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九年后,法律在中国遭受重创,八十年代后始有恢复。但即便到如今,中国法律的玩具性质,宪法的装饰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立法和司法不独立,中国就是立再多的法,也大多是聋子耳朵——摆设。不特如此,有不少法律不仅侵略个人权利,而且成为强势者的保护伞。不少司法过程中,由于碰到政府和强势者的阻力,视法律为玩具——需要时拿来用用,不需要时一脚踢开——的情形非常普遍。可以非常肯定地说,中国的法律是越来越多,但法院是党产,并没有独立审判的权力,法律的公正公平没有保障,只会让老百姓对法律越来越丧失信心,更多地走非法的路子,来解决本来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
八月二十七日,全国人大批准了据说经过酝酿二十年的《监督法》——监督法的内容我不想引,大家用搜索引擎都可以搜索到——似乎迎来了一片叫好声。但人大代表多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且不是民选,再且代表多系业余而非对社会各问题有专深了解的专职代表,这样的人大代表能监督什么呢?让一个人自己监督自己,让独裁政府自己监督自己,让一党监督自己,这不是白日做梦是什么?我自己就是成都市的人大代表,深知人大在一党独大的领导下,它的权力和制衡作用之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我在人代会上经常批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诸多事情,哪一次是真正得到他们响应并且改正的呢?所以人大的性质不改进,有所谓的《监督法》也不过是多件好看的外衣,予人以依法治国的假相而已。
别的不说,你只要玩味一下党产黄喉、常常不说人话的新华社配发的全国通稿,你就知道《监督法》将来的命运了。新华社说“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法律明确应坚持四项原则”。第一条便是“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把党、毛、邓和三个代表,置于法律之上,在这样换汤不换药的原则下,这样的监督你能对它有什么太大的指望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