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没了“消息”的郭起真

已经没了“消息”的郭起真

綦彦臣 

 

【2006年8月10日狱委讯】沧公国诉字〔2006〕01号起诉意见书一经公开,就说明郭起真案重判意向初定。原来,据我掌握的一些信息看,郭起真仅为网络文章之事应无大碍。因为,中共高层已经表达出对网络言论的一定程度上的容忍(并且还有以技术性应对如写作班子在反动“电子刊物”发表文章为辅助手段)。但是,从刘路先生公开沧公国诉字〔2006〕01号起诉意见书,时至今日,郭起真似乎从这个世界上消失了。 

一、再遭禁见,已见“凶兆” 

我于6月30日去沧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过郭起真,并且郭太太于翌日 
接见日亦得准许。6月30日会见时,没要任何手续,但是,在我提出 
会见要求后,看守所的人也商量了一番,请示市局办案部门当是情理 
之中的事情。此前,我给起真写过一封挂号信,要求起真停止绝食, 
以利于我能从“人际关系”方面为此“活动”,并且在没了解到独立 
笔会帮助的情况下我也准备以“委托代理人”的身分介入此案并暂时 
停止了护照办理。 

会见郭时,问及此信,郭称没收到。但对绝食问题的解释则全然不是 
北京一些分析人士所说的“与高有关即等于与法轮功有关”的判断, 
郭说是为自己蒙屈12年不得昭雪而为之。在沧州当局以各种理由不为 
郭的辩护律师李建强提供会见郭的机会之后,郭太太赵长芹女士7月 
8号中午打给我太太米洪武的电话,告知:郭又遭禁见,不但不能见 
律师,而且连家属也无法见了。 

此种信息让我立感惊愕,也使我的某些“活动计划”受挫。“活动计 
划”中至少有与案件本身关系不大的羁押待遇问题,如使腿伤未好的 
郭得以合理用药、吃得好一点、尽可能减低劳动量,等等。 

二、“破例”引用法条的含义 

从起诉意见书上看,有两点证明了重判的倾向:其一,证据获得时间 
如此之短,从5月25日至6月16日不到一个月,说明当局早有准备;事 
实上也如此,双方经历了多次博弈,从补给两万块钱药费到有人捎 
“再闹就判”的话,不一而足。其二,意见书上引用刑法1066条即在 
1055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 
实施本章1033条、1044条、105条规定之罪行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 
从重处罚。” 

在已往的“煽动颠覆”案例中当局几乎很少援引106条,因为可以百 
分之百地肯定,那些被指控为“煽动颠覆”的言论都是海外媒体发表 
的,也就是说,作为挣取稿费及保持与有关媒体联系的写稿行为,本 
质上都是按商业行为对待,而不存在“发了文章或拿了稿费,就是相 
互勾结”之定性。 

由这个重判倾向又有“破例”的当局行为来看,原来的一个“悬念” 
也得以证实:有关部门一直试图将郭起真“办成法轮功”的打算也得 
以实现。虽然起诉意见书未直接说是因为郭参加绝食接力而要处刑法 
106条的强化处罚,但隐约间已经涉及当下最为敏感的政治问题,如 
该意见书中有两处提到《绝食日记》系列文章。其一曰:“自2002年 
10月以来在美国《民主论坛》等境外网站发表的《绝食日记》、《赖 
斯和林昭》等文章34篇,被《大纪元》等境外网站转载……在国际上 
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二曰:“2006年3月6日在《民主论坛》发 
表的《三月六日绝食日记》一文……煽动推翻现政权。” 

当局已经设想或者说有自己的情治手段证实郭起真绝食的行为有一个 
“境外支持”背景。 

三、屡给地方出“难题”也是诱因之一 

郭起真坚持12年的上访,并每逢重要节日或重大公共活动之际散发大 
量的鸣冤材料,已成了沧州地方上的一大“难题”。仅就笔者与郭起 
真的接触中就能了解到:(1)曾有权力部门人士警谏郭不要继续 
“闹事儿”,余下的恢复工作等事就好说了;(2)在坠塔事件发生 
后,跟踪郭的党系部门拿出两万元当作郭的治疗费用。但郭态度坚决 
地拒绝了警谏,并继续拖着伤腿鸣冤,使沧州当局十分尴尬。 

关于郭在上访材料中所涉及的与原单位负责人马某的关系,我曾在私 
下劝郭“冤仇宜解不宜结”,应当给对方个下台阶,因为既便所反应 
的问题完全得以落实,也不过是个毛毛雨般的小案子。郭对此表示不 
能理解。我还逗趣地给他讲了当年我被抓后对看守人员说的一句预 
言:“你们的书记也快了。”──大家都以为我说气话,果不久沧州 
头号权力人物薄某就进入了中纪委的视野,再后来重刑在身,险些丢 
命。其实,郭案的“地方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仍是“薄氏政治”的一 
些余波,因为在薄氏当政之时沧州官风鱼烂,其不作为直接导致了郭 
起真由一个正直公民走向上访专业户进而所谓煽动颠覆政权的结果。 

一个上访了多年,本身反映的材料充分但又不是重大事件的基本问题 
即与原单位马某的纠纷,真地就没法解决吗?不可能! 

至于说到郭起真全力以赴为之鸣冤的王某“杀人嫌疑”案,其当事人 
王某的反应则更令人惊诧。据郭太太说:王某曾专到郭宅,要求郭不 
必主动替他维权,声称“自己想过平静的日子”并希望郭将所有涉及 
他的上访材料都拿出来,所开支的印刷费用全部奉上。 

王某“杀人嫌疑”一案终因证据不足而使当事人获无罪开释,但至今 
“真凶”一直没有找到。郭起真一直坚持追究“错办”王案的警方有 
关人员的责任,无疑大大地牵涉了沧州地方盘根错节的诸种利益关 
系。 

结束语:前景未定 

郭起真案的重判倾向无疑为中央党校政改提纲的第一条“一党执政下 
的国家法律至上”理想设计,泼了一瓢冷水。当然,郭起真是否被重 
判的条件还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是否在“党管法律”即政法委模式下,事先定出一个“一定将此 
  案办成铁案”的调子,公检法一体化作业。 
2、起诉意见书所意欲采用的刑法106条的主张──指控他与《民主 
  论坛》的供稿关系为“接受海外敌对势力资助”──是无法成立 
  的;是否有其他核心证据支持──哪怕当庭出示涉及国家秘密的 
  证据而不是让大众知晓──才得以技术性确认。 
3、郭起真本人当庭对绝食最终目的陈述,能否将自己绝食行为与当 
  局的“背景确认”完全分开。 

(2006年8月6日于绵逸书房)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