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在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了润滑剂和中介作用,使官民矛盾不会过于尖锐。律师天然趋保守,却是制约公权力的力量,有利于现行制度。
以代理老百姓维权案著名的莫少平律师,这些年来也代理过不少群体性的案件,比较典型的是辽阳工人姚福信案。当年辽阳有工人认为是企业领导人贪污腐败导致工厂倒闭,工人要吃饭,请市、省政府解决,写信给中央,最后没有得到解决,引发数万工人上街游行。姚福信是工人领袖,事后被抓了,成为一个矛盾很激化的案件。莫少平介入时,是政府镇压后,虽然人被抓,但并没有让下岗工人心服,仍然存在群众要上街请愿的因素。
作为姚福信的辩护律师,莫少平与工人接触,从具体的案件应该依照的法律规范阐明观点,认为工人按宪法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但中国又颁布了游行示威法,涉及到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同意,但中国的宪法又规定了人民有结社游行的自由。于是,莫少平从大的原则上肯定工人做法,但认为他们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瑕疵。莫少平理性的分析,工人们都能接受,事件没有进一步恶化。
莫少平接受亚洲周刊访问时表示,群体性案件往往都是官和民激烈冲突的案件,律师在其中起到润滑剂作用、中介作用,政府部门与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已没法对话了,几乎水火不容,通过律师的中介润滑的搭桥,使矛盾不会过于尖锐。「我办案的体会是,律师参与这种群体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而不是消极作用。」
莫少平指出,法制社会一定是权力受到制约的社会,不会一种权力独大不受任何制约然后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社会。这种制约有多种方式,第一种是权力制约权力,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一定是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独大的;第二种涉及到媒体,新闻表达自由的监督,对公权力的制约,让公众了解实情,对政府的言行进行批评;第三种权力来自民间的力量,包括工会、农会等民间组织,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律师的力量,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是拿公薪的,在法制社会中律师绝不是政府的御用工具。宏观上讲,法制社会一定是一个权利受到制约的社会,制约公权力,律师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莫少平亦曾参加全国律协「指导意见」的讨论。他指出,初衷是希望规范律师在代理群体性案件中,更好地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在方方面面的压力下,实际上限制措施远远大于保护律师的权利。其实,原有的中国律师法,实际上对中国律师的权益讲得不多,义务很多,权利很少。他说:「这个指导意见也是在各方的压力下形成,但这不是一个方向,通过代理群体性案件,以指导意见来解决律师代理案件时他们认为存在的问题,这绝不是一个方向。」
律师天然是趋保守,如果使用暴力就不需要律师。莫少平认为:「律师是一个现存制度的保护者,职业的内在要求规定,在法律的框架下予以辩护,律师不是一个革命者,而是一个趋于保守者,当然不排除其变革性。」莫少平表示,从执业的角度要对律师有个定性,从群体性案件讲,不能要求民众有律师般的法律意识,如果不加以引导、协调的话,这样的群体性案件会导致暴力和动乱。
意识到律师本身职业性,意识到律师在群体案件中起的作用,莫少平得出的结论是,律师介入群体性的法律案件是有正面的积极的作用的。「我并不是说每个律师的主张法律的技术都很专业,在具体的案件中表现出律师和政府是冲突的,从宏观上讲,对中国的法制是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的,是对地方政府违法执政的制约,是要求政府纠错,而不是要推翻政府,要求你依法实行你的职权及依法保护老百姓的权益。」
目前,莫少平正介入陕北民营油田维权案,该案原来是由其助手朱久虎接手,朱久虎遭拘押被取保候审后,由莫少平介入。莫少平认为,该维权案中,如果没有律师的提出行政诉讼或与政府协商的方式,陕北油田事件可能比现在更为严重,虽然有一二百人去政府门前静坐,但有录像为证,没有任何的暴力行为,当时首先是逐级反映情况的,先到县政府反映,再到榆林市,政府做了承诺,最后仍没有解决,他们又到省政府,是逐级的。这本身就是律师的主张,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去做的。
□ 《亚洲周刊》二〇〇六年第三十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