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依法说理的地方,可是当一本书被告上法庭,往往有理也说不清了。1930年,纽约出版商唐纳德·弗雷德被马萨诸塞州法院判为有罪,罚款三百美元,罪名是出版了德莱塞的《美国的悲剧》,违反了本州反淫秽书籍法令。控方律师选取小说中妓女脱衣服的片段朗读给陪审团听,然后说,一个女人当着男人的面脱光衣服,在纽约不算伤风败俗的事情,可是我们却无法忍受。德莱塞也出庭了,但法官不给他回答律师提问的机会,也拒绝他的“应考虑整部小说而不是某些片段内容”的请求。讽刺的是,审判进行的同时,哈佛大学的一门英语课程却指定《美国的悲剧》为必读书。
1894年,纽约曾发生所谓“沃辛顿公司案”。当地一个“阻止色情犯罪协会”状告已宣布破产的沃辛顿图书出版公司,说这家公司出版的世界文学经典系列不宜在市场销售,包括《一千零一夜》、《十日谈》、《巨人传》、《汤姆·琼斯》、《忏悔录》、《爱的艺术》等等,都应该焚毁。法官裁决时说,这套名著印刷精美,装帧豪华,编排优质,极具艺术性,“不应该普及性销售或购买,而是该让那些敬仰这些著作之文学贡献的人购买”,或者卖给那些懂得书籍精装豪华本手艺的人也可以。
1748年在英国出版的《范妮·希尔回忆录》两百年间在英美都曾是禁 书,作者约翰·克雷兰还为此被捕入狱。到了1965年,此书的删节平装版又被告上美国新泽西州“有伤风化出版物特别审理法庭”。法官的判词很有趣:此书除了一个妓女的性经验外没什么实质内容,我们认为此书或许会因为其描述而引发一些人的性欲,因此我们做出一个法律允许的判决:18岁以下公民不宜阅读。不过我们也十分怀疑这一规定能有多大的实际效果。