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美国人意味着什么?

《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美)茱迪·史珂拉著,
刘满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5月版,15.00元。

  
  1989年5月,著名自由主义政治学家史珂拉女士在犹他大学的“坦纳讲座”中发表了自己对美国宪政的总体性看法,并于1991年将其形成论文付梓成书,在书出版的第二年,她便仙逝。对关注美国宪政的读者来说,史珂拉的临终之作短小而凝练,以小见大,深入浅出,实为上佳之作。

  史珂拉认为,寻求接纳而获得公民身份乃是美国宪政史的基本动力,从被排斥在外(黑人奴隶、女性)到介入政治领域之中,对公民地位的渴望是美国宪政历程的核心线索。这种热望的真实历程和现实处境体现为,一方面美国的立国之本是政治权利平等思想,另一方面则是现实政治历程和经济领域中将大批人排斥于公民权之外,这种张力贯穿在美国民主史的每一阶段。因此史珂拉将美国公民权的核心归为选举权和收入权。

  就前者而言,投票乃是获得政治共同体的内部认同和成员接纳的标志和认证方式,“是选举让人成为公民。”正因为如此,具体的投票动作在史珂拉看来是不甚紧要的,公民不去投票并不一定意味着政治冷漠,而只是因为他已经获得了成员身份。进一步说来,个体被赋予选举权仅是政治共同体的身份确认,而争取现实利益则需进一步的政治行动,因为选举权本身并不能直接保护个体利益,个体必须在其基础上组成团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其自身利益。

  人格上的平等乃是选举权的核心标准,因此选举权是超越阶级、财产限制、肤色、种族和性别等特征的。肤色和种族问题自不待言,史珂拉特别强调了财产限制的问题。在古典时代,财产限制是普遍的,但即使到了1829-1830年的弗吉尼亚制宪会议期间,也有人将共和国看作一个合资公司,以贡献钱财多少的标准来分配政治权利从而否定了普选权。史珂拉站在契约论的基础上认为,“共和国不是一个商业公司,而是一个用契约将人们团结在一起的联盟,共和国的公民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用公司法的术语来说,共和国是一个“人合”团体,而不是“资合”团体。

  正是在这里、史珂拉认为必须在经济领域实现基本的平等,才能真正保证政治权利的平等,这就是史珂拉把收入权看作是美国公民权的基本要素的原因所在。换言之,人们通过契约论的证明和现实历史斗争而获得的平等选举权和公民地位也有可能因经济劣势和由此引发的依附境况而大打折扣,“任何集团运用自己的财富‘在政治事务中行使超越自己影响力部分的权力’”有可能摧毁平等政治权利格局,将美国引向新的贵族制和奴隶制。

  因此,获得平等政治权利的个体必须在社会经济领域能够赢得足以自我生存和自我独立的经济份额,才能保障政治权利的平等状况。如果说“能投票”使得人们迈向公民地位的话,只有在“有收入”的情况下,我们才是真正的公民。史珂拉认为劳动和收入的权利虽然没有明写在宪法之中,但却是整个政治结构的前提,是众多利益中最为优先的一个权利主张。同时她指出,那么收入权的政治效果也可以通过社会救济来实现其效果,即自我独立和自我支配。无论如何,在经济上实现自主地位,从而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和独立工作的意识,是美国公民权的另一个要素。

  而正是在此处,史珂拉对美国公民身份的总结与罗尔斯《正义论》中的两个正义原则大有可比较之处。罗尔斯在政治权利领域的“平等原则”可以对应史珂拉讲的“选举权”,即赋予基于人格平等的政治权利,并通过此权利将去除阶级、肤色、种族以及性别特征的人们融入到同一共同体之中(所谓“无知之幕”);而社会经济领域的“差别原则”则通过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社会经济分配上达至公平,实现“民主的平等”,这跟史珂拉讲的“收入权”作为平等公民的必要条件,似有息息相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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