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顾名思义,这是法院系统的内部工作会议。可当事方未必料到,这个会议的有关内容,经新华社发布电讯稿后,立即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和抨击。
质疑和抨击的焦点,肇始于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该次会议所作“重要讲话”的部分内容。该讲话有五个要点:高级法院要设立新闻发言人;未经批准法官不得接受采访;划定各级法院新闻发布禁区;重大、特殊案件由最高法院统一发布;案件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应该说,前四个要点都是针对法院系统说的,作为内部规定,不管说对说错,有理无理,都是系统内部的事,爱说不说,轮不到社会舆论“上火”和“焦虑”。舆论质疑和抨击主要集中于曹副院长讲话的第五点。
曹副院长是这么说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曹副院长的这段阐述是有明显纰漏的。这段阐述的关键词分别为“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预测审判结果——就这一条,系司法新闻报道的国际惯例。这一惯例存在的逻辑前提不是媒体有“预测癖”,而是新闻报道必须尊重和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客观需要。举个例子,抗战结束民国政府审判汪伪政权众头面人物(大汉奸),当年我党举办的《新华日报》就对审判结果作过大量的评论性预测。
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这一条要拆分开来说,就“发表评论”——前半句,依然系新闻报道的规律尔。仍拿《新华日报》为例,当年审判众大汉奸的过程中,该报曾连续发表评论文章以营造舆论氛围。就“发表结论性意见”——后半句,当然不可以,这是新闻报道的常识,无须最高法院来提醒。倘若确有个别媒体犯晕,讲责任主体再讲程序,提出“不得”者也不该是法院,而应该是媒体的主管机构。
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就这一条,其是否具备合理性,是否与时代大势相悖,此处按下不表。我想说的是,有权力提出“不得”者,同样不应该是法院,而是媒体的主管机构。
在法院系统内部,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规定若干“不得”、“不准”轮不到外人说三道四。可最高法院规定媒体“不得”、“不准”就有越位和踩线之嫌。媒体有自己的归口监管机构,最高法院不希望媒体说这说那可以,但只能通过管媒体的机构来“传话”。中国已开始迈步依法治国时代,所谓依法,很大的一块指不越位、讲责任主体、讲程序。这个道理,最高法院比我们更明白。明白了理该带头践行才是。
有个现象长期与国情相伴相生,即,地位强势带来话语强势,最高法院越过归口监管机构,直接对媒体说“不”的口气如此之大,就属地位强势带来话语强势的一个“经典案例”。这类“话语强势”,放到10年能唬住人,放到5年前已不被人当回事儿,放到今天遭来集束式质疑和抨击理所当然——不谓别的,只谓法的理念开始植入民间。
今天,越来越多的民众已知晓法官必须做到慎独、慎言。法官如此,大法官呢?曹副院长是中国屈指可数的大法官,大法官不可说官话,非说不可,一定得话中有“法”。
舆论对曹副院长出言不慎的质疑和抨击,我就不重复归纳了。尽管对媒体说“不”的初衷可能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考虑,然而,中国当今形形色色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其根源决不是新闻报道所致——也即,新闻报道决不是司法公正的“干扰源”!谁是导致司法屡屡失公的“干扰源”——说来乏味、不说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