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要在全国建立一
个“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这个系统要建立一个曲库,
以后卡拉OK等娱乐场所送选的歌曲必须在曲库之中,而曲库入选的
曲目又须经文化部审核。其所以如此,第一理由便是一些带有不健康
内容的歌曲,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以各种形式自境外流入我
国卡拉OK场所,对我国文化主权及文化安全构成威胁……
文化部这条行政举措,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到卡拉OK之类的场所
时,不再如同以往那样想唱啥就唱啥,想听啥就听啥。我的嘴和我的
耳受到了限制。我只能在这条行政举措审定的范围内进行我的选择,
或者说,该举措很明白地告诉我,什么歌可以唱,什么歌不可以听。
本来,我唱什么歌,我听什么曲,不用别人奉告,这是我的权利。就
权利而言,它是自然权利中属于私权的那一部分。现在,在非常无辜
的情况下,它遭到了公权力的侵害。这是权力对权利的侵害。我要抗
问的是:文化部有什么权力限制我的耳朵和我的嘴?
请问文化部的官员们:你们在制定这条行政举措时,头脑里想没想到
法,尤其是宪法。不错,文化部当然有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权力,
但,它们不能与宪法冲突。请文化部的官员们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翻到第二章第35条,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说得非
常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不言而喻,唱什么歌,属于言论自由。而文化部这条
行政举措,却对宪法保护的该项自由擅自进行限制。因此,用宪法衡
量,这条行政举措的要害是“违宪”。
至于该举措出台的第一条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什么叫“不健康内
容的歌曲”。健康与否,从来因人而异,谁有能力划出一条清晰的界
限?当年孔夫子以“思无邪”删各地民歌,保留十五国风。可是,这
305首的曲库到了朱熹那里,却嫌删得不够,还要把那些情爱民歌,
比如郑风、卫风之类统统删除。因为“郑卫之风”是迷惑人的靡靡之
音。殷鉴不远,1980年代初,李谷一的《乡恋》、邓丽君的40年代老
歌,乃至部分台湾校园歌曲,不都被视为靡靡之音、甚而大张挞伐
吗。可是,以今天眼光回望,无论郑卫、还是港台,何不健康之有。
当然,即使今天,也肯定有人还认为它不健康。那很正常,也没关
系。那是他的偏好,也是他的权利,他可以保留,也可以反对。但他
却不可以以他的不健康的理由要求别人和他一样加以拒绝,因为,没
有人给他这份权力。可是,我们看到,文化部现在却要扮演这个
“他”,“他”要用手中的权力来确定一个音乐健康的标准,并且要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实际上是进行一种全国性的文化管制,是向20
多年前的那个历史倒退。至于说有些曲目来自海外,就构成对国家文
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的威胁,请问:文化官员的文化神经脆弱如此,还
有没有一点应有的文化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