆垃圾来骗
取孩子(其实是家长)的钱,这样的行为比起当街明火执仗的抢劫来
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其行为之恶劣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郑
北京先生的小把戏,趁早可以休矣。郑北京固然可恶,刊登广告的北
京某报等媒体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难道不是公然刊登虚假广
告吗?”评论最后还尖锐地指出:“这个世界上没有最恶劣的事情,
只有更恶劣的事情──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低估骗子们的丑陋。”
这样的一篇评论就成了损害名誉权的证据。结果法院判被告向原告赔
礼道歉及赔偿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这两个案子从外在形式来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一个是告抄袭,一个
是被告名誉侵权。然而只要透过这外表,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案子是
惊人的相似,可以说它们在本质上是完全的一致,它们都真实地表达
出了这个时代法律背后的社会价值。

王天成诉周叶中抄袭案,那是只要认得汉字的人一读就知道的东西,
那就是一个教授连同他的学生为了所谓的科研成果,也就是为了个
名,当然内中也有利,居然忽略了学术的准则,忘却了学人的良心,
走向了抄袭侵权的境地。如果说这事没有被王天成先生发现并揭露出
来前,周教授们的抄袭可能存在无意,或大意的话,那么在王天成有
凭有据的举证后,周教授们就该认识到这个过失,并主动诚恳向当事
人致歉,或解释原委。以我对王天成先生的了解,他根本不会在乎自
己的成果是否变成了别人的成果,他在乎的是这种不义的行为。如果
事前或刚发现之初周教授们主动跟王天成说明一声,解释一下其中的
原委,我想以王天成的大器根本就不会再追究。然而当天成将抄袭揭
出,对方不仅没有任何知错悔过的认识,相反仗着在体制内的优势,
动用各种公权来一味隐瞒压制抄袭的事,不让媒体报道,警告甚至于
威胁采访的记者。如此一来,抄袭反成了正义,而反抄袭却成了罪
错。这一来激起了王天成先生的义愤。他由捍卫自身学术权利的角度
来痛击中国学术的腐败,棒喝中国学人的堕落。由此而言,王天成是
学术上的打假先锋,是意在通过法律来惩治中国学术上的假冒伪劣之
风,以拯救中国的学术良心。

同样,余杰先生也是看到郑北京为了招揽学生的商业目的而在宣传上
用了许多让读书人看来难以接受的言辞,将一个神圣的传道授业的事
变成了赤裸裸的背离学习规律的商业炒作。这也是为了名利而不顾学
习规律与人类良心的行为。余杰由作文培训招生广告的虚假言辞联想
到中国假冒伪劣横行的社会现实,于是愤而秉笔直斥这种公然的欺骗
行径。

可以说王天成与余杰都是激于义愤,奋起打假除伪,追求真实与正
义。结果最后法院判决却都是:败诉!

应该说这个判决在今天的中国是理所当然的,是真正体现了时代价值
趋向的。在一个法律公然宣称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为目的的社会,除
了法律自身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写照,同时司法裁判也肯定体现着那个
时代统治阶级的价值趋向。从王天成与余杰败诉案,我们可以清楚地
解读出:这个社会倡导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追名,可以厚颜无耻地逐
利,但不可以求真,不可以务实;谎言、虚假可以公行,但事实、真
相不能获准;可以在经济发展的大旗下,在鼓励先富的口号中,披上
一点伪装高尚的学术盗窃、欺骗、掠夺都不是罪,并且是受法律保护
的,而相反那种追求真相,倡导责任,抵制伪诈的做法却是为法律所
不容的。这就是今天“王周案”与“郑余案”所反映的真实的社会价
值,也即是统治者这么多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所刻意要灌输给国民的价
值意识。

这是一种真实的残酷,是我们无可违避的现实!面对“王周”与“郑
余”案,我只有沉痛!

(2006-07-27于北京)

 

首发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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