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莫把宪法修成红旗谱

日前,著名党史专家郑必坚先生在《人民日报》上撰文,题目是《和谐社会,又一重大理论创新》,他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又一个伟大创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郑先生把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到了重大理论创新的高度,无疑是以前没有过的。也令我不期然地想起了一个问题:三年后的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会不会把“和谐社会”写进宪法?

自从现行宪法制定出来之后,每一届全国人大都要修宪。1988年第一次修宪,增加了2条修正案;1993年第二次修宪,增加了9条修正案;1999年第三次修宪,增加了6条修正案;2004年最近的一次修宪,则增加了14条修正案。也就是说,从1982年宪法制定至今25年间,修宪已达五次,共计有31条修正案。如此频繁的修宪,在中外宪政史上,是不多见的。拿美国1787年宪法来说,它从问世至今,三百二十余年间,仅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

一个国家频繁的修宪,说明了什么呢?说明这个国家的国基是不稳的。也说明这个国家没有很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也没很好的限制政府的权力。

我们国家频繁的修宪,其中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以党义来代替公意作为全体国民的指导思想。本来,马列毛邓及三个代表,都是一个党的指导思想,入党章无可非议;但是,现在的情形是,不仅入党章,还入了宪法。这就有问题了。这是以八千万党员的党义来代替十三亿国人的公意。

这样做的结果是,本来作为全体国民授权委托书的宪法,变成了全体国民要服从、遵守和接受指导的一纸命令,成了硬邦邦的东西。鲁迅曾今批判二十五史不过是帝王的家谱;就是因为这些国史里,塞了太多帝王的私货,不是具有人民性的史书。回头再来看看我们的宪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1982年的时候,规定全国各族人民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到了1999年,就变成了全国各族人民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五年后的2004年,更变成了全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了。目前,我党才经历了三个“核心”,如果以后的第四个领导集体、第五个领导集体以至第N个领导集体都把自己的一套理论塞进宪法里去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宪法还要不停地修改下去;修到最后,宪法不能再叫宪法了,得叫“红旗谱”。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