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9月27日召开常务会议,对河南省及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这一消息,在自今年4月开始国家开展的新一轮土地调控大背景下,特别引人注目。对于这件事,我看了大量报道后,感到有一个问题非常引人思考,即:对违法批准占地的责任者“中国式严肃处理”应当终结。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看看河南省和郑州市的违法批地事实: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自2003年起,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就按照省、市政府的安排,与龙子湖园区的13个自然村签定征地协议24份,共计征收土地14877亩,其中包括一般耕地3118亩,基本农田6417亩。占用如此大面积土地,完全超出了省政府的批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都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而郑州在龙子湖园区占地远远超过了这些数量,没有履行法定手续,属于严重违法。
对于郑州的这一严重违法占地案件,国务院的常务会议称:进行了“严肃处理”。“严肃”到什么程度呢?处理结果是:对河南省政府通报批评,给予原任河南省副省长、(现任省政法委书记)和郑州市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另外,国家监察部决定,给予河南省发改委主任、郑州市一副市长降级处分,给予郑州市长、郑州市长助理行政记大过处分。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违法批地多达1,4万亩的案件中,由于国家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的介入,受到处理的只是省级干部1人,党内严重警告;市级干部5人,两人降级、两人记大过,一人党内严重警告。值得注意的是,从新华社的报道中看,在被处分的个人当中,“有两名官员属于边违法边晋升:一是王文超,由郑州市长晋升为郑州市委书记;一是林景顺,由河南省国土厅长晋升为省发改委主任。如果说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被称做”严肃“的话,那只能是”中国式严肃“,离真正意义的”严肃“还有不小的距离。
那么,什么是真正意义的“严肃”处理呢?我认为,就是对每个人的处分结论无论是依法还是依纪,都能够做到处分有据,那条那款能够对照,这一点,现在还没有做到,行政色彩还比较浓。我们看到的所有报道,都把郑州的这一案件叫做“违法”占地案,但从处理结果看,并没有依“法”处理,而是依“纪”处分。难道说郑州的这起案件没有触犯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这些规定,法律设定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与此同时,对于“非法批地”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0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按刑法第410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由“刑法”规定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不同地类的土地分别达到法定的数量以后,就触犯了法律,责任者就应承担法律责任。郑州这起多达1,4万亩的违法占地案件,其中有基本农田6000余亩,其他耕地8000余亩,大大超出了法定的违法数量,为什么不去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呢?有专家认为,一些政府的违法批地,是“因公违法”,不符合《刑法》第410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前提,那么,同样是这一法律条款,还有“滥用职权”的前置词,难道说一些政府大规模违法批地不涉嫌“滥用职权”吗?再说,面对长期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批地行为,为什么有关部门不通过法定程序修改这一规定呢?这样总把“违法”批地行为当作“违纪”去处理,怎么能称为“严肃”呢?
郑州这起违法批地案,既然没有依“法”处理,从处理结果看,就是依“纪”处理的。那么,是否达到有关党纪处分所要求的标准呢?按照中纪委2004年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109条规定,非法占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我们可以对照这些十分明确的党纪条款,分析一下郑州市违法批地的责任者,是否受到了应有的处分:
新华社9月30日发布的《郑州市违法占地案查处始末》长篇报道中,有两个细节特别引人关注:一是这起严重违法占地案总根源是河南省政府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2002年12月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原则确定在龙子湖地区建设高校园区。此后,省、市先后批准12所高校入驻该园区。二是2003年2月,在国家第一轮宏观调控中,就已经开始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龙子湖地区开始非法征地、拆迁,2004年国土部对该区进行检查后,明确要求整改,但不仅没有整改,还继续进行违法建设。这两点都说明,这一违法案件“情节严重”,既涉嫌党纪中“拒不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又属于“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相违背决定”,按照党纪规定,应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而目前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的处分,与事件定性和所给予的处分,对照党纪处分条款明显不符,处分偏轻,难以体现处分中的“严肃”性。
在对违法批地案件的处分上,“中国式严肃”有这样几个特征:在报道中一再突出“违法”,在处理时总是按照“违纪”,很少有官员被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处理结果的公布,不公开所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利于广大党员、干部对处分结果的公正性予以监督;对违纪官员、特别是党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违纪处理,只有上级组织部门决定,没有引入更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使一些处分决定公布以后与民意预期较大,有关部门也很少解释其中原因。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批地、违法占地越来越严重,为什么中央关于土地调控的政策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利,客观的讲,这里既有地方利益、政绩冲动等固有的因素,但国家对那些在全国影响较大、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处分从轻,违法者的政治和经济违法成本太低,对其他同类情况者构不成威慑,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遏制行政违法势头的蔓延,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终结“中国式的严肃”处理方式,在现阶段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